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32:02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组织),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进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评审,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1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2家,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范围暂定为工业企业(组织)。

第六条 非紧密型的企业集团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委会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的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工作各项重要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各项工作规范;

(二)选拔、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对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和使用获奖荣誉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基础工作扎实,品牌创建成绩显著。企业(组织)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定;

(四)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技术指标和产品质量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三年内未出现经营亏损、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有效投诉和重大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七)无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以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评价标准。为提高市长质量奖的可操作性,可在顾客满意度、技术与管理创新、诚信与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标准总分1000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的综合评价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当年申请的企业(组织)经综合评价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组织)应如实填写并提交《舟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自评报告、有关证实性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格、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按照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取超过600分的前6位(不足6位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数),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在特定区域设立公告牌进行宣传。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和公告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以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获奖满三年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评的企业(组织)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办:

(一)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

(二)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年度亏损的;

(五)发生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发生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审办应进行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必要时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申报企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三)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组织)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农农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增产做出了巨大贡献。2010年我国化肥生产总量达到6810万吨(折纯,下同),施用总量达到5562万吨,成为世界最大的化肥消费国。为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提高肥料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节能减排两个大局出发,坚持增产施肥、经济施肥、环保施肥协调统一的理念,以提高肥料资源利用效率为主线,以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抓手,加快科学施肥技术推广普及,全面提升科学施肥整体水平,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节能减排,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合力推进。科学施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推广、科研、教学、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形成合力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良好局面。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区域特点、种植习惯、耕作制度,筛选适合当地特点的主推产品、主推技术,推动科学施肥工作均衡开展。

  3.以需定产,优化结构。根据农业产业布局和实际需求,引导肥料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合理调配肥料资源。充分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优化施肥结构。

  4.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突出抓好测土配方施肥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服务农业生产大局,力争在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骨干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提倡农艺农机融合,注重技术创新、推广方式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力求取得实效。

  5.确保增产,促进减排。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转变肥料资源利用方式,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节能减排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努力实现科学施肥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技术普及范围进一步扩大,施肥结构得到改善,施肥方式得到改进,化肥用量增长态势基本得到控制,化肥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基本稳定,为保障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发挥积极作用。

  ——测土配方施肥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以上,其中,大宗农作物70%以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40%以上。配方肥施用面积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

  ——肥料施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化肥施用增长态势得到控制,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趋于合理,有机肥资源得以合理利用,人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率达50%以上,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率达35%以上,绿肥种植面积稳定恢复发展。

  ——主要作物化肥利用率稳步提高。全国氮肥、磷肥使用增长趋势减缓,盲目施肥和过量施肥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传统的施肥方式得到改变。“十二五”期间化肥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是推进科学施肥的主要方式。“十二五”时期,各地要积极总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突出重点区域和作物,深化技术内涵,扩大实施范围,引导企业参与,实施整村、整乡、整县等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推广普及科学施肥技术。一是积极拓展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在普及粮食等大宗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中的实施范围,建立施肥指标体系,强化技术指导服务,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二是大力推进配方肥产业化。配方肥是科学施肥技术的主要载体,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是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到位率的重要抓手。按照“大配方、小调整”的技术路线,引导肥料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鼓励肥料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肥料经销商对接,订单生产供应配方肥。开发小型智能化配肥设备,引导建立乡村配肥供肥网点,方便农民购肥配肥,满足农民对配方肥小批量、个性化的需求。三是开展专业化社会化农化服务。积极探索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的体制、机制,加强农企对接,引导化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农化服务组织,探索“政府测土、专家配方、企业供肥、农民应用”的服务模式,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等“四统一”的农化服务,帮助农民施肥到田。

  (二)积极改进施肥方式方法。改进撒施、浅施、表施等传统落后的施肥方式,是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一是集成配套科学施肥技术。按照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肥规律,结合作物栽培、地力培肥、土壤改良、节水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技术,采取农机农艺融合的方式,科学制定施肥方案,集成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促进水肥耦合和作物吸收利用。二是大力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按照农艺农机融合、基肥追肥统筹的原则,加强化肥深施机械研发,因地制宜推进化肥机械深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三是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结合高效节水灌溉,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溉施肥等技术,促进水肥一体下地,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四是大力推广适期施肥技术。要根据土壤水热条件和不同作物需肥规律,合理确定基肥追肥比例,大力推广因地、因苗、因水、因时分期施肥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小麦、水稻等叶面喷施和果树根外施肥技术。

