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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20:58  浏览:9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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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 )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十、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类

030
呼吸内科类

031
消化内科类

032
肾内科类

033
神经内科类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疼痛学

084
计划生育

085
疾病控制

086
公共卫生

087
职业卫生

088
妇幼保健

089
健康教育

090
药学

091
中药学

092
护理学

093
内科护理

094
外科护理

095
妇产科护理

096
儿科护理

097
社区护理

098
中医护理

099
口腔医学技术

100
放射医学技术

101
核医学技术

102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3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4
病理学技术

105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6
营养

107
理化检验技术

108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9
消毒技术

110
心理治疗

111
心电学技术

112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3
病案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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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发(2001)6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和《关于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编制分配和办事处设置方案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1号)精神,为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经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决定,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为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考试录用442名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录用计划以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的《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001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表》(附件一)为准,不得突破。
三、报考对象为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人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业务;
2、具有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煤矿主体专业毕业(采煤、矿建、机电、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业卫生等);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男性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四、本次招考工作分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和录用六个环节,具体内容详见实施方案(附件二)。笔试时间定在2001年7月28日(周六)。
五、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公务员工作,由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资格条件、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考虑到招考数量较少、专业性强等特点,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报名、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与监督。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后,报人事部备案。
六、这次招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以及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严密组织、精心实施、严格纪律,切实按照《实施方案》做好此次招考工作。要做到报考政策条件、考试考核结果、录用结果三公开。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参加录用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招考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附件一: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001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表

---------------------------------
|序号| 用人单位 | 办事处名称 | 录用人数及总数 |
|--|--------|-------|-----------|
| | | 邯郸办事处 | 12 | |
| | |-------|------| |
| | 河北煤矿安全 | 邢台办事处 | 10 | |
| 1| |-------|------| 38 |
| | 监察局 | 唐山办事处 | 11 | |
| | |-------|------| |
| | | 张家口办事处| 5 | |
|--|--------|-------|------|----|
| | | 西山办事处 | 9 | |
| | |-------|------| |
| | | 大同办事处 | 9 | |
| | |-------|------| |

| | 山西煤矿安全 | 阳泉办事处 | 8 | |
| 2| |-------|------| 49 |
| | 监察局 | 长治办事处 | 12 | |
| | |-------|------| |
| | | 临汾办事处 | 7 | |
| | |-------|------| |
| | | 吕梁办事处 | 4 | |
|--|--------|-------|------|----|
| | | 乌海办事处 | 8 | |
| | |-------|------| |
| | 内蒙古煤矿安全| 包头办事处 | 6 | |
| 3| |-------|------| 26 |
| | 监察局 | 赤峰办事处 | 6 | |
| | |-------|------| |
| | | 海拉尔办事处| 6 | |
|--|--------|-------|------|----|
| | | 沈阳办事处 | 6 | |
| | |-------|------| |
| | 辽宁煤矿安全 | 锦州办事处 | 11 | |
| 4| |-------|------| 23 |

| | 监察局 | 阜新办事处 | 4 | |
| | |-------|------| |
| | | 铁法办事处 | 2 | |
|--|--------|-------|------|----|
| | | 辽源办事处 | 4 | |
| | 吉林煤矿安全 |-------|------| |
| 5| | 白山办事处 | 12 | 26 |
| | 监察局 |-------|------| |
| | | 延吉办事处 | 10 | |
|--|--------|-------|------|----|
| | | 鸡西办事处 | 1 | |
| | 黑龙江煤矿安全|-------|------| |
| 6| | 鹤岗办事处 | 3 | 8 |
| | 监察局 |-------|------| |
| | | 双鸭山办事处| 4 | |
|--|--------|-------|------|----|
| | | 淄博办事处 | 11 | |
| | |-------|------| |

