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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建议/李志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37:44  浏览:8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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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建议

矛盾纠纷的处置方式分为诉讼方式和非讼方式。非讼方式包含了仲裁和调解。调解是具有东方民族文化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基本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三大类。司法调解可以称为法庭内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可以称为法庭外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调解是带有世界东方文化特色的纠纷解决模式,可以称为纠纷解决的“第三条道路”和“绿色”纠纷处理机制。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等,也相继采用了这种模式。调解在我国的历史比较悠远,主要渊源于儒家的“德主刑辅”和息讼思想,早在元明之际就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人民调解也是我党的优秀传统之一,早在苏维埃革命政权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就制定了相关法制文件,在战争年代迅速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为革命统一战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我国的革命解放事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1954年3月22日,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公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初步明确了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乡村村民委员会中发展人民调解组织,使人民调解工作初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1989年5月5日,我国国务院又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在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人民调解组织,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2002年,司法部又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并提出在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走规范化。2002年9月,我国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趋近成熟。
新时期,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手段,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600多万件,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的优点在于,一是比较快速地解决地民间纠纷,节省纠纷解决时间;二是合理、优化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三是可以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达到政治思想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和普法、法制教育的目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四是可以促进纠纷当事人尽快取得谅解,减少双方的敌对情绪,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可以减少集体上访事件和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六是可以通过主动调解,防止人们的过激行为,防止对社会的工作、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实现人民调解的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因此,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工作尤其显得必要。
人民调解工作经过长期的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的一定的成就。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制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要理据如下:
1、制定人民调解法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权威性的迫切需要。目前,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将司法调解纳入诉讼程序,并认可了人民调解的合法地位。但是,我国基本法体系在人民调解方面没有建立系统的制度和程序,社会认知力不够,对纠纷当事人也难以拖入人民调解程序,而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规定也太简略,仅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业务指导等内容,非常不完整,因而造成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权威性不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对各种联动调处机制实现有效整合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近年来,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警民联调工作,深圳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也在全国率先提出了综司联调机制,这些都是新时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平安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人民调解法,造成人民调解与行政处置之间缺乏有力的衔接,影响了社会矛盾的及时、快速调处。
3、制定人民调解法是拓广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迫切需要。西方发达国家对调解工作也比较重视。ADR是非诉讼非仲裁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概括性的统称,其主要类型包括有调解、中立听者协议、小型审理、租借法官等,也适用轻微刑事案件,是人文法治的新成就。据有关资料显示,西方发达国家有80%以上的纠纷是通过ADR方式解决的,大大节约了诉讼资源。联合国新近发展起来的恢复性司法活动,虽然属于刑事领域,但也借鉴了调解的一些工作手段和方法。在当前刑事案件数量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我国更加适合在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使用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可以大大节省案件的解决时间或行刑资源。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案件”部分,一般来说,如果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判决,犯罪人会认为已经对其采取了刑事处分,对民事判决往往会产生不平衡心态,不愿意及时履行民事义务,会以各种借口出现拖延等现象,使受害人及其亲属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民事赔偿,使他们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如果在警方的监控下,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则犯罪人与受害人及其亲属在一种相对比较轻松的环境下“谈判”,一方面可以使犯罪人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对方所造成的伤害,达到教育犯罪人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迅速地促使双方达成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尽快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减轻受害人及其亲属在心灵、经济上的创伤。然而,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制度的立法权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而人民调解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接轨和衔接任务还需要依靠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来共同完成。
4、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开展行业性人民调解活动的迫切需要。行业性调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职能部门下属机构的调解,如消费者委员会或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二是行业协会的调解。对于第一类调解,我们可以在劳动行政机关、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建设行政机关等国家行政机关的公益性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开展专门化调解活动,集中处理劳资、物业管理、拆迁补偿等群体性纠纷,最快、最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对于第二类调解,我国目前尚缺乏专门的商业调解法规,国内个别地区已开始尝试邀请企业家担任调解员,开展商业调解活动,社会效果也比较明显。因此,人民调解法要采取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方式,解决人民群众的迫切诉求,保障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5、制定人民调解法是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走向专业化、专职化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人民调解员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兼任,缺乏专业的人民调解员。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人民调解法,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即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人民调解的政治地位日益提高但法律地位仍然很低,很多同志产生了不少误解,认为干人民调解工作既不能“发家致富”,又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和保护,不愿意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阻碍了人民调解工作走向专职化的道路。实际上,人民调解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政治思想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具备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以及科普常识等各方面的知识。当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阻碍了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解决,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十分不相适应。
6、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人民调解教育、教学活动的迫切需要。目前,由于没有制定人民调解法,我国的各大学没有建立相应的调解专业,人民调解的教材也十分缺乏,即使是社区管理专业也没有开设调解课程,在调解方面投入的专家、学者也十分的稀缺。实际上,在我国,当前人民调解人才的数量需求十分庞大。据统计,仅深圳市福田区的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就达到了2000多名,大部分属于兼职人民调解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调解既是纠纷解决机制的“第三条道路”,也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必备的基本技能。我们应当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开始传授调解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使人们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减少和化解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现自我和解,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7、制定人民调解法是营建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一般来说,诉讼和仲裁耗费的时间相对较长、费用较多,难以反映诉求处置的经济性要求。而人民调解不收费,一个案件往往可以在几分种、几个小时、几天内解决,甚至可以随时出现、及时申请、即时解决,大大节约了信访资源和诉讼资源,还可以引导群众理性、合法维权,防止矛盾激化,防止对社会政治、经济造成更大的破坏,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友好型”途径和“绿色通道”,客观上直接体现着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精神内涵和实质。
我们建议,人民调解法可以采取以下的立法框架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纠纷排查制度
第六章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和人民调解庭纪律
第七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
第八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和执行
第九章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十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处、司法调解的衔接
第十一章 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
第十二章 附则
同时,建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在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中规定,民事纠纷应当先经过调解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劳动仲裁外)。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减轻群众的诉求负担,减少群众的诉求时间和诉求成本,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笔者还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中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李志刚
2007年2月15日

