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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6号:财产保险业务分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4:45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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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6号:财产保险业务分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6号:财产保险业务分册》的通知


保监发〔2012〕7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6号:财产保险业务分册》已经保监会稽查工作委员会、保险稽查审计联席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保监会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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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口径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通知》及本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七、《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业,按原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免税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12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4月10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阳台、门窗向外泼洒污水或抛弃垃圾、杂物;

(二)在临街的行道树、电线杆、灯杆、标志杆之间拉扯绳索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

(三)临街露天屠宰家畜、家禽,店前摆放畜头、畜皮;

(四)在县城主要街路两侧架设炉灶露天蒸、煮、烧烤食品;

(五)在非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性露天烧烤;

(六)畜力车未配带粪兜,随地排泄畜粪和遗撒草料;

(七)临街车辆维修厂(点)占道经营,油污路面。

第六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搭接或者在街路、广场等空间架设各类导(管)线,须按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持其导(管)线整齐、完好。

第七条 安装电线杆、标志牌、广告牌和栽植、整修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渣土、枝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成区中心区域内饲养家畜、家禽。

在县城建成区中心区域外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

第九条 新开办的餐饮、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上、下水管道及水冲厕所。

不具备前款条件已经营业的应限期改造。

第十条 在主要街路应当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化)粪池,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掏、清运,保持厕所清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清除冰雪或承担清除费用。

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将责任区内积雪清除干净并堆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三)、(六)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用具外,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七)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县城主要街路,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干路。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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