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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8:36:11  浏览:8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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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双师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院校(机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依据《专业标准》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教育部

2013年9月20日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履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以人格魅力、学识魅力、职业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指导者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职业教育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学有所长,全面发展。

  (三)能力为重

  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把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与经验;参与职业实践活动,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不断跟进技术进步和工艺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doc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实践、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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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法[200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3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了 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对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扎实开展。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做好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去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巩固和深化了整规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蔓延的势头,继续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但是,当前整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然严峻,市场经济秩序距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有毒有害食品的重大案件时有发生,侵权盗版行为仍较严重,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屡禁不止,涉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证券等金融领域犯罪、非法传销行为在有的地方仍然猖獗。各级人民法院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相关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把保障和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突出打击重点,。继续抓好大要案刑事审判 ,
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继续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展开,以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重点。为此,各级人民法院今年要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虚假广告犯罪、非法行医犯罪、商业欺诈犯罪作为突出的打击重点,坚决、及时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各地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起诉到法院的走私、偷骗税、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数额巨大、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督导,一审法院要确保起诉后及时审判,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要将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大案要案作为重中之重,深挖经济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通过公正高效审判经济犯罪大要案,震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发挥职能作用,有力推进综合整治
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刑事审判和加大刑罚打击力度的同时,要注重发挥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直接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职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通过民商事审判有效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经营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民事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通过行政审判依法支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行为,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坚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和其它法律文书,保证被法律确认的财产权利真正及时落实到权利主体手上,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对于办案和调研中发现在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预防犯罪。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靠打击和整顿,更要靠规范和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把案件审理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审判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继续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方针,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已将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对非法采供血和非法行医有关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在抓紧起草,争取尽快出台。各地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主动开展上述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从而不断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审判工作水平,维护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加强公开审判和法制宣传,保持打击声势和力度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好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案件的同时,注重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实践证明这是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扩大审判效果的有效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等三项整规重点工作,围绕打击重点,继续与新闻宣传部门配合做好宣传报道,采取曝光典型案件、揭露犯罪手法、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利用新闻媒体宣告人民法院的严正判决,始终保持对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营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

2005年5月14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 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9〕 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


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必须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


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并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及救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范围、对象包括: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 250%以内),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 150%以内);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三)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五)因自杀、自伤行为或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全市临时救助标准范围为 300-2000元,各县市区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行分类施救。


第八条 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院病历和费用证明及其复印件,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应提供低保证、五保供养证;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卿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知情者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居、村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以适当的方式直接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十四条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的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从 2010年起各县级财政应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三)从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 10%用于临时救助;


(四)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财政状况特别困难的地区,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地方安排的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尽可能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九条 各地应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湘民办发〔 2008〕 30号),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居(村)委会应当设立临时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的和因破坏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不适用此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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