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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9:44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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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2011年各项工作,实现“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紧研究部署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节日期间继续施工和生产的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现场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的部署要求,针对节日特点,在节前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是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水运、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防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客流量和冬季气候特点,精心组织春运期间的运力,合理安排车次、船期、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强化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措施,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

二是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要求,针对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等特点,加强高层建筑、在建工程、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宾馆饭店、商场网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要严格大型集会、烟花燃放等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严防拥挤、踩踏等伤亡事故。

三是切实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新建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力度,严防节日期间抢任务、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继续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要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油气井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

四是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节日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五是加强建筑施工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要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要全面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要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确保节日期间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六是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停产和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三、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冬季天气寒冷干燥、雨雪冰冻灾害多发的气候特点,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物资储备等工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控,落实防火防尘、防寒潮大风、防雨雪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间的预报预警、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通报制度,及时将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通知到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加强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增强群众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逃生能力。

四、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要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因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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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

[2004]第16号

《承德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二OO四年二月二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四年二月十四日

承德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市区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泛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文化、工商、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应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限期治理。
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环保局将申请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工商局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完工后,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二章 工业噪声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八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积极采取防治措施,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达标排放。
第九条 在居民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游览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有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一条 在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使用设备名称及型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及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风动机具等其他造成高噪声的施工设备以及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运输,其作业时间一般限制在6-22时。禁止混凝土现场搅拌。
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或延长作业时间的,必须有建设部门的证明,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由施工单位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四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禁止建筑施工。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六条 在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的高音喇叭和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市交警支队可以根据本市市区区域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在市区行使的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铁路机车进入市区范围内需要鸣笛的,应按铁道部《铁路环境保护规定》执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的娱乐场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环保局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文化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设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或振动危害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小型企业,已经设立的应限期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内从事上述活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已交付竣工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七条 防空警报试验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的,应报公安机关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未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责令补缴,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中需要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双桥区内规划建成区.
第三十五条 市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按承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 件:

          承德市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等效声级:Laeq:dB

执行标准 昼间 夜间 适    用    区    域
1 55 50 避暑山庄及其周围200米内、东大街、山庄路、山庄东路、武烈路、南营子大街、新华路、桃李街、
2 60 50 石洞子沟、狮子沟、牛圈子沟、水泉沟、大老虎沟、小老虎沟、车站路、半壁山、上二道河子、下二道河子、大石庙、双滦区、 营子区
3 65 55 承钢院内
4 70 55 城区铁路两侧、主要公路交通干线两侧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代表团提出的,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本办法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审查同意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政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书面建议,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是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坚持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强化办理工作的落实,促进跨越争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市政协委员、各党派、团体提出的提案。
第五条 市政府办理工作在市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人大议案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建议和提案工作由常务副市长统筹安排,市政府办公室是综合协调部门。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交办。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定承办部门,征求各部门和分管市长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组织召开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工作会议,交承办单位办理。
(一)人大议案的办理,应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办理前,要充分搞好调查研究,与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见面了解案由,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所制定的工作方案,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落实。同时接受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对本单位认为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七条 筹办。各承办单位收到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深入实地调查,逐件研究,与代表、委员见面,了解案由,充分听取意见,制定承办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承办方案需主管副市长批准,人大议案的落实方案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八条 承办。承办单位要迅速启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按计划组织推进。
(一)承办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承办意见。对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办理;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的问题,应向建议人说明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解释说明原因,告知建议人并取得认同。
(二)承办过程中,对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邀请相关代表、委员直接参与处理工作,包括实地调研、座谈、现场办公。对同类建议、提案要统一研究处理措施;对有代表性的建议、提案,力求做到每办一件,解决一批问题,推动一个方面工作。
(三)要加强与建议人的沟通联系。每年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及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至少参加两次视察、检查、座谈活动。
(四)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应说明情况,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九条 验收。承办单位形成答复意见前,首先由单位领导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后再与建议人见面沟通,表示满意后,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交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十条 答复。议案办理的阶段性时限为每年的10月末。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为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文件形式书面答复建议人;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有新进展的,应及时向建议人做出补充答复。
(一)答复件应使用单位正式文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应逐条回答,不得敷衍塞责。要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行文流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对于上级政府转办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交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
(三)答复文件由承办单位直接反馈给建议人,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两份,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市政协提案委,同时附《反馈意见单》。
第十一条 报告。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情况,对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全面总结。人大议案,由牵头单位负责起草办理工作情况,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情况。

第四章 办理标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见面率、办结率100%,力争实现满意率100%。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在制定方案过程中确定分类,由承办单位初步认定,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所提问题能够解决的,当期可以办结,建议人满意率达100%的,确定为“A”类标准;
(二)工作已经启动,当期无法完成,但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果,建议人满意的,确定为“B”类标准;
(三)已正式纳入规划或计划中,有期限和目标可以逐步解决,建议人认同的,确定为“C”类标准;
(四)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解决不了需解释说明,征得建议人认同的,确定为“D”类标准。
为确保办理质量,对承办标准确定为B、C、D类的建议和提案,在制定工作方案过程中,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市政府统一确定。

第五章 督办推进

第十三条 组织推进。各承办单位要实行分级负责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制定办理方案,主要领导负责,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工作机构,设立专兼职人员,建立相对稳定的、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承办期间,市政府召开推进工作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承办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召开总结会议,听取全面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 协调推进。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对落实难度大的,要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由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召开有相关单位、建议人、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参加的协商推进会,争取高层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督办,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一般性建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重点建议(包括重复案、代表和委员共同提出的问题)进行一至两次定期检查。发现承诺事项不落实、不与建议人见面、应付了事、超时限答复不说明理由、答复文件不规范等情况,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专项督办。在议案落实过程中,牵头单位要搞好综合协调,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召开专项会议,定期汇总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由市政府邀请市人大进行专题视察,推动专项督办工作开展,巩固办理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牡政办发〔2005〕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牡丹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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