| | 山东煤矿安全 | 枣庄办事处 | 9 | |
| 7| |-------|------| 36 |
| | 监察局 | 济宁办事处 | 8 | |
| | |-------|------| |
| | | 泰安办事处 | 8 | |
|--|--------|-------|------|----|
| | | 淮北办事处 | 8 | |
| | 安徽煤矿安全 |-------|------| |
| 8| | 淮南办事处 | 9 | 23 |
| | 监察局 |-------|------| |
| | | 铜陵办事处 | 6 | |
|--|--------|-------|------|----|
| | | 萍乡办事处 | 8 | |
| | 江西煤矿安全 |-------|------| |
| 9| | 宜春办事处 | 8 | 28 |
| | 监察局 |-------|------| |
| | | 景德镇办事处| 12 | |
---------------------------------

---------------------------------
|序号| 用人单位 | 办事处名称 | 录用人数及总数 |
|--|--------|-------|-----------|
| | | 郑州办事处 | 9 | |
| | |-------|------| |
| | | 洛阳办事处 | 5 | |
| | 河南煤矿安全 |-------|------| |
|10| | 鹤壁办事处 | 7 | 31 |
| | 监察局 |-------|------| |
| | | 平顶山办事处| 6 | |
| | |-------|------| |
| | | 商丘办事处 | 4 | |
|--|--------|-------|------|----|
| | | 郴州办事处 | 4 | |
| | |-------|------| |
| | 湖南煤矿安全 | 衡阳办事处 | 3 | |
|11| |-------|------| 14 |

| | 监察局 | 娄底办事处 | 3 | |
| | |-------|------| |
| | | 常德办事处 | 4 | |
|--|--------|-------|------|----|
| | | 攀枝花办事处| 5 | |
| | |-------|------| |
| | 四川煤矿安全 | 宜宾办事处 | 2 | |
|12| |-------|------| 11 |
| | 监察局 | 广元办事处 | 1 | |
| | |-------|------| |
| | | 达州办事处 | 3 | |
|--|--------|-------|------|----|
| | | 重庆办事处 | 15 | |
| | 重庆煤矿安全 |-------|------| |
|13| | 綦江办事处 | 5 | 28 |
| | 监察局 |-------|------| |
| | | 万州办事处 | 8 | |
|--|--------|-------|------|----|
| | | 曲靖办事处 | 13 | |
| | 云南煤矿安全 |-------|------| |

|14| | 大理办事处 | 5 | 24 |
| | 监察局 |-------|------| |
| | | 红河办事处 | 6 | |
|--|--------|-------|------|----|
| | | 水城办事处 | 2 | |
| | |-------|------| |
| | 贵州煤矿安全 | 林东办事处 | 3 | |
|15| |-------|------| 12 |
| | 监察局 | 盘江办事处 | 5 | |
| | |-------|------| |
| | | 遵义办事处 | 2 | |
|--|--------|-------|------|----|
| | | 榆林办事处 | 4 | |
| | |-------|------| |
| | 陕西煤矿安全 | 铜川办事处 | 5 | |
|16| |-------|------| 21 |
| | 监察局 | 咸阳办事处 | 6 | |
| | |-------|------| |

| | | 渭南办事处 | 6 | |
|--|--------|-------|------|----|
| | 甘肃煤矿安全 | 兰州办事处 | 3 | |
|17| |-------|------| 5 |
| | 监察局 | 平凉办事处 | 2 | |
|--|--------|-------|------|----|
| | 宁夏煤矿安全 | 大武口办事处| 7 | |
|18| |-------|------| 13 |
| | 监察局 | 灵武办事处 | 6 | |
|--|--------|-------|------|----|
| | 新疆煤矿安全 | 库尔勒办事处| 13 | |
|19| |-------|------| 26 |
| | 监察局 | 奎屯办事处 | 13 | |
|--|--------|-------|------|----|
|合计| | | | 442|
---------------------------------

