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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1:11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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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昆明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廷琛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昆明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我市改革开放的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昆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举办的外商(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客商,下同)投资企业,适用本规定,同时,适用国务院和云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旅游度假区实行经济特区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鼓励外商到开发区投资兴办相关产业。经批准在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适用区内制定的规定。


  第四条 鼓励处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兴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和进口替代型的生产企业;特别鼓励外商与我市现有企业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举办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实行“一厂两制”。


  第五条 鼓励外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允许外商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经营房地产业。经批准,外商可以在我市投资兴办一定规模和数量的旅游、交通、服务 、金融、信息咨询、设计 、会计、医疗、商业零售等第三产业企业。
  外商可与国内旅行社合作经营旅行社业务,发展国际旅游业。国外旅行商可以在我市设立办事处。


  第六条 经批准,外商可以采用带资承包、租赁、参股及购买的办法,对昆明市现有企业进行改造。外商投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经批准办理关手续后,适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行出口,也可委托进出口公司代销、经销,出口收汇归外商投资企业所有。企业可接受外贸部门加工订货,也可开展对外加工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应大部份出口,并自求外汇平衡。外商投资企业以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生产的优质产品,进口替代产品,采用国产原材料、元器件较多的产品,在企业自求外汇平衡的前提下,内销比例可以适当放开。


  第八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从事生产型、先进技术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深度加工重大项目的,可优先批准兼营其它投资少、收效快的项目。


  第九条 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70%以上的,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经营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免工商统一税。
  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的房产,自投入使用后的三年内免缴房产税,其中,属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延长两年免缴房产税。
  设在我市三个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开发内执行的有关税收规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养殖业和矿山、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等项目;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目;利用工矿废弃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免收场地使用费。
  与乡镇企业合作、合资的项目;经确认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均可视不同行业在一定年限内分别减免场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本市有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经批准,也可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除利润、工资、折旧、清盘的外汇汇出需以外汇管理局审批外,日常经营用汇可通过开户银行审查支付。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一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境内经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调剂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联系供汇企业或用汇企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汇手续。还可经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购买部分非配额许可证商品出口,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平衡。


  第十三条 外商用在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经外汇管理局认定,视为外资投入。


  第十四条 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中方国内配套资金不足部分,银行优先予以贷款。合资、合作企业自有盈利之日起,五年之内,其中方投资者的外汇收入,实行全额外汇留成。五年之后,按国家有关留成比例规定,办理外汇留成。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受计划指标及规模限制。


  第十六条 本市各有关业务部门、优先受理、安排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交通、通信等设施的施工、安装和供应,除另有规定的少数品种外,价格按本地同行业国营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需在本市购买的原材料、物料、零配件、优先安排供应,对能源和交通运输问题协助解决,并积极为企业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注册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依法起诉。


  第十九条 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雇用和解雇以及奖惩办法等问题。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我市职工,就聘职工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来我市投资和购置房产的外商,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长期居住证、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投资数额大和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外商,经批准可给予长期或永久居住权,并按有关规定,解决其国内亲属的城市户口问题。
  来我市洽谈投资的外商,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签证的,可凭我方有效邀请电函,由昆明市公安局办理落地签证。过境旅游者可办理48-72小时的落地签证。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利用外资项目,海关在项目清楚,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加快注册和减免关税的审批,对利用外资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手续简化、验放快捷。经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我市现有的保税仓库或自建保税仓库,在海关监管下,对有关物资予以保税。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办公室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的原则审批。对企业建设、经营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专门职能部门协调处理,提供良好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联系、介绍、引进外资者,外商履约后,由受益单位出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8年9月17日发布的《昆明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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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2年1月17日)
  本着双边贸易关系协定的合作精神,并根据有关国际协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政府》就以下条款达成相互谅解。

