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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3:06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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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媒体发布的人民币相关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其中有的广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为非法含有人民币图样的收藏品以及非法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做宣传;有的广告偷换概念混淆产品实质,把纪念章宣称为纪念币,或者把含有人民币图样的收藏品宣称为人民币;有的广告虚构事实抬高产品身价,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宣称国家权威部门破例发行、特批;有的广告宣传臆造的一种货币,如“trade dollar”,或者虚构销售情况,含有升值判断或承诺表示,夸大产品升值前景;有的广告擅自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名义做宣传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人民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收藏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禁止在广告中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发布含有人民币图样商品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发布宣传经营的流通人民币以及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批准文件。

二、人民币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是限量发行、具有面值的国家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并在发行时向社会公告。发布人民币纪念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公告文件。

发布以其他国家和地区名义发行的法定贵金属纪念币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该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进口的审批文件和该纪念币海关报关凭证。

三、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以及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四、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形象、名义的,要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权,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其他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介绍当前市场行情、销售等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上述广告。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媒体发布的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的监测检查,发现虚假违法广告,要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对广告中涉及有关人民币虚假违法宣传内容的,要积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认定依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加强有关人民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维护国家法定货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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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技装字[2001]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为防止可能给煤矿安全带来隐患的产品进入煤矿生产过程,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预防煤矿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对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并在使用中有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产品(以下简称为煤矿用安全产品)进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并实行安全标志管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煤矿进口设备日益增多,这对于提高我国煤矿效率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来,我局发现少数单位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没有取得煤矿用安全产品安全标志,个别检测检验机构在进口设备检验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擅自批准进口设备在我国煤矿使用,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鉴此,现就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必须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一)拟向中国市场销售煤矿用安全产品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煤矿用安全产品制造企业及其在中国的合资、独资企业,可以向中国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申请办理中国煤矿用安全产品安全标志。

(二)进口没有取得安全标志的煤矿用安全产品按以下程序办理:

1.煤矿用安全产品进口和使用单位,在进口产品考察前,要通知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各单位考察结束后,要将考察报告报送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2.在签订合同前,各煤矿用安全产品进口和使用单位要将进口设备使用申请报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由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安排煤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对进口设备进行技术审查,设备制造商必须提供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文件。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检测检验机构技术审查意见和出国设备考察报告(或相关资料),出具根据制造商提供给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文件制造的设备可否在煤矿使用的意见。

3.进口设备到货后,由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安排检测检验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安全标志。煤矿用安全产品只有取得安全标志才可在煤矿使用。

二、各煤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在技术审查和检测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据企业标准,但该企业标准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组审查同意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没有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的,由检测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方案,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再进行技术审查和检验。

三、各煤矿用 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要对本单位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执行标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9月底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各检测检验机构一律不得出具煤矿用安全产品入井许可类文件。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04]15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7日





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2004年7月1日)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是将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我市辖区内按规定已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以户口所在地和常年居住地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是依托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事务管理,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从单位管理转入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实行社区管理。 



  国家、省、市对离休人员、市管干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上,从2004年起全面启动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工作,争取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的目标任务。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按照中办发[2003]16号通知和粤发[2002]15号通知的要求,各市、区建立的街道(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其辖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相关工作,如退休人员养老金帐户的变更,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信息库,做好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退休人员的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办理每年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工作,并综合年审资料报送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开展社会保险待遇业务内容的查询服务,解释相关政策。

 

  (五)协助代办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丧葬费、抚恤费等。

 


  (六)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过好党组织生活,在退休人员中开展政治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七)协调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方便退休人员就近就医,做好保健工作。

 

  (八)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退休人员的探访慰问,帮扶服务。

 

  各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在新城区开发中,把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场所建设纳入配套设施统一规划;旧城改造,利用空置的旧场地建设社区退休人员服务场所;同时,充分利用街道(镇)、社区和单位现有的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街道(镇)要积极创造条件自筹资金和发动社会捐赠等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行政区域划分,各自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规划、相关办法和措施的制定;制定统一的《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联系卡》、《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衔接、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江门市区承担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的配置和办公经费以及退管资金,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建立市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实施方案》(江府办[2003]11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和办公经费,由各市参照江府办[2003]112号文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三、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

 

  1、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依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享有社区老年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

 

  4、享有社会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社会优待服务的权利。

 

  5、有参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发挥个人专长的权利。

 

  6、有向社区管理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或申诉的权利。

 

  (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2、主动协助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3、按照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到;移居市外、境外的退休人员,须在每年上半年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

 

  4、具体指定本人亲属或代理人,在本人辞世后由其及时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告。

 

  四、规范管理程序,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一)参加了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行社区管理:

 

  1、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下同)。

 

  2、易地安置回我市常年居住的退休人员。

 

  3、在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业的退休人员(常年居住且户口在我市的)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程序:

 

  1、由企业(或投资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向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即:如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属江门市蓬江区,则由企业向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移交手续。企业同时要做好以下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1)企业应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人员的稳定。

 

  (2)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原单位发放的生活福利补贴是否保留,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办理移交前与退休人员约定。

 

  (3)退休人员的一次性(累计20年)医疗保险费必须在移交前缴清。

 

  2、企业核准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按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分别列表造册填写《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建立《联系卡》。

 

  3、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其人事档案随同转到其户口所在区,由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由街道党组织管理。

 

  4、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手续,要与企业签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后,凡新办退休的人员均实行社区管理,并按上述程序办理移交。

 

  (三)企业移交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或鉴定为1-4级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退休人员时,应向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安置费具体标准由企业与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商议。

 

  特殊人员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可直接移送精神病医院托管治疗,或由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养老院托管,具体费用由企业与受托单位商议。

 

  (四)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含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下同),由本人持有关资料(身份证、退休证、户口部等)到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请登记,填写《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随同转移。

 

  (五)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后,在一定的时间里仍要协助配合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尽可能提供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活动设施和场所,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

 

  五、多渠道筹集基金,保证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投入  



  根据粤办发[2003]2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应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休人员活动和管理费(以下简称退管资金)。

 

  退管资金用于租用场地、聘请工作人员、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活动、慰问病残退休人员等开支。 



  退管资金由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退管资金的开支要作预、决算,严格按退管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另行制定)执行,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退管资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江门市区。

 

  1、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由企业一次性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管资金。

 

  2、易地安置回江门市区常年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需一次性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管资金。

 

  (二)各市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退管资金的筹集标准,可根据粤办发[2003]23号通知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六、广泛深入宣传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和操作办法,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疑虑,转变退休人员依赖企业的思想观念,增强他们对社区管理的心理承受能力,拉近与社区管理的感情距离,争取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支持,为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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