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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璃诉李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案/吴旭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37:59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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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璃诉李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案

永春县人民法院
吴旭萍 林赐文


[案 情]

原告陈明璃(又名陈明黎),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桂洋供销社干部,现住永春县东关镇外碧村第12组288号。
委托代理人李国才,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庆丰,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东平供销社职工,现住该供销社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纯良,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1996年3月1日,被告以申办移民澳州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人到澳州后1年内付清借款。当日,陈国强作为中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名。借款后,被告仅委托尤进旺协助办理移民澳州的手续,但至今尚未办妥移民签证。原告为向被告索讨该笔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于2001年2月9日诉讼至本院。

[审 判]
永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申办移民澳州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的还款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因被告未能提供其具备移民澳州的条件并正在申办移民签证的证据,因此所附的条件系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鉴于该笔借款属无息借贷,且原告又未能提供向被告催讨借款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除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外,还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偿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偿付该笔借款从2001年2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0元,分别由原告负担530元、被告负担201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李庆丰不服永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主张其出具的借条上注明“借款人到澳州后一年内付清借款”,其一直在办理往澳大利亚的移民手续,会具备移民澳洲的条件,借条上所附条件未成就,所附期限未届之前,上诉人不必偿还借款5万元。被上诉人陈明璃辩称,借条上约定借款人到澳州后一年内付清借款,但上诉人未能到澳洲,该约定无效。
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借条上虽约定借款人到澳州后一年内付清借款,但上诉人未能证明其能够移民澳洲,借条上所附期限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1、关于借条中约定的“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的性质。我们认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以一定的条件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以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依据,该条件称为积极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终止的依据,该条件称为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客观上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指明为期限,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可见,期限所指明的事实必须尚未发生,但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所指的事实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这也是两者的本质区别。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无法确定李某能否移民成功,换句话说,李某移民并不是必然的事,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为根据澳洲移民政策,李某自始不具备移民澳洲的条件,也即双方约定的条件是自始不能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双方约定“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的条件无效。
3、约定条件无效并不影响李某与陈某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各自真实的意识表示,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李某应该偿还借款。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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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1999]53号



各保险公司、各省级电大:
为做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稳定发展保险代理人队伍,落实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自1999年起,由保监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联合组织举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组织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保监会、中央电大统一组织;在保监会的指导下,通过中央电大,由各级电大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全国按现有44所省级电大设置主考区,各主考区可根据本省(市)实际情况设置若干考点。考点的设置应报保监会、中央电大审批。各考区、考点要及时成立考试组委会,专门负责考务工作(考区、考点组委会职责见附件一)。
(三)各考区、考点组委会必须统一使用由保监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全部信息处理。
(四)各考区必须在考试报名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情况报告保监会和中央电大:
1.各考区、考点组委会的设置情况;
2.考试报名汇总情况;
3.考试工作安排;
4.其他与考试有关的问题。
二、考试时间与内容
第六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1999年6月6日上午9:00—11:30在全国同时举行。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1999年4月30日。考试参考教材统一采用由马鸣家同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保险代理基础知识》一书。
三、考试报名办法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一般采取集体报名方式。在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之前,由各保险公司或经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向所属考点组委会报名。
(二)各保险公司或经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行业协会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如实填写“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二),在报名时统一交考点组委会。