  第一条 一、中国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提供下述水平的保护:
  (一)专利的客体
  专利应授予所有化学发明,包括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而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
  (二)授予的权利
  专利授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的客体。方法专利授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由该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三)保护的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二十年。
  (四)强制许可
  1.专利权的享有不因发明的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为进口或当地生产而受歧视。
  2.在中国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专利客体的情况下,包括政府使用或经政府批准的第三方的使用,下列各项规定应予尊重:  
  (1)批准这种使用应一事一议;
  (2)只有当申请使用者在使用前曾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权利人允许其使用,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得到这种允许时,才可允许这种使用。在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或在为公共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放弃这种要求。但是,在处于全国紧急状态中或在其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通知权利人;对于为公共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如果在未进行专利检索的情况下,政府或订约人知道,或有明显的理由知道一个有效的专利会被政府或为政府所用,则应立即通知权利人;
  (3)此种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应受允许此种使用的目的的约束;
  (4)此种使用应是非独占的;
  (5)除与有权享受此种使用的该部分企业或信誉一起,此种使用不可转让;
  (6)允许任何此种使用应主要为供应中国国内市场;
  (7)当导致授权这种使用的情况停止存在或可能不再发生时,在考虑对被授权使用人合法利益提供充分保护的前提下,这种使用的授权可被终止。接到提出的请求后,主管机关应有权对这种情况是否继续存在进行审查;
  (8)在每一种情况中,应根据此种许可的经济价值,向权利人支付充分的报酬;
  (9)任何有关授权此种使用决定的合法性应受司法审查或其他较高当局的独立审查;
  (10)任何有关这种使用的报酬的决定应受司法审查或其他较高当局的独立审查;
  (11)当允许此种使用是为补救经司法或行政程序认定的反竞争行为时,前述第2项和第6项规定的条件可不适用。在此情况下,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可以考虑对反竞争行为进行纠正的需要。当导致这种许可的条件有可能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终止此种授权使用;
  (12)当此种使用是由于某一专利(“第二专利”)在不侵犯另一专利(“第一专利”)的情况下不能被实施而授权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与第一专利中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中的发明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
  2)第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第二专利中的发明的交叉许可证;
  3)除非与第二专利一起转让,对第一专利的此种经许可的使用不能转让。
  二、中国政府应向其立法机关提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保护水平的议案,并尽最大努力使修改后的专利法于1993年1月1日前通过并实施。
  三、两国政府重申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年)对对方的承诺,并继续承诺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为对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专利保护。
  四、如果美国政府成为某国际公约成员国,该公约要求美国提供自申请日起至少二十年的专利期限,美国将修改其法律履行该义务。