李志刚:男,湖南长沙市人,41岁,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研究生、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人民大学人大经济论坛“学者专栏”学者,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信息督查处信息员,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专家,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客座教授,《专家视线》杂志编委。法学主要研究方向:立法学、人民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反腐倡廉法制建设。联系电话:0755-81045860 电子邮箱: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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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工作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工作几个问题的批复

197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字(1974)第32号请示报告悉。现将你院请示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抗美援朝期间赴朝参战,出国后加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现要求办理在中国时的家庭出身、工作经历、亲属关系等证明,可否给予办理的问题。去年7月11日我院(74)法办司字22号批复中,曾答复你院“待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通知”。最近我们又与有关部门联系,据称: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还没有研究出具体办法。我们认为:因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需要解决,在中央有关部门没有作出规定前,你们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请党委决定。
二、关于公证员穿警服的问题。我们认为:公证处不是公安机关,公证员不是公安人员,没有必要穿警察服装。
三、关于国内群众收养子女是否办公证的问题。如纯属国内的子女收养,不予办理公证。


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2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五日







珠海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0岁至14岁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居住在珠海半年以上的外地户)中,年龄在0岁至14岁,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语言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中心、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和镇(街道办)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核准和统计工作;指导区、镇(街道办)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市、区社会福利中心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按属地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区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对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安排适当工作经费。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八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核准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分别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在指定时间内报送市残联。

(三)市残联负责将全市报送的资料整理汇总,并报送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市残疾评测鉴定小组负责对上报的残疾儿童逐一进行核准。

第九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分阶段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待前来咨询、治疗有致残疾病的0岁—14岁患者时,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领证,应视为首次发现残疾,按照《珠海市医疗机构残疾儿童报告工作程序》,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中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收0岁—14岁儿童时,应详细了解接收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是否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办理接收的人员应当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二条 镇(街道办)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0岁—14岁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镇(街道办)残联登记上报在暂住人口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年度通报考评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及时发现新增残疾儿童并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疏忽失责或故意瞒报、漏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2.《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3.《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情况登记册》

4.《珠海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5.《珠海市民政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6.《珠海市教育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7.《珠海市残联系统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附件1



