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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47:29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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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协商同意,现将《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日

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华锦精细化工园管理,明晰相关管理责任,经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协商,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盘锦华锦精细化工园(以下简称化工园)是市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以下简称中兵华锦)合作开发设立的化工产业园,是延伸中兵华锦石化产品产业链的精细化工产品基地,是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本组成部分。园区总占地面积173公顷,其中园区规划用地130公顷,预计总投资98亿元,建成后年销售收入约180亿元。


第三条化工园依托中兵华锦进行建设,对其产品进行精深加工。


第四条化工园管理采取政府职能与企业管理职能分设的办法。


(一)设立园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派出,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职责:


1.负责对化工园整体规划、招商引资等工作的指导和审批;


2.负责用地审批和地方财政返税补贴等政策的办理;


3.协调办理入园企业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4.负责代行税收、环保、安全、技监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


5.负责对有关返税补贴项目的审计;


6.负责其它未具体说明的相关事宜。


园区管委会主任由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中兵华锦、盘山县和双台子区推荐的人选担任。其它机构设置和人选由市政府与中兵华锦根据需要确定。


(二)设立隶属于中兵华锦的园区管理公司,在园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实施企业化管理和服务职能。具体职责:


1.负责园区整体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和入园企业的评价审查等工作;


2.负责制订园区管理办法;


3.负责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4.负责为入园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制定各项收费标准,按标准收费;


5.负责为入园企业有偿提供各种公用物料;


6.负责对入园企业的“三废”进行监测,杜绝乱排乱放现象;


7.负责其它未具体说明的相关事宜。


园区管理公司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组成。下设综合办公室、规划技术处、经营外协处、计划财务处、工程维护处、安全保卫处等管理部门。


第五条管委会和管理公司要共同规范园区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六条园区173公顷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出资征用,提供给入园企业和中兵华锦使用,并负责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和动迁工作。


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和园区管理公司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一)各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约103.86公顷;


(二)中兵华锦负责的园区公用工程区、管委会及道路、管廊等用地约44.99公顷。其中公用工程区4.78公顷、管委会2.73公顷、道路和公用管廊16.2公顷、三角地约21.28公顷;


(三)消防特勤大队和园区总变电所用地约3.15公顷;


(四)市政负责的园区外道路和绿化用地约21.08公顷。


第七条园区界区外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厂、空分厂、蒸汽锅炉和铁路专用线等),由中兵华锦投资建设,送至园区边界。


第八条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包括铁路、站台、道路、管廊、水处理厂、给排水等),由园区管理公司负责建设,所需资金由入园企业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贷款解决。贷款由园区管理公司负责。


第九条各入园企业由中兵华锦引出的原料输送管线等,由各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第十条园区变电站由盘锦供电公司投资建设,入园企业的配电由各企业自行投资从该变电站接出,用电执行电业统一电价。


第十一条市政府对入驻园区企业给予最优惠的土地政策,土地使用权属入园企业并享受工业用地最低土地使用税政策及“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中兵华锦园区管理公司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可利用入园企业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优先偿还;入园企业每年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区与园区管理公司分成共享,分成比例由园区管委会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园区管理公司的经营亏损,由入园企业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弥补。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标准:


(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家安全法规要求;


(三)符合国家环保法规要求;


(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规要求;


(五)必须是技术先进、投资回报率高的高新技术产业;


(六)依法经营,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


(八)须交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具体按入园企业所占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0万元/亩;


(九)应与园区管理公司签订入园协议并按协议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十)对利用中兵华锦的副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入园企业,应在入园投资前与中兵华锦所属供方企业签订原料供需协议,中兵华锦所属供方企业将按供需协议保障供给,供需协议签订3个月后,若入园投资方的项目进展缓慢,中兵华锦有权另择新的投资者;