  第二条 两国政府确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立的专利保护的地域原则和专利独立原则应当得到尊重。  
  中国政府同意采取行政措施保护具备下列条件的美国药品、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发明:
  (一)在中国现行法律修改之前不给予独占权保护;
  (二)自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美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
  (三)尚未在中国销售。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发明享有美国独占权的权利人,应当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保护的申请,包括提供下述文件:
  1.美国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该权利人享有该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2.美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准许制造或销售该产品的文件副本;
  3.该独占权所有人与中国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签订的在中国制造和/或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
  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公布的有关获得制造、销售许可的中国法律、法规,审查该申请。对这种许可不得附加特殊规定或要求,应及时审查批准。在此之后,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向行政保护申请人发给授权制造、销售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在行政保护期内禁止未获得行政保护证书的人制造或销售该产品。
  行政保护期为自获得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七年零六个月。
  上述行政保护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一、中国政府将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中国政府将于1992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加入该公约的议案和尽最大努力使该议案于1992年6月30日前获得通过。该议案通过后,中国政府将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加入书,于1992年10月15日前生效。
  二、中国政府将加入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日内瓦公约),并于1992年6月30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加入该公约的议案。中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该议案于1993年2月1日前通过。中国政府将提交批准书,该公约将于1993年6月1日前生效。
  三、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后,上述公约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所指的国际条约。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律、法规有不同之处,将适用国际公约,但中国在公约允许的情况下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四、就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与伯尔尼公约、日内瓦公约和本备忘录的不同之处,中国政府将于1992年10月1日前颁布新条例使之与公约和备忘录一致。这些新条例还将澄清现行条例,特别将解释:适用于所有作品和录音制品的独占性发行权包括通过出租提供复制品以及这一专有权利在复制品首次销售后仍然存在。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同之处,执行公约和本备忘录的条例优先于适用本国作品的条例。
  这些新条例除适用于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国民创作的作品外,还适用于合同关系、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外国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委托情况下创作的作品,在这些情况中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国民将是版权所有者或版权所有者之一。
  中国政府将向立法机关提交修订其著作权法的议案,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尽最大努力使这一议案通过和实施。
  五、两国政府将表明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在各自法律中的地位,并在本备忘录签字后三十天内或在加入每个公约后三十天内(以较晚时间为准)将公约的规定通知主管实施著作权法和条例的司法及行政机关。两国政府将颁布和相互提供就与执行公约或本备忘录有关任何法律、法规的管理和解释向行政或司法机关发出的指示的文本,时间不迟于该指示发出后三十天。
  六、中国政府同意,不迟于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之日,承认并将计算机程序按照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保护,按照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不要求履行手续,并提供五十年的保护期。
  七、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所有在伯尔尼联盟成员国起源并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将在中国受到保护。
  (一)对在中国和美国建立双边版权关系之前发生的对美国的原始作品或作品复制本的商业规模的使用,将不追究责任。
  (二)对在建立双边版权关系之后发生的这种使用,法律和条例的条款将充分适用。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和美国建立双边版权关系之前为特定目的而拥有和使用一作品的特定复制本,该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继续使用该作品的复制本而不承担责任,条件是该复制本不以任何不合理地损害该作品版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方式复制和使用。
  八、上述第七款的原则,包括对责任的限制,应适用于录音制品。
  九、中国政府将承认本谅解备忘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所指的协议,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国民在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前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录音制品,给予保护。此种保护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字之后六十天开始生效。
  在本谅解备忘录规定承诺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中国国民及其作品依据美国著作权法获得受保护的资格,此种受保护的资格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字之后六十天开始生效。

  第四条 一、为确保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的规定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竞争,中国政府将制止他人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以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其商业秘密,包括第三方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其获得这种信息的过程中有此种行为的情况下获得、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二、只要符合保护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应持续下去。
  三、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将于1993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提供本条规定保护水平的议案,并将尽最大努力于1994年1月1日前使该议案通过并实施。

  第五条 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境内及边境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救济,以避免或制止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并遏制进一步的侵犯。在采取这些办法和救济时,两国政府应提供禁止滥用的保障,并应避免为合法贸易制造障碍。

  第六条 两国政府同意,应一方要求,可就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问题,尤其就本谅解备忘录的义务问题及时磋商。两国政府同意,根据本备忘录进行的首次磋商将包括讨论执行伯尔尼公约和本备忘录的新条例。这些讨论将在起草条例时予以考虑。

  第七条 美国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在改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和中国政府已同意采取的步骤将会进一步改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预期这些承诺将得到充分履行,因此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字之日终止根据美国贸易法特殊301条款发起的调查并取消把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
  本谅解备忘录于1992年1月17日在华盛顿签订,共两份,分别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吴 仪            卡拉·希尔斯  
解读“2011中国民企海外10大并购案”

2011年年初以来,中国民企在全球跨国并购的舞台上充当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浙商》杂志根据各种信息披露,按照并购金额大小排序,推出“2011中国民企海外并购十大案例”,其中浙商企业占了一半以上。
本文根据《浙商》杂志所列十大并购案,结合所参加的一些海外及境内并购案例,就相关项目进行粗浅解读,仅供感兴趣朋友参考。同时,收购看上去都很美,作者将就中国企业的境外并购陆续发表相关文章,也希望与大家多交流,共同提升。

NO.1 海航并购西班牙NH
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海航集团排名第7位,但其资产总额高居榜首,和频繁的国内资本市场并购一样,海航在海外并购方面也是大手笔。2011年10月,受西班牙股市震荡影响,西班牙NH酒店连锁集团被迫重新修订与中国海航酒店集团于今年5月签署的合作协议,最终海航仍决定参股20%,收购额为3.29亿欧元,比5月协议价4.31亿欧元下调23.5%。NH酒店在欧洲、拉美和非洲经营400家酒店,是西班牙最大的酒店经营管理公司之一。协议签署后,海航将以每股5.35欧元参股,预计今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收购。

