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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04:43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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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交通和居住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交通噪声 技术政策 通知

抄送: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附件: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规定了合理规划布局、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五个方面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原则与方法。

  (三)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地面交通设施(不含机场飞机起降及地面作业)的环境噪声污染预防与控制。

  (四)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如下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

  2.噪声源、传声途径、敏感建筑物三者的分层次控制与各负其责;

  3.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

  4.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

  (五)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明确责任和控制目标要求:

  1.在规划或已有地面交通设施邻近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

  2.因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认为不宜对交通噪声实施主动控制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

  二、合理规划布局

  (一)城乡规划宜考虑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处理好交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效预防地面交通噪声污染。

  (二)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声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通过合理构建交通网络,提高交通效率,总体减轻地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宜在有关规划文件中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地面交通设施之间间隔一定的距离,避免其受到地面交通噪声的显著干扰。

  (四)在4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宜进行绿化或作为交通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等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如4类声环境功能区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宜采取声屏障、建筑物防护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保护,有条件的可进行搬迁或置换。

  三、噪声源控制

  (一)车辆制造部门宜提高道路车辆、轨道车辆的设计、制造水平,以摩托车、农用车、载重汽车、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辆、轨道车辆等高噪声车辆为重点,降低其环境噪声排放。

  (二)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需要慎重考虑噪声现状的改变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保护,从线路避让、建设形式等方面有效降低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地面交通线路的选择宜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新建二级及以上公路、铁路货运专线应避免穿越城市、村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穿越城市中心区时宜选择地下通行方式。

  (四)公路、城市道路宜选择合理的建设形式。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宜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高架路、高路堤或低路堑等道路形式,以及能够降低噪声污染的桥涵构造和形式。鼓励对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

  (五)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宜采用焊接长钢轨、经过打磨处理的高表面平整度钢轨等措施,降低轮轨接触噪声,以及采用减振型轨下基础,对桥梁进行减振设计,降低振动辐射噪声。穿越城市、村镇的铁路宜进行线路封闭,减少平交道口。

  四、传声途径噪声削减

  (一)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应考虑设置声屏障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重点保护。道路或轨道两侧为高层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条件许可,可进行线路全封闭处理。

  (二)声屏障的位置、高度、长度、材料、形状等是声屏障设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噪声源特性、噪声衰减要求、声屏障与噪声源及受声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考虑道路或轨道结构形式、气候特点、周围环境协调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进行专业化设计。

  (三)宜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绿化带等作为隔声屏障,其建设应结合噪声衰减要求、周围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景观要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

  (四)绿化带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枝叶繁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植物,乔、灌、草应合理搭配密植。规划的绿化带宜与地面交通设施同步建设。

  五、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

  (一)建筑设计单位应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文件,考虑周边环境特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以使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二)邻近道路或轨道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设计时宜合理安排房间的使用功能(如居民住宅在面向道路或轨道一侧设计作为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用房),以减少交通噪声干扰。

  (三)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外环境噪声超标,如采取室外达标的技术手段不可行,应考虑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如隔声门窗、通风消声窗等),对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

  (四)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应使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同时宜合理考虑当地气候特点对通风的要求。

  六、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一)交通管理部门宜利用交通管理手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敏感时段通过采取限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车型等),降低交通噪声。

  (二)铁路车辆尽可能采用非鸣笛的信号联络方式(信号灯、无线通讯等)。通过减少鸣笛次数、声级强度和鸣笛持续时间等方式,对铁路车辆在城市、村镇内鸣笛进行限制。

  (三)路政部门宜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噪声。

  (四)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地面交通噪声的监测,对环境噪声超标的地面交通设施提出噪声削减意见或要求,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七、附则

  本技术政策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面交通设施:指道路、轨道等地面交通线路以及车站、编组站、货场、服务区等配套设施。

  (二)地面交通干线: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和高架段),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噪声主动控制:指对交通噪声采取的保证室外环境噪声达标的工程技术手段,包括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两类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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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

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双基”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各类企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

  一个时期以来,广大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执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但由于基础工作薄弱,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煤炭行业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安全质量标准化借鉴了以往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经验,同时又赋予了新的内涵,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职工群众安全、文明生产的愿望。

  安全质量标准化突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调安全生产始终是企业头等重要的工作任务,要求自觉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质量标准化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必须合法、规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以及技术标准。要正确把握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质,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的自觉性,把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当作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群众安全利益的“生命工程”、“民心工程”,采取得力措施,把这项活动广泛开展起来,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

二、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突出重点,狠抓关键,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使各类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是:一年打基础,两年基本完善,三年初步规范,力争到2007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各类小企业达标率在50%以上;到2010年,各类企业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三、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从标准、目标、责任、控制、考核、信息等环节着手,逐步健全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一是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经颁布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这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全国性标准,各类煤矿企业要按照要求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要尽快制定其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全国性标准。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各项标准,逐步形成全面完善的安全质量标准体系。

二是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提出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的工作目标和措施,提出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

  三是分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企业和企业的各个岗位,形成层层把关负责、配套联动的责任体系。

  四是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网络和监控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企业的车间、班组、岗位都要有专兼职人员,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

  五是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要制定考核评级办法和实施细则。企业要建立每月检查、每季考评、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安全质量考核制度。考核评价工作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严格考核,增加公正性与可信度。

  国家局将定期通报各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情况。各地也要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信息的交流,及时反映活动进展情况。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广大职工遵守标准规程的自觉性

  要发挥媒体作用,广造舆论声势。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强化安全质量意识;大力宣传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先进典型,认清本地区、本单位的差距,增强紧迫感,坚定信心,为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要着力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工作。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职工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充分发挥各级培训机构特别是企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作用,组织开展企业领导、中层干部以及安全检查员、质量验收员等特殊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培训。同时利用知识讲座、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向职工传授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技能;企业聘用新职工,必须先进行培训,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的要求后才能上岗;涉及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通过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安全文化素质,为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坚持“三个结合”,促使安全质量标准化与其他各方面工作同步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各项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整顿规范,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将企业各方面、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都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安全整治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安全整治的继续和深入。随着专项整治的深入,各类企业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高危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把规范安全质量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作为深入整治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深层次问题,把整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通过专项整治促进标准化建设,通过开展标准化活动推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结合起来,同步推进。选择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企业,进行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率先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培育以“科技兴安”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模范企业。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决定》提出的关于安全生产

  工作格局的要求,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规划、制定政策、督促检查等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搞好协调,并做好监督监察和督促指导工作。各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立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步骤。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优先解决严重制约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问题,真正取得实际效果。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法由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予以保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督查力度,监督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淘汰那些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设备安全性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发挥典型作用,搞好分类指导。要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学习借鉴黑龙江省及其重点煤矿企业的经验,善于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选树“样板工厂”、“样板矿井”、“样板站段”和“文明岗位”等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充分调动

  企业的积极性,把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及时发现和培养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要建立奖罚制度,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收入分配、干部政绩考核和使用等挂钩,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区别不同行业特点,搞好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五)加强督促检查,把活动引向深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和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企业,加强指导监督。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提出监察整改意见,以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四)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七)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
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到驻地之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现场地质勘查活动(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项目除外)。
第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3)。
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并附本行政区域内甲级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及时统计、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发布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在本行政区内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障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应当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并信守合同、履行计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01/P02010012930484729904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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