(十一)园区污水由中兵华锦统一处理,各入园企业在排放污水前必须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可接收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化工园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资产归园区管理公司管理和使用。园区管理公司要管理和维护好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保证各入园企业的生产需求。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经委、中兵工业集团华锦化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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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航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中国民航局116号文发布 1993年5月25日 国家旅游局转发)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企业经营成本及目前国内航线公布票价费率水平情况,特将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型号飞机的专、包机收费标准,按照客公里费率、座位数,并参考各机型的平均航速计算。调整后的专、包机收费标准附后。
二、专、包机的计费,分别按该机型每公里费率和每飞行小时费率计算后,取其高者。
三、包机的收费办法:
(1)如包机方单程包用飞机,其调机和包机航段的收费标准按包机收费标准的150%收取,其包机航段的回程和调机的回程不再收费。
(2)如包机单位要求在执行包机期间需作停留,在一小时之内不收留机费。凡超过一小时,从第二小时起,每停留一小时(不足半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按该机型的一个小时包机收费标准的20%作为留机费。不是包机单位的原因需停留一小时以上,不收留机费。
(3)包机方和承运方事先要签订包机合同,如包机方在执行包机的72小时之前提出退包,承运方应收取包机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的10%作为退包费;在执行包机的72小时之内、24小时之前提出退包,承运方应收取包机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的20%作为退包费;在执行包机的24小时之内提出退包,承运方应收取包机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的50%作为退包费。
由于承运方原因(不含天气、禁航、民航保障部门),在规定的起飞时间超过二小时不能执行,在第三小时之内执行者,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90%收取;在第四至第六小时之内执行者,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80%收取;在第六至第二十四小时之内执行者,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的70%收取;超过二十四小时执行,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的50%收取。由于承运方原因取消包机合同,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50%赔偿包机方。
四、专机的收费办法:
(1)专机的收费标准(包括调机、调机回程和专机飞行回程)一律按调整后的专、包机收费标准的100%收取。
(2)专机场的留机费收取办法原则上按包机的留机费办法执行,但考虑到专机飞行的特殊性,专机每停留二十四小时,最多按二小时的专、包机收费收取。停留二十四小时之内按包机留机费的办法收取,但最多按二小时的专、包机收费标准收取。
(3)专机合同签订后出现退包,不收退包费,但要收取已发生的调机费(含回程)和专机改装费用(含材料、工时费)。
五、专、包机每日飞行不足一小时,按该机型的一小时包机费率收取最低专包机费。
六、在调整后的专包机收费标准基础上,各航空公司可根据经营成本和客运市场情况上、下浮动20%作为最高、最低限价,并报民航局备案。
本通知从1993年5月15日起执行。同时,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民航局发(1991)193号《关于调整国内航线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
(2)民航局发(1991)216号《关于调整国内专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3)民航局发(1989)197号《关于调整国内航线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
(4)民航总局指挥部(79)指内字068号《关于实行最低包机运费的通知》
附:调整后的专、包机收费标准:
机 型 每公里费率(元) 每飞行小时费率(元)
波音747-400全客 202 174528
波音747-400CMBI 148 127872
波音747-200CMBI 135 116640
波音747-SP 135 116640
波音767-300 113 93564
波音767-200 104 86112
波音757 95 66868
波音707 73 54604
波音737-300 66 44676
波音737-200 61 39420
波音737-500 63 42048
空中客车300 130 96214
空中客车310-300 96 69350
空中客车310-200 108 75628
麦道-11 160 133298
麦道-82 70 47158
图-154 77 58400
雅克-42 57 39858
福克-100 54 33480
BAE146-100 45 26426
BAE146-300 56 38080
冲-8 30 12147
安-24 25 8978
运-7 25 8978
运-12 10 2146
肖特-360 19 6832
萨伯(SAAB-340) 20 9200
双水獭 10 2671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柳政发〔20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11年我市开始实行市长质量奖,奖励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市长质量奖活动的开展,在各行各业引起强烈反响,形成了学习和赶超获奖企业的良好氛围。在首届评审活动中,发现《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扩大市长质量奖的影响,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或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对《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印发的《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柳政发〔2011〕57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树立追求卓越的标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柳州市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经相关部门推荐,由柳州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奖名额不超过2家,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或组织各1家,提名奖2家。如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柳州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质量兴市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委托,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四)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五)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五)评审员应经过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再教育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的企业或组织,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他行业的组织也可纳入评选范围;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均取得突出成效;

(三)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广西名牌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服务品牌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近三年国家、区、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有出口产品的,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无用户(顾客)或劳动保障等方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集群的龙头、体现“柳州创造”的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或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自治区、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六)近3年经营发生亏损。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不得低于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质量兴市办公室在我市主要媒体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审并提交自我评审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性材料等,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质量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资料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质量兴市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企业或组织,按现场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供的的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名单,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经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初选拟奖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选拟奖名单。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呈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长审定签署。

(八)表彰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召开表彰大会,由市长为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40万元,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获奖组织或企业将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3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保持其在行业中的质量领先地位。需履行向其上下游企业及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获奖组织或企业每年要向质量兴市办公室,提交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办公室提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在对外宣传上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的相关信息,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奖后3年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出现用户(顾客)或劳动保障等方面投诉的突出问题的;

2.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出现经营亏损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8月11日印发的《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柳政发〔2011〕5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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