解读:1、海航收购属于横向并购,该并购直接将其经营链条延展到国外,并通过NH400家酒店的实际运营及了解,进一步学习境外酒店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及技术;2、海航收购的时机选择在欧债危机逐步加深,并购目标公司估值大幅调减的情况下,并购对价比较合理;3、海航并购股权比例为20%,没有控股,这必然有内在的原因,如资金、并购股东意愿等,这同时也提示中国其他企业需要逐步摆脱“控股”方能控制企业的想法。事实上,中国公司通过少数持股,逐步了解和掌握境外公司运作,加强产业链上的联盟与合作,可能更容易达到并购目标。

NO.2 富丽达并购加拿大纽西尔
2011年2月1日,总部位于杭州萧山的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斥巨资2.53亿美元成功收购了加拿大纽西尔(NEUCEL)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纽西尔是加拿大专业生产特种溶解浆的三大厂商之一,产品为使用木材进行加工处理所得的普通和特种溶解浆,用于制造粘胶纤维等纺织产品和其他工业产品。收购纽西尔,富丽达把触角延伸到产业链上游,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增强了在粘胶纤维行业中的话语权。

解读:1、富丽达集团收购属于上游产业链收购,这种收购的确具有战略意义,它能够有效提升该公司在行业的话语权;2、该并购属于全资收购,对于中国公司境外的管理及并购整合能力提出挑战。

NO.3 美的并购开利拉美空调业务
2011年8月,美的电器宣布,将以2.233亿美元收购开利拉美空调业务的51%股权,收购标的为开利巴西、阿根廷、智利空调业务公司。2010年开利巴西、阿根廷与智利空调业务销售收入分别为4.89亿美元、1.19亿美元与0.13亿美元。并购开利拉美空调业务,延续了美的埃及扩张的路径。美的去年并购了开利在埃及的子公司Miraco公司32.5%股权。本次并购开利拉美业务,进一步加深了与开利空调业务的合作。

解读:1、近年来,美的逐步加大海外投资力度,2003年在越南成立生产公司,进行属地化运营及管理;2、美的的上述收购属于控股权收购,即通过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权掌控目标公司的运作,实现海外渠道的有效拓展;3、美的的上述收购应该视为美的与开利公司进行战略上的进退合作,即美的逐步接受开利的空调业务,实现拓展。

NO.4 四川汉龙并购非洲SDL
2011年3月,四川汉龙集团旗下汉龙矿业出资约2亿澳元(折合人民币12亿元左右),收购了非洲大型铁矿石公司SundanceResourcesLtd(简称SDL)16%的股份。通过此次收购,汉龙拥有SDL公司19%的股份,成为该公司最大单一股东。在澳大利亚交易所上市的SDL,是目前世界上屈指可数未开发的大型铁矿石项目之一,预期百亿吨的铁矿石资源,将加强汉龙集团在铁矿石方面的话语权。该项目后期有望达到1亿-2亿吨的生产规模,届时汉龙也将跻身于世界五大铁矿石生产商行列。

解读:1、汉龙并购属于民营企业的境外资源并购,该并购对于丰富和完善中国能源供应具有积极的意义;2、国家应该从政策、融资等方面积极为民营企业的境外并购提供支持,鉴于境外一些国家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收购行为的敏感度,通过民营企业的收购亦可达到同等效果。

NO.5 均胜并购德国普瑞
2011年7月,宁波均胜投资集团完成收购德国普瑞(Preh)74.9%股份的交割,合并后双方将共同缔造一家年销售额超过60亿元的汽车电子产品企业。Preh是一家位于巴伐利亚的汽车部件供应商集团,产品包括控制单元和传感器系统,销售额达到3.51亿欧元,雇员2500人。此次跨国并购涉及金额超过10亿元,系中德汽车零部件并购第一案。均胜表示,此举旨在提振在全球最大汽车市场中国的销售。

解读:1、均胜收购德国普瑞公司,可以实现掌控先进技术的目的;2、该收购有助于该公司提升整体研发能力及技术创新,并实现中国公司的制造能力与德国公司研发能力的有效组合,从而实现某一细分行业市场的竞争力迅速提升。

