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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08:48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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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 全国委员会


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教师[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8.31”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师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教师队伍中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可歌可泣的模范人物。在今年发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震区广大教师奋不顾身地保护学生,表现了崇高的师德精神。在新形势下修订并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全国教育系统的模范教师,特别是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学习,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基本内容

  《规范》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许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习贯彻时应注意和教育法规的学习结合进行。

  三、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工会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规范》的学习宣传。要通过开展主题学习、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和贯彻《规范》,帮助广大教师全面了解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统一思想认识,规范职业行为,全面提高师德素养,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学校领导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系统工会和学校要把贯彻实施《规范》列入师德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要将学习《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列入教师的继续教育计划,把教师贯彻落实《规范》的情况列为教师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定期考核检查。

  各地学习贯彻《规范》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附件: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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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与地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香港和澳门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6年7月5日至20日。

  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本人到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在地。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澳门法务局。地址为: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考试机构的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按照填表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并签署本人承诺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也可直接在报名处现场领取报名表,填写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经公证后的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由承办报名考试的机构在发布的具体报名办法中规定。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上列明考试时间、场次和考试地点等。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考场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参考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或http://www.cuplpress.com 。香港考生也可联系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购买,联系电话:(852)-28279700,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2楼B室。

  五、学历(学位)认证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委托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于6月 12日至16日集中受理香港和澳门考区的学位认证申请。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将分别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直接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进行认证。未能在集中受理时间内办理学位认证材料转递手续的,可登陆教育部中国留学网,了解申请办理学位认证的方式。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23280061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2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集中受理认证申请的详情,见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法[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在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时俱时、改革创新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要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各城市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依照《决定》要求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科学合理地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建议,搞好队伍的整合和规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但并不涉及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行政管理权的调整。各城市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审批审查等行政管理职责,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常沟通情况,促进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相互协调,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三、继续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经验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市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做好调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在执行《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告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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