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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28:44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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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活动正常进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内投资20万元以上、规划区范围以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按《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一)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和大型专业建筑工程;
(二)二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
(三)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投资500万元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七条 前条规定以外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
第八条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或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
(三)承包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书;
(五)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格)证书;
(六)满足施工需要的正规图纸、技术资料和经过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七)按规定需财政、审计部门出具的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文件或者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建筑资金保证函;
(八)按规定需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证明其可直接发包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建筑工程施工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一)文件资料不齐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二)使用虚假文件资料、证明材料或者伪造、涂改有关申请材料的。
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建设单位依法发包工程的合同数目申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原因、时间和部位等。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恢复施工前报原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规模发生调整变化,或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原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二)对符合条件,文件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超过15日不做答复的;
(三)无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擅自增加的审查条件,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各地自行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及自行印制的施工许可证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略)
附件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略)



199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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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

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 告

2002年 第 4 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将2003年小麦、玉米、大米、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棉花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2003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05.2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90%;玉米652.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64%;大米465.5万吨(其中:长粒米,即籼米232.75万吨;中短粒米,即其他米232.7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50%;棕榈油26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26%;豆油281.8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26%;菜子油101.8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26%;食糖185.2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70%;棉花85.62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为33%。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为A类、B类。A类为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包括除加工贸易以外的各种贸易方式进口);B类为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进口列入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2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1年及2002年有关数据);2000至2002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的违规记录;企业2001年进行的年度检验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记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一般贸易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
  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三)稻谷和大米(籼米及其他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四)棕榈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棕榈油为直接生产原料,年使用量在3000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五)豆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六)菜子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七)食糖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的制糖企业。
  (八)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2年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4、纺纱设备5万绽以上的棉纺企业。
  四、一般贸易配额(A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历史实绩、加工能力及生产、进口、销售或在国际市场上提供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一)在非国营贸易A类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进口总量的情况下,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在非国营贸易A类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进口总量的情况下,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加工贸易配额申请者,凭外经贸部门批准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并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六、2003年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2年10月15日至31日。A类配额申请者需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中经网下载、复印)并填写《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见附件)。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
  各地授权机构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于2003年1月1日前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发送最终用户。
  七、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具体申请条件和申领办法见《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gg2003/W020050614632914609175.jpg
填表说明:1、“所需原料名称”为申请进口的农产品;“产品名称”为以所需进口原料为
  直接原料进行生产的主要产品。2、“日、年产量”及“日、年需要量”栏,小麦、玉米、
  豆油菜子油、食糖为当年企业设备满负荷生产能力和需要量。3、棉花申请企业在“日需要
  量”一栏填纺纱设备的锭数。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B类申请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gg2003/W020050614632914950260.jp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融资中心调剂头寸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融资中心调剂头寸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解决一些地区专业银行近期发生的临时支付困难和同城票据清算头寸紧张,总行决定,拿出部分融资券所筹资金,贷给人民银行的融资中心用于调剂头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剂资金的管理。这次安排的调剂资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由总行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下简称省、区、市)分行下达贷款限额,由省、区、市分行贷给省、区、市人民银行牵头的融资中心,再由融资中心直接拆放给需要拆入资金
的专业银行。
二、调剂资金的用途。此项资金专门用于解决专业银行七天之内同城票据清算及大额汇出款项的头寸不足,严禁将此项资金用于弥补信贷收支缺口或挪作它用。
三、调剂资金的利率。融资券发行的加权平均利率为月息10.455‰,加上支付的手续费,人民银行发行融资券成本为11‰,参考目前资金市场价格,此项调剂资金贷给融资中心的利率为10.05‰各省、区、市融资中心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可按银发〔1993〕166号文
件的规定,收取0.3‰的利差或服务费,拆出利率不得超过10.35‰。
四、调剂的对象和使用期限。目前,银行头寸短缺带有普遍性,地区之间,行际之间很不平衡。此项资金先重点安排给备付率较低、认购融资券好的省、区、市。
总行根据各地情况,分别确定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到期全部收回,不再展期。省、区、市融资中心拆放给专业银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天,不得展期,不准借新还旧。沈阳、南京、武汉、西安、重庆、广州等城市融资中心拆给本市银行的数额,不得超过总行安排数额
的50%,其余应拆给辐射地区的银行。
五、调剂资金的监管和考核,各地人民银行计划处要加强对此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拆借行为。各省、区、市融资中心对此项资金要设专户进行管理,从人民银行借入与拆给专业银行均通过此户,不得与其他拆借资金混合使用。每月拆出累计发生额要求达到借入
平均余额的四倍。为了加强考核和监督,省、区、市融资中心应及时向总行上报“调剂资金使用旬报表”,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省、区、市融资中心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于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延长拆借期限,抬高拆借利率的,总行除立即收回资金外,要严肃处理。



199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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