NO.6 卧龙控股并购奥地利ATB
2011年10月20日,总部位于浙江上虞的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维也纳宣布,基本完成了对欧洲第三大电机生产商ATB驱动技术股份集团的并购,并购额约1.05亿欧元(1.44亿美元),这是迄今中国企业在奥地利进行的金额最大的并购交易。ATB集团是欧洲著名的电机制造企业,其产品主要销往欧洲。该集团目前拥有员工3000多人,并在欧洲5个国家拥有10个制造基地。卧龙集团收购ATB集团及其原股东艾泰克工业股份公司所持的ATB全部股权和债权,ATB原执行总裁施密特继续留任这一职务。

解读:1、浙江上虞收购ATB公司,将有效提升该公司的在驱动技术领域的话语权,实现在欧洲国家建立和运营研发的目的;2、更为重要的是,ATB在欧洲拥有10个制造基地,这将进一步拓宽该公司的国际运营视野;3、该公司留任施米特总裁应为精明之举,这将有助于该公司在最短的时间,融入当地及企业文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快速整合。

NO.7 复星国际收购Folli Follie9.5%股权
2011年5月19日,复星国际(00656.HK)与希腊著名时尚品牌Folli Follie集团签署协议,拟以8458.8万欧元,入股Folli Follie集团,持股9.5%,成为其最大战略投资者之一。Folli Follie集团是希腊上市公司,也是全球著名的时尚品牌,旗下拥有Folli Follie及Links of Lon-don两个时尚品牌,覆盖珠宝、手表、配饰、礼品等多个系列,是威廉王妃结婚首饰供应商之一。2010年,该公司的营业额约为9.89亿欧元,净利润约为8500万欧元,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约为9000万美元。这是复星首度涉足国际时尚品牌,将助其成为中国市场“消费得起的奢侈品”。

解读:1、复星国际的确是长袖善舞,先后参与多起跨境收购;2、复星具有很多民营企业没有国际化运营经验,包括资本运作、境外收购等,最为重要的是复星在国内具有比较强大的市场整合和产品切入能力,这是很大国外投资者愿意与复星合作的重要原因;3、复星并购的目的不是控制目标公司,而是通过少数持股,逐步了解,实现多方共赢。

NO.8 金亚科技并购英国哈佛国际
2011年9月28日,总部在成都的上市公司金亚科技(300028.SZ)与英国哈佛国际(Harvard International plc)签署协议,金亚科技全资子公司金亚香港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的方式,以约人民币2.29亿元的现金对价收购其全部股权。Harvard为一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上市的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63年的Harris Overseas Ltd,主营消费电子品,是英国主要的机顶盒经销商之一,拥有消费电子行业超过40年的经验。本次交易完成后,金亚科技产品可以借此融入当地市场,并获得英国和澳大利亚主流品牌;同时,公司获得了这些销售渠道,业务能够快速扩展到新的国际市场,增加国际业务收入。

解读: 1、金亚科技收购哈佛为全资控股收购,实现绝对控制;2、收购通过香港公司操作,这也是中国公司境外收购的基本思路。通过香港公司收购,可以减少境内审批机构的审批流程;3、该收购帮助 金亚科技拥有主流品牌。

NO.9 蒙努并购美国杰妮芙
2011年8月24日,国家商务部正式向蒙努集团下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总部位于浙江海宁的蒙努集团以1737万美元收购杰妮芙90.1%的股权,收购出资以杰妮芙对蒙努的负债作抵,这是迄今为止经核准的浙商境外投资中第一起“债转股”并购。发源于特拉华州的美国杰妮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美国最大的沙发床专业连锁零售店和皮革家具专业连锁零售店集团,旗下拥有两个全球家具业的著名品牌。

解读:1、该收购的最大特点是“债转股”;2、蒙努集团对杰妮芙的债权达到1737万美元,这似乎提示中国其他企业需要高度关注海外应收款的保障的问题。要知道,并不是每一个债权人都能向蒙努集团如此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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