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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2:42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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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等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

(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代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要加强档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善保存。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

二、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一)落实村级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民主理财人员应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

(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要探索建立财务公开定期抽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公开难、监督难等问题,不断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方式。

(三)规范村级民主评议。与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主管、村会计(含报账员,以下统称村级财会人员)、民主理财负责人等,都应当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民主评议的结果要严肃运用。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一)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村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乡村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对有关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县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内设专门的审计科室,组织对村级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审计。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制定统一标准的农村审计文书,切实规范农村审计程序。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审计。

(二)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力度。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农业部门要联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审计查处事项的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结论一经核实要立即移交,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指定具体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业务上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要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资质认定、招录和解聘工作,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审计证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四、稳定和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一)全面加强村级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稳定的专业财会队伍是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要确保村级财会人员具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核合格后聘任上岗,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村级财会人员必须在代理中心登记备案以接受监督和考核。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地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

(二)切实加强乡镇从事村级财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已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要尊重历史和现实,保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具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并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未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村,要加大对其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继续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要建立完善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组织做好对村级财会人员、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民主理财人员等(统称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布局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积极争取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和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要明确县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宣传检查力度。各地要积极总结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并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处置不当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        



2013年6月 27 日




附件:
农经发〔2013〕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7/P020130704358184324881.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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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1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 市经贸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以及预拌混凝土的市场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
第四条 市经贸委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
第五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由市经贸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
第六条 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法的规定。
第八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提供交通便利。对散装水泥车、散装水泥流动罐自卸运输车,混凝土泵车等专用车辆在车辆养路费、通行费以及过路过桥费等方面按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上述车辆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专项作业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专项作业车辆行驶证,并提供通行的便利。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现有水泥企业按其生产能力,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20%以上。凡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在申请水泥生产许可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经贸委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省、设区市、县(市)级重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要分别达到80%、70%、60%。
鼓励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凡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三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㈠使用特种水泥且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㈡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㈢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预概算、结算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用量。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价格、数量、设计标号、供应时间、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验收条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并将该合同告知市散装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经费。征收专项资金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开工手续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行政服务中心(或收费大厅)统一征收。
征收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缴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城市建设、水利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中,不得将免收专项资金作为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使用散装水泥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核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退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㈠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设项目贷款帖息;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㈤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宣传奖励支出;
㈥代征业务费支出;
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本条第㈠项到第㈣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90%。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委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㈠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足量使用散装水泥的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补缴专项资金。
㈡未按照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限期按照规定比例补缴专项资金。
㈢未按规定擅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㈣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可责令其停工,经多次劝告仍拒缴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环保、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对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人发[2002]6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 近年来,为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调动卫生人员的积极性,许多社会团体分别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表彰活动,调动了广大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对加强行风建设,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团体的表彰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一、社会团体可以围绕其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在社会团体会员内部开展表彰活动。社团开展表彰活动,须提前向卫生部备案。二、社会团体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应冠以社会团体本身名称,而不要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卫生部”、“卫生系统”等字样。三、开展表彰活动的资金应以自筹为主,不要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四、社会团体内部开展表彰活动,一般不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工作,确实需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的,应当分别与其协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自行决定参加与否。五、社会团体如要开展全国性的表彰活动,须受卫生部委托或与卫生部有关司局联合进行,并且按照《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到卫生部年度表彰计划。

二OO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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