  (三)大力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精耕细作、用养结合是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施用有机肥是用地养地的有效措施。一是开发利用有机肥。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沼气建设等,规划建设农家肥积造设施,引导农民积造施用农家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安全合理利用沼肥。二是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使秸秆取之于田、用之于田。三是适当发展绿肥。充分利用南方冬闲田、北方秋闲田光热和土地资源,恢复发展绿肥生产。有条件地区,引导农民施用根瘤菌,促进花生、大豆和苜蓿等豆科作物固氮肥田。

  (四)加强科学施肥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在深入推进科学施肥的同时,要把握国内外科学施肥技术动态和发展方向,重视肥料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应用。一是加强应用技术研究。针对农业生产实际问题,研究开发科学施肥技术,提高技术支撑能力。二是技术集成创新。要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施肥技术,结合当地实际,与良种、栽培、农机等技术组装配套,集成示范推广。三是示范推广新型肥料。加大长效肥料、功能性肥料、土壤调理剂等新型肥料示范推广力度,提高肥料利用率。针对土壤有益微生物和功能微生物群落弱化、土传病害加重等,推广使用生物肥料和固氮菌。

  三、重点区域

  要针对区域特点及主要问题,加强主推技术集成,大力推广应用科学施肥技术。

  (一)东北地区。农户经营规模较大,黑土层变薄,土壤有机质含量明显下降,农业生产对化肥的依赖性加大,大豆等固氮养地作物大幅减少,玉米施肥“一炮轰”现象普遍。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减磷、增钾,补锌、铁、钼等微量元素肥料。要结合深松整地和保护性耕作,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增施有机肥;在大豆、花生等作物上推广根瘤菌,适宜地区实行大豆、玉米合理轮作;大力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适时适量追肥,减少“一炮轰”带来的肥料浪费和后期脱肥;干旱地区玉米种植推广长效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

  (二)黄淮海地区。小麦、玉米连作茬口紧,小麦冬春连旱频繁,耕层变浅,土壤有机质含量偏低,胶东半岛果园土壤酸化和设施农业土壤盐渍化严重,蔬菜、果树施肥严重过量。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控磷、稳钾,补充硫、锌、铁、锰、硼等中微量元素。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全面推广深耕深松,加深耕层,小麦、玉米秸秆还田,大力积造增施农家肥;合理运筹小麦、玉米连作下的肥水管理,蔬菜、果树注重有机无机肥配合,有效控制氮磷肥用量;大力推广玉米、棉花机械追肥,注重小麦水肥耦合,推广氮肥后移和“一喷三防”技术;设施农业应用秸秆和调理剂等改良盐渍化土壤,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使用石灰和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

  (三)长江中下游地区。土壤酸化加剧,冬闲田开发潜力大;氮、磷肥用量偏高,大型养殖场畜禽粪便利用率低,污染威胁加剧;稻(麦、油)稻连作茬口紧,秸秆还田压力大。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控磷、稳钾,配合施用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利用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发展商品有机肥,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酸化严重的水稻田采取根外追肥防止早衰。

  (四)华南地区。降雨充沛,肥料易淋失,耕地利用强度大,肥料使用量高,肥料利用率较低,土壤酸化严重,冬闲田利用潜力大。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稳磷、稳钾,配合施用钙、镁、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快速腐熟技术,利用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发展商品有机肥,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注重施肥技术与轻简栽培技术有机结合,高效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五)西南地区。季节性干旱、水土流失和土壤酸化严重,旱地土层薄,水田潜育化面积大,冬闲田利用潜力大,总体施肥水平低,产量低而不稳。该区域施肥原则是:稳氮、调磷、补钾,配合施用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覆盖和还田腐熟技术,注重沼肥、畜禽粪便合理利用,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旱地聚土垄作增加耕作层,潜育化水田半旱式垄作协调水肥气热;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

  (六)西北地区。干旱缺水,土壤沙化、荒漠化、次生盐渍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土壤瘠薄,肥料用量低。该区域施肥原则是:统筹水肥资源,以水定肥、以肥调水、水肥协调,稳氮、稳磷、调钾,配合施用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配合覆膜种植推广长效肥料;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大力积造增施农家肥,推广商品有机肥,实施保护性耕作和秸秆还田,利用秋闲田发展绿肥;棉花、果树、马铃薯等作物推广膜下滴灌施肥技术;利用石膏等调理剂改良盐碱地。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科学施肥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节能减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技术力量,强化督促检查,实施绩效考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为深入推进科学施肥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技术支撑。要采取有力措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科学施肥技术队伍,强化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加强肥料配方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肥料经销人员的科学施肥技能,使之成为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政策扶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项目规模,增加施肥机械购置补贴力度,探索配肥设备推广模式,寻找新的工作抓手,促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市场监管。要建立健全土肥质量监测体系,完善肥料登记、使用和市场监督等管理制度,强化肥料市场监管,规范肥料标签标识,净化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五)强化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大科学施肥宣传力度,争取重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科学施肥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资料和现场培训等方式,普及科学施肥知识,指导农民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按方购肥施肥,改变传统施肥习惯,提高科学施肥技术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零七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条例