(三)准考证由各考区按照保监会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各考点必须使用《信息系统》统一打印准考证,并应在照片处加盖同级电大公章,考试前一周发给考生。
四、考试、阅卷与成绩的公布
(一)各考点在考前指定时间和地点领取试卷。试卷分发过程中的每一道环节都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严防试题泄密。
(二)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程》(见附件三)的要求执行。
(三)阅卷工作由各考点组委会负责,试题答案在考试后,由中央电大统一向各级电大发送。各考点组委会必须统一使用《信息系统》进行阅卷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答题卡的保存时间为六个月。考题试卷在考试结束后,统一收回、自行销毁。
(四)考试采用100分制,60分合格。考试成绩以合格和不合格的方式公布。试后不查分、不查卷。
(五)各考区、考点组委会应在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通知书发送至各报名单位,同时要将有关考试数据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数据盘,报至保监会指定机构(具体方式另文通知)。
五、考试费标准
考试费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关于保险代理人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8)81号)执行。
附件:1.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区、考点组委会职责
2.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程
4.机构标准代码表
5.考卷核发、回收情况登记表(略)
6.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参加人员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略)
7.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略)
8.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略)
9.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守则
10.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11.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场纪律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区、考点组委会职责
一、考区、考点组委会应在保监会和中央电大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考区、考点的考试考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会议,解决有关考试问题。
三、负责组织考试报名,进行考生基本资料的录入,分发准考证。
四、负责分发监考材料,安排考场,选定监考人员。
五、负责组织巡考,监督考试纪律,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意外事件。
六、负责领取、分发、回收和保管试卷及答题卡,组织专人阅卷。
七、负责在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工作总结上报中央电大。
八、负责落实保监会和中央电大安排的其他有关考试的工作。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程
为维护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正常秩序,保证资格考试过程的严格、规范,保障考试成绩的真实、准确,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在统一使用《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委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组织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现将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报名管理
(一)报名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上粘贴本人正面免冠一寸照片,同时上交2张同版一寸照片(准考证、资格证书各拟用一张),并与报名表装订在一起。每张照片背面必须写清报名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此外,报名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有关学
历证明文件以备查验,并且提供身份证及有关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各一张。
(二)集体报名的,报名编号统一由保险公司填写,其中前4位数填写公司代码,后6位数填写本单位的报名流水顺序号。社会个人报名的,前4位代码暂按“行业机构”填写(《机构标准代码表》见附件四)。
(三)各保险公司负责本公司参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初审,社会个人报名由各考点负责报名资格的审核。
(四)各考点负责报考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
二、考场分配管理
(一)各考点应在报名截止日后,按照实际报名人数,尽快落实考场设置工作。
(二)各考场应按照30人/考室的标准安排考室,同时必须做到单人、单桌。
(三)考场设置完毕后,各考点应将确定的考场学校名称及编号、地址、考室的间数等输入到《信息系统》中,由系统自动完成考场座位分配工作,并将每个人员所在的考场号、考室号和座位号予以确定。自动处理生成和打印每间考室的参考人员签到表、每间考室的人员名单,以及每
张课桌上粘贴用的参考人员座号条。此外,还应按公司归属分考场打印参考人员的清单,在考前两周内通知各保险公司,以便各保险公司组织人员参加考试。
(四)在确定设置的考场学校内,应当设置考室分布和路线标志牌,同时在各考室门外张贴本考室参考人员的准考证起止号。在考室内的课桌上,分别粘贴参考人员座号条。
(五)每个考场学校(单位),应设主考一名、副主考一至二名。每间考室设监考人员两名。同时,应根据需要适当配备若干名流动监考巡查人员。此外,各考场学校还应配备负责保卫、医务及后勤人员若干名,以防意外。
三、准考证管理
(一)各考点须按照规定格式统一使用《信息系统》打印《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准考证》(有关格式另行通知)。
(二)准考证上的照片粘贴,应按照报名表编号对照检索,并且认真核对身份证号和姓名,以保证不出差错。
(三)准考证应在考试前一周发到报名参考人员手中。
四、考卷领用核销管理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统一使用答题卡方式答卷,由电子计算机判卷系统自动处理。
(二)考卷由考题试卷与答题卡各一份组成。考试时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
(三)考卷的印制、发放、押运、保管、存放等全部工作,由中央电大统一组织落实,严禁泄密事件发生。
(四)考试结束后,各地电视大学应收回全部考卷。
五、监考工作管理
(一)各考场的考试准备工作,应当在考试日的前一日全部准备完毕,包括对考室清理后使用封条封闭门窗等。
(二)各地电视大学应在考试日的当天上午8:30前,派专人将考卷送达各考场学校,交给主考人员签收。
(三)参考人员进入考场时,应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当年转业退伍军人应持户口本或《转业军官证》、《复员军人证》),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入场。参考人员除携带考试用具外,不得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和资料,不得携带BP机和手提电话机进入考场。非应考
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学校。
(四)考场的主考人员,应在考试日的上午8:30,向各考室的监考人员核发考卷,并在《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区××考场学校(单位)考卷核发、回收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卷核发、回收表》,见附件五)上签字交接。
(五)考试开始前20分钟组织考试人员入室按号就座,由本考室的监考人员核对考试人员的准考证与身份证(军人证)。在核对身份证和准考证时如发现问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没有携带准考证或身份证者,均属无法确认的参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室参加考试。
2.准考证有涂改的不得参考。
3.准考证有污损致使无法辨认的不得参考。
4.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这三项要素,与所持身份证均不相同的不得参考。