珠海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一、视力障碍

(一)≥6岁儿童。

直接检查视力,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

(二)<6岁儿童。

1.0—6个月婴儿:有完全性白内障未手术或晚期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或毁损性眼外伤等基础眼病者。

2.6个月—6岁婴幼儿: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1)视力检查:不追光或仅有光感、眼前手动者。

(2)电生理检查:VEP(视觉诱发电位)或ERG(视网膜电图)无波形或重度损害。

二、听力障碍

以电测听等客观检查结果进行判定,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者。

三、言语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一项以上者:

(一)儿童的语言发育没达到与其年龄相应的水平。

(二)各种原因导致已获得的语言功能受影响或丧失。

(三)4岁以上儿童言语清晰度差、影响交流。

(四)因神经病变导致语言肌肉的麻痹或运动不协调所致的言语障碍。出现说话费力、音量单一、语调异常等,甚至不能发音。

四、肢体功能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1项以上者:

(一)有缺肢、截肢、拇指或四指缺损。

(二)有一肢以上瘫痪。

(三)躯干或肢体骨关节畸形。

(四)4岁—14岁由于肢体原因引起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两项以上有困难者。

五、智力障碍

以下两个条件任具其一者:

(一)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结果异常。

(二)智力发育量表1或智力发育量表2结果异常(详见智力发育量表)。

六、精神障碍

(一)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评估分≥13分。

(二)精神卫生筛选表评估得分≥1分。

七、多重障碍

指包含上述障碍两种以上者。







智力发育量表



智力发育量表1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3条者为异常。

4月龄:

1.睡眠不安宁,激惹、多哭等过度精神兴奋表现。

2.不会注视周围物体和追视眼前活动着的物体。

3.对声音缺乏反应或反应过度不注意别人说话。

4.头控能力差,抬头无力。

5.不会笑、喂养困难。

6月龄:

1.逗他时不出现微笑或很少出现微笑。

2.对别人说话反应迟,不会咿呀学语。

3.对玩具不感兴趣。

4.眼睛不会注视人和物体。

5.双手不会主动抓握眼前或胸前的玩具、可仍有举头不稳。

8月龄:

1.不会用一只手去拿住玩具。

2.常有持续注视自己手的表现。

3.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4.哭声尖、无音调变化,或呈尖叫,或呈高音调。

5.腰控差,躯干软而无力,还不能扶着坐。

10月龄:

1.缺乏对亲人的依恋,表现为“不认生”。

2.不注视人和对周围东西不感兴趣。

3.不会弄玩具。

4.喜欢反复玩弄双手。

5.叫他名字反应迟缓或无反应。

15月龄:

1.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2.不会发单音和模仿发音。

3.不会注意成人的动作。

4.不知道人面孔的生熟。

5.常故意把东西往地下扔。

18月龄:

1.还不会叫爸爸、妈妈。

2.不会模仿简单动作。

3.喜欢扔东西,对玩具缺乏兴趣。

4.精神常不集中,过多活动和兴奋。

5.不会表达排大、小便。

2岁:

1.对周围事物缺乏兴趣。

2.注意力不集中、无目的的多动。

3.不会讲3个字的短语。

4.不能理解简单口语,如再见、吃饭等。

5.不喜欢和同伴玩。



智力发育量表2

在下列相应生理年龄有所列异常表现达到9条者为异常。

3岁:

  1.不会使用匙勺吃东西或杯子喝水。

  2.不会用吸管从玻璃杯里吸液体。

  3.时常流口水。

  4.不会模仿穿鞋、刷牙。

  5.不会解开衣服扣子和脱掉解开的衣服。

  6.不能按照指示拿东西和找人。

  7.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3分钟。

  8.表情呆板,不能表达开心、喜欢、伤心、笑等。

  9.不能把3块积木排成一行。

  10.不能模仿着画一根直线或画一个圆圈。

  11.不能分辩3种颜色。

  12.不会转动门把手开门。

  13.不能合并双脚向上跳。

  14.不会使用常见形容词,如:冷的、热的、大的、小的等。

  15.不会说“我”和“我的”。

  4岁:

  1.不能在成人陪伴下一起看画书超过5分钟。

  2.不能把5块积木排成一行。

  3.不理解“上、下、前、后”的意思。

  4.当干自己的活时,不能和旁边的其他孩子相处和谈话。

  5.不能模仿其他孩子的动作,如站、立正、稍息等。

  6.不能在大人或大儿童的领导下进行遵守规则的游戏。

  7.不能说出3种颜色的名称。

  8.不能模仿着画一个“V”字型、“十”字型。

  9.不会自己控制大小便。

  10.不会随着音乐唱和跳舞。

  11.不能说出“□”、“△”、“○”这3种图形的名称。

  12.不会用剪子剪纸。

  13.不能告诉自己的全名。

  14.不能分清男孩和女孩。

  15.不能用手指做动作表示数量。

  5岁:

  1.不会避开危险和有害的东西。

  2.不会自己洗手和脸。

  3.不会自己穿T恤衫、不能穿简单的鞋子。

  4.不会自己洗脸刷牙。

  5.遇到困难时,不会要求帮助。

  6.不会与同伴和大人对话。

  7.不能模拟画正方形图形。

  8.不能画一个人体简单图形。

  9.不会讲出自我感觉,如:生气、快乐、爱。

  10.忙乱的环境中,不能独自做某事超过10分钟。

  11.不能模仿用8块积木垒金字塔。

  12.不能单脚站超过4秒、不会独脚跳。

  13.不会自己走下楼梯。

  14.不能说出6种颜色。

  15.不会用剪刀剪、贴出简单的图形。

  6岁:

  1.过马路时,不能分辨红绿灯。

  2.不能独自辨别方向,例如回家、商店购物。

  3.在公共场所不能正确地上厕所。

  4.不能和同龄4—5个儿童合作活动、常发生冲突。

  5.不能安静看书超过10分钟。

  6.自己不能遵守合理的游戏规则。

  7.不会用简单的工具,例如:锤、刀、剪等。

  8.不能辨别货币,如:“1元”、“1角”等。

  9.不会模拟画菱形。

  10.不能按顺序说出星期一至星期日。

  11.不能熟练从1数到50。

  12.不能平行地向前、后、侧走步。

  13.不会跳绳。

  14.各手指不能做与大拇指对指动作。

  15.不会背诵10个字的歌词。







精神障碍判定标准



Rutter儿童行为问卷(父母问卷):

  指导语:本问卷适应于6岁~14岁的学龄儿童,用于区别儿童的情绪和行为问题,区别儿童有无精神障碍。请根据你的孩子最近一年的表现,按0分、1分、2分,三级评分填到括号内,每项评分只选一个,标准如下:

  0分:从来没有。

  1分:有时出现,或每周不到一次,或症状轻微。

  2分:症状严重或经常出现,或至少每周一次。

问卷内容:

  1.头痛                  ( )

  2.肚子疼或呕吐              ( )

  3.支气管哮喘或哮喘发作          ( )

  4.尿床或尿裤子              ( )

  5.大便在床上或在裤子里          ( )

  6.发脾气(伴随叫喊或发怒动作)      ( )

  7.到学校就哭或拒绝上学          ( )

  8.逃学                  ( )

  9.非常不安或难以长期静坐         ( )

  10.动作多、乱动、坐立不安         ( )

  11.经常破坏自己或别人的东西        ( )

  12.经常与别的儿童打架或争吵        ( )

  13.别的孩子不喜欢他            ( )

  14.经常烦恼,对很多事都心烦        ( )

  15.经常一个人呆着             ( )

  16.易激惹或勃然大怒            ( )

  17.经常表现出痛苦、不愉快流泪或忧伤    ( )

  18.面部或肢体抽动和作态          ( )

  19.经常吸吮拇指甲或手指          ( )

  20.经常咬指甲或手指            ( )

  21.经常不听管教              ( )

  22.做事拿不定主意             ( )

  23.害怕新事物和新环境          ( )

  24.神经质或过分特殊            ( )

  25.时常说谎                ( )

  26.欺负别的孩子              ( )

  27.有没有口吃(说话结巴)         ( )

  28.有没有言语困难,而不是口吃(如表述自己转述别人的话有困难) ( )

  29.是否偷过东西              ( )

  30.有没有进食的不正常           ( )

  31.有没有睡眠困难             ( )




精神卫生筛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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