(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邮政规划、建设、服务、快递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民航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做好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邮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查询、投诉等环节的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和邮政建设要求,组织编制邮政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开发区、工矿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改造、村镇建设,应当同时规划和建设配套的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九条 邮件、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设计、建设和改造标准;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

第十条 城镇街道、村庄名址牌和单位、住宅区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第十一条 建设城镇居民住宅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住宅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征收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网点或者相关邮政设施的,征收单位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就近安置,所需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建设。农村地区应当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受邮件的场所。

村邮站办理邮政业务,应当符合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普遍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未经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根据网点设置和服务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代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和执行邮政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邮政企业将邮政营业网点改为委托代办网点的,应当具备办理信件、印刷品、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能力,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普遍服务标准,并在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服务承诺、邮件和汇款的查询、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取邮政信筒(箱)邮件。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收寄、投递邮件时,应当佩戴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邮政业务代办人员、邮件代收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频次,及时、准确、安全投递。

邮件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应当进行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盖章签收。给据邮件由用户签收,用户委托专人和专门机构代为签收的,视为用户本人签收。

用户收到误投的邮件,不得开拆、隐匿、毁弃,应当在收到邮件后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取回处理。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写字楼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其主出入口设置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协商确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

新建、搬迁或者更名的单位和住宅区,应当由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向当地邮政企业申报名址,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政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通邮。

第十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物品、限制寄递物品及其封装规格的规定,使用标准信封和符合法律规定的邮资凭证,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依法需要当面验视内件的,用户应当接受验视。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件时,发现用户交寄违禁物品的,不予寄递;已经收寄的邮件中发现有违禁物品的,邮政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寄递,并及时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海关。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在邮件收寄验视工作中,依法对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故延误邮件投递时间;

(二)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或者擅自终止对邮政用户的服务;

(三)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冒领、贪污、截留、挪用、延付邮政汇款;

(四)擅自改变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五)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搭售其他服务或者商品;

(六)出售、转让、出租、转借邮政专用标志;

(七)使用邮运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和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者以出租、转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邮运车辆。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可以在有效时间内持据向收寄的邮政企业免费查询。邮政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邮政企业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延误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收发人员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延误的,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二十四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二十五条 经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快递车辆应当喷涂快递标志。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收寄、投递快件时,应当佩戴专用标志。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收取快件时,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快件的重量、资费、收寄时间、保价金额等信息。

快递运单应当符合服务格式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实行加盟、代理经营方式的,应当与被加盟、被代理企业签定协议。

被加盟、被代理企业在运营安全、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形象、服务用品、用户投诉等方面,对加盟企业、代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加盟企业、代理企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

第二十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诚信经营,遵守承诺,符合快递服务标准和快递业务操作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快递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贫困地区的邮政服务网点建设,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邮政企业给予财力、物力支持和政策优惠,建立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机制。

第三十二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以及交汇的汇款受法律保护。在邮件和快件的运输、传递以及处理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检查、扣留。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依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建设用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报刊橱窗等邮政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邮运车辆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免缴车辆通行费。

邮运车辆和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快递车辆在运递邮件途中,通过检查站、桥梁和隧道时,应当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停地段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邮运车辆和快递车辆在揽收、投递快件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其通行、停靠及进住宅区揽收、投递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所属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分支机构及其服务网点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工商登记费。

第三十六条 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转运邮件、快件提供固定场所和通道,保证优先、安全发运。

承运单位保管或者运输过程中,邮件、快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的,承运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快递业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支持快递企业进驻工业园区、商业区、住宅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民航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寄递渠道安全保障机制,建立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数据库;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数据。

前款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与邮票图案相似的印件以及生产通信使用的信封、特快专递封套、明信片、信件封装盒、信报箱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仿印邮票图案,应当报经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的,由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监制。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邮政、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四)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

(五)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图案、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进行再加工、经销仿印邮票图案;

(六)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

(七)经营、制作未经监制的通信使用的信封;

(八)冒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名义或者专用标志;

(九)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邮政用品。

第四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

用户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申诉人。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制度;

(二)建立应急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控;

(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五)根据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指导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邮政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经作出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四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邮运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和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者以出租、转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邮运车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仿印邮票图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四)未经批准,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进行再加工、经销仿印邮票图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制作未经监制的通信使用的信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冒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名义或者专用标志,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邮政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资凭证、邮政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服务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

邮运车辆,是指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运递邮件的专用车辆。

快递车辆,是指经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喷涂快递标志的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

快递,是指在承诺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依法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条例》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