5.准考证上的姓名与所持身份证上的用字有误差,但身份证号和性别与其相同,照片也相同的,监考人员应要求其填写《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参加人员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以下简称《更正申请表》,见附件六)后,允许其参加考试。
6.准考证上的身份证号与居民身份证上的编号有误差,但其姓名和性别无误差的,监考人员应要求其填写《更正申请表》后允许其参考。
7.准考证上的性别有误时,监考人员应要求其填写《更正申请表》后允许其参考。
8.当一名参考人员因其身份证号录入有误,出现持有两张准考证的情况时,由监考人员按照其中一张准考证号指定参考座位参加考试,收回另一张准考证,标注“作废”字样,同时在《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考场记录表》,见附件七)上予以记录,并在
考试结束后将收回作废的准考证交给本考场主考人员。
(六)在核对完毕准考证,确认就座参考人员无误后,监考人员应宣读考试纪律和答题须知,并给每位参考人员发放考卷一套。
(七)监考人员在启封试卷时,如发现有非法启封的,必须及时向主考人员报告,并有权拒绝发放考卷。
(八)考卷应当众拆封、分发,并由监考人员在《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年××次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卷启封、分发、回收表》,见附件八)上填写有关情况,同时,监考人员应当督促和检查参考人员将自己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准确地填写和填涂
在答题卡上。考卷分发完毕后应及时清点数量,当发现数量不足或试卷、答题卡存在重印、漏印或错印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主考人员,经审核同意后,可从备用试卷中换发。经办人员应在《考卷核发、回收表》上予以记载和签名。
(九)考试期间的监考工作,应当按照《监考工作守则》(见附件九)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逐项填写执行情况并签名。
(十)监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考规则,严肃执行考试纪律,对作弊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当场认定、事实清楚的作弊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予以记载,填写其姓名和准考证号,收回试卷和答题卡,取消其参考资格,令其退出考室。
(十一)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当立即收回参考人员的考题试卷和答题卡,分类封装,必须及时清点考卷数量,在《考卷核发、回收表》上予以记载。对答题卡,要按照有效卡、无效卡和空白卡分类整理,以准考证号由小到大的顺序编排装订,放入答题卡封装袋内,同时在《考卷启
封、分发、回收表》上予以登记,并将回收表粘贴在答题卡封装袋正面。上述工作做好以后,主考人员须在每个答题卡封装袋两端封条上加盖考场单位印章交本考场的主考人员。
(十二)考试结束后,有关本次考试中考务管理和监考工作的所有表格、材料等,特别是《考场情况记录表》、《更正申请表》等,在分别装订后,装入大信封袋内,交回考区组委会。
六、成绩管理
(一)资格考试成绩的判卷,由各考区、考点统一组织进行。
(二)在组织判卷时,必须使用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信息系统》和计算机光电扫描仪。
(三)在使用光电扫描判卷时,应由电视大学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3人以上的判卷小组,共同参加和操作判卷系统。
(四)判卷拆封答题卡封袋时,应先清点数量,并由2名操作人员同时进行工作,领导或主管人员必须现场监督。
(五)判卷时使用的判卷标准答案,由中央电大统一下发。
(六)对扫描完毕的答题卡,应重新装回原封装袋内,并由组织判卷的考点将两端密封后,在封口处加盖电大公章。对于在《考场记录表》上记载的作弊人员,由各考点确认后,通过《信息系统》记录其作弊行为。
(七)考试具体分数不通知、不公布、不查分、不查卷。
(八)公布成绩的方式是:对于保险公司报名的,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以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各保险公司。通知书与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上均须加盖电大公章。对于社会人员报名的,由各考点统一在事先确定的公布日张榜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不再逐一发放通知
书。公布的布告应加盖电大公章。
(九)对本次报名及参考人员的全部信息资料,各考点应当在成绩判定后使用《信息系统》制作数据软盘一份,连同本次考试的全部文字资料(包括原始报名表等)报送中国保监会指定机关。对于在考场中填写了《更正申请表》的人员,应由电大负责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更正后再行
上报数据软盘。
(十)各考区、考点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电大报告考试情况。中央电大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考试情况。
机构标准代码表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1.保险监管机关 1000
2.行业机构 2000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3001
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险) 3003
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险) 3005
6.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3007
7.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9
8.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11
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13
1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15
11.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17
1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3002
1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 3004
1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 3006
1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8
1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12
17.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 4001
18.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4003
19.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4003
20.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4005
21.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4005
22.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4007
2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002
24.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4002
25.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004
26.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502
27.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504
28.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506
29.中国再保险公司 9001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监考工作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20分钟入考场。考生入场前,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考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是否齐全,考试前5分钟宣读《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场纪律》,并当众启封发放考卷。
