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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魏志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45:00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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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2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五种情形:1、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民事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
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和把握:
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即看行为人是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能力。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在签订合同之后,行为人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因客观因素不能实际履行,也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在合同签订后,财物一到手,要么逃匿,要么大肆挥霍,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会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上当。这种手段一般包括:1、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需要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而且价格优惠,且能及时供货;自己根本没有经营资格和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2、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手段假冒厂长、经理、采购人员、促销人员,甚至打着政府官员的招牌欺骗对方,通过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和印章等使对方确信而上当。
四是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在行为人已经占有转移的财物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份合同义务,那么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反映了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罪犯罪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但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积极、努力的创造条件来履行合同。
五是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民事欺诈行为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通常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合同诈骗行为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当然也就无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想方设法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其遭受的损失。
笔者认为,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只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作者 魏志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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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4〕 17 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盟直各企业: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业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 评标记分形式、程序和方法
  (一)评标记分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记分。
  (二)评标程序和方法: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其中商务标为全体评委公开评分;技术标为各评委封闭式单独评分。
  二、评标原则
  (一)工程报价的确定
  说明:1、经审定的标底价A
  2、各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
  B=(B1+B2+……+Bn)/n
  3、B1,B2,……Bn分别为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报   价
  4、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在审定的4标底价的+ %~
  - %(含+ %、- %)以内的为有效报价,
  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不参加评标基础价的计算。
  5、评标基础价C
  二次平均值法确定评标基础价:经审定的标底价A与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B1、B2……Bn的算术平均值B的平均值为评标基础价C,即:C=(A+B)/2。
  (二)对投标企业结合投标报价、质量、业绩、信誉、施工组织等进行评价。
  (三)项目的施工难点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细化明确。
(四)投标报价的百分数和评标记分应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五)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最终得分由高到低,向业主招标工作小组推荐1至3名侯选人。评标委员会应于当场或十五日内,按规定推荐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专家按专业分类并在开标预备会上随机抽取产生,由监标委员会在开标预备会上予以确定。
  四、评标记分项目及百分分配
  评标记分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工程报价50分,施工组织设计22分,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28分。
五、评标记分项目具体内容及评分要求
  (一)工程报价满分50分,基础分35分
  投标报价在评标基础价的+ %~- %(含+ %,- %)范围内得基础分。评标记分情况表及相关表格附后。
  (二) 施工组织设计满分22分
  1、针对本项工程的施工难点采取的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的得2分;
  2、现场平面布置合理,符合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要求的得1分;
  3、总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的得1分;
  4、劳动力安排合理、主要机械配置齐全、满足工程需要的得1分;
  5、项目经理近两年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得1分;
  6、质量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7、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可行的得4分;
  8、主要技术人员配备满足本工程项目要求的得3分,每缺一项扣0.3分;
  9、施工员、安全员、质监员、材料员、资料员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4分;
  10、主要技术工人(钢筋工、混凝土工、电工、架子工、木工、砌筑工、机械设备安装工、水暖工、起重工、特殊工种)全部持证(以原件为证)上岗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
  11、施工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质量安全业绩和企业信誉满分28分,基础分3分
  1、质量安全业绩满分18分
  (1)、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质量要求的得基础分3分,否则不得分。
  (2)、投标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近两年参与的建设工程,被评为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4分;被评为省、自治区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3分;被评为盟(市)级优质工程(以原件为证)的加2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投标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近两年的业绩(以原件为证)获得国家表彰的加4分;获得省、自治区表彰的加3分;获得盟(市)级表彰的加2分。
  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在各级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受检工程质量全部合格的得2分;受检工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工程扣3分。
  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4)、投标企业近两年获得的工程质量荣誉奖励(以原件为证)中,国家级荣誉加4分;省、自治区级荣誉加3分;盟(市)级荣誉加2分。以上得分只计一个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上一年度工程备案率达100%的,得1分(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并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企业信誉:满分10分
  (1)、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投标前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企业获得国家ISO质量认证(以原件为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3)、投标企业上一年度获得文明工地荣誉(以原件为证)的,企业和项目经理都加分。省、自治区级:企业和项目经理各加3分;盟(市)级:企业和项目经理各加2分。
  (4)、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评为合格(以原件为证)的,给项目经理加分。省、自治区级:加2分;盟(市)级:加1分。
  (5)、上一年度该项目经理参与的施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以原件为证)的,每起扣5分。
  六、技术标统一按A4纸打印,字体均为宋体三号字。封面制作均为A4白纸,仅打印"技术标"三个宋体加黑一号字。技术标中不允许做任何标记,否则以废标处理。
  七、当全部出现废标时,重新招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
  八、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招投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现发布《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确定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第三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建筑标准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加以认定,联合发出普通标准住宅情况通知,基层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其他住宅办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取得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后30日内,应当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项目申报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人发生房地产转让后,实行各纳税项目分月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
  1.纳税人应当于次月10日内,分别根据上月各纳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分别根据全年各纳税项目的全部收入、成本、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以及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 从事其他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凭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复印件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无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复印件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方可从事《实施细则》第七条(四)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评估工作。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参与并监督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价格评估工作,评估价格须经同级税务机关确认。


  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的,应当分别在房地产所在地申报纳税。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的,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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