附件二: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从大中型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报名办法
1、凡符合《通知》中报考条件的人员,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所在省(区、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名,报名时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发放准考证。
4、汇总报考情况,填写《报名情况统计表》,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笔试
(一)笔试内容
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煤矿安全监察专业知识。
1、公共基础知识
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100分。全部为客观性的选择题。
2、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100分。全部为客观性的选择题。
3、煤矿安全监察专业知识
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以上科目考试范围以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编制的《考试大纲》为准。参考用书为人事部组织编写的国家公务员录用统一用书《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的《煤矿安全监察》。
(二)笔试的组织
笔试考点设置在报考人员相对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不得在地级以下城市设置考点。每省(区、市)设考点一个,配备考务工作人员若干名。每个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考试人数最多不超过30人。每个考场安排监考人员2名。
(三)阅卷
笔试阅卷工作由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组织实施。
(四)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
笔试总成绩按公共基础占25%,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25%,煤矿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占50%的比例合成。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笔试情况,按照参加面试人数与拟录用人员数量3倍的比例划定,同时报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面试
面试的内容、标准由人事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面试具体实施由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与情境模拟相结合的面试方法。
四、考核和体检
考核和体检由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考核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把握考核对象的综合表现情况,严把政治素质关。
五、录用审批
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后,报人事部备案。
六、考务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及工作流程
1、报名结束后,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以下材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报名软盘
要求:用dbase或foxbase数据库
a.准考证号 字符型 8位
b.姓 名 字符型 8位
c.性 别 字符型 2位
d.年 龄 数字型
e.民 族 字符型 8位
f.学 历 字符型 8位
g.参加工作时间 数字型
h.现任职务 字符型 8位
I.毕业院校 字符型 16位
j.所学专业 字符型 12位
(2)考点设置情况表;
(3)试卷需求数量。
2、准考证号的编排规则
这次考试的准考证号为8位数,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01-19);第三、四位是考场代码(01-99);第五至八位是参加考试人员的顺序号(0001-9999)。
-------------------------
| | |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如下:
-----------------------------------------
| 考区 | 河北 | 山西 | 内蒙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山东 |
|----|----|----|----|----|----|----|----|
| 代码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
| 考区 | 安徽 | 江西 | 河南 | 湖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
| 代码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 14 |
|----|----|----|----|----|----|----|----|
| 考区 | 贵州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新疆 | | |
|----|----|----|----|----|----|----|----|
| 代码 | 15 | 16 | 17 | 18 | 19 | | |
-----------------------------------------
3、这次考试所需试题(含答题卡、草稿纸与考务情况记录单)由人事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试卷的传递和保管。
4、加强试卷的保密工作。试卷传递时必须有人事、纪检或保卫部门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考试前任何人不得拆封试题。考试实施后,所有试卷、答题卡和考务情况记录单要按照要求装订或装封,草稿纸集中收回销毁,任何人不得复制、丢失试卷。
5、工作日程
7月4日前,下发《招考通知》和《招考方案》,并部署招考工作。
7月5日-15日,各地部署具体招考工作,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公布报名人员名单;落实笔试考点、考场。
7月20日前,上报报名情况表、考点设置情况表及试卷需求数量;发放准考证;笔试命题、制卷。
7月23日-25日,各地取回试卷。
7月28日,组织笔试,收回试卷。
7月29日-8月2日,组织阅卷、登分。
8月3日-10日,各地确定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考试成绩。
8月11日-8月15日,组织面试。
8月16日-8月22日,组织考核、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8月23日-27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录用人员。
8月28日-30日报人事部备案。


2001年6月28日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已于1998年10月24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制止无照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违反前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第五条 对无照经营,应当坚持取缔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银行帐户、资金、场所、原辅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等经营条件或者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的。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的,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开具查封、扣押财物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第十条 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取证据后先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对无照经营的物品未予以没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强制收购或者变卖。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等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其财物被查封、扣押后,超过十五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为无照经营,按前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回,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动用、调换、损毁或者私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但罚款一千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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