三、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考卷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因印刷问题造成的考卷不清晰,应统一答复。
四、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如发现考试人员舞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进行记录,取消相关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
五、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吸烟、阅报、谈笑以及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抄题、传题、做题,严禁将考卷携带出考场。
六、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宣布考试人员停止答卷,坐在原位,然后按照准考证号顺序,依次收取考卷和答题卡,检查无误后,准许考试人员离开考场。同时应将考卷、答题卡如数装订、密封,填好《考卷启封、分发、回收登记表》,并立即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七、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本考场。
八、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九、监考人员要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营私舞弊。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一、报名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转业军官证》、《复员军人证》)。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三、报名表应由本人正楷填写,因填报不实、弄虚作假者,报名无效。
四、报名时应提交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同版近照三张。
五、报名时应缴纳报名考试费,缴费后不办理退费。
六、考试结果按照合格与不合格予以公布。具体考试分数不通知、不公布、不查分、不查卷。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场纪律
一、考试人员不得携带除铅笔、橡皮和钢笔以外的其他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书籍、纸张、笔记本和计算器等。
二、考试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前,须由监考人员查验身份证和准考证,对号入座。入座后,应将身份证(军人证)和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随时查对。考试铃响后,考试人员方可答题。
三、考试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
四、考试人员不得就试题的答案内容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考试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或传阅他人试卷。对于违反纪律者,由监考人员在《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进行记录,按作弊论处。
六、交卷后,考试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论。
七、考试时间终了,考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翻放于桌面,待监考人员收卷完毕后,安静离开考场。严禁考试人员将考卷或答题卡携带出考场。



1999年3月23日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 国家经委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1985年6月30日,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国家经委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计划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力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护环境是工业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基本任务。工业企业在利用能源和各种资源生产产品的同时,要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搞好综合利用,尽可能不排放或少排放污染物,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果,是评定工业企业经营效果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条 考核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成果的指标是“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工业企业向环境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数量。考核这个指标的目的是要求工业企业逐年压缩排污量以减轻和消除对环境的危害。
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是指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项目数同考核的全部项目数之比的百分率,它可以综合反映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成果和治理效果。考核这个指标的目的是,要求工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成为清洁无害工厂。
第三条 列为国家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有以下十种:
废气考核二氧化硫、烟尘二种;
废水考核化学耗氧量(COD)、氰化物、酚、油、汞、铬(以六价铬计)等六种;
废渣考核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等二种。①
注① 废渣考核处理利用量,不考核排放量。
各部门、各地区对每个工业企业考核的污染物项目,可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和所在地的环境状况,选择几种排放量大或危害严重的主要污染物进行考核,并可增加考核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第四条 污染物的排放达标率的考核标准,以1983年以来国家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目前尚未颁布行业标准的一些企业,暂按1973年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放射性防护规定》执行。
各工业企业考核达标率的污染项目,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各行业特点和环境状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编报和审批,与企业的生产计划编审程序相同。各企业对环境保护考核指标要与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经济指标一样努力完成,同样奖罚。
各部门、各地区在审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时,应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计划,技术经济的可能性和管理水平,参照上年的排放量和达标率的完成程度,以及计划期内采取的措施加以确定。
第六条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数字,应以企业监测数据为准。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时间、地点、分析方法等)以及监测数据的统计处理等,均按国家或地方环境监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环境保护考核指标是评定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成果的标志,与排污收费制度不同。排污收费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把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作为评定企业经营成果好坏的一个指标。
各级经委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在试点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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