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50:38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2月7日 国家旅游局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旅游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经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旅游企业的中方帐目。
第三条:各级旅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其报告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旅游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及审计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构的级别应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机构相同。业务量小的单位也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审计业务知识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奖惩,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同意。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按国家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第六条: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及时提出本地区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总结推广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及时组织交流旅游审计信息。
(二)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审计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三)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家资产、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基本建设以及其它专项审计。
(五)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为促进行业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深化改革服务。
(六)负责对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负责宣传贯彻审计法规,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行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八)负责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承包前资产以及联营投资涉外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二)负责对本单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外汇收支、结汇情况、基建投资效果、各种资金和经费使用的效果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负责对本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浪费的渎职行为等进行专案审计。
(四)负责对本单位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审计监督。
(五)负责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核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单位有关审计规章制度,参与研究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负责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帐目、凭证、报表、资金、财产,查阅、索取有关文件、会计资料。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被审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询问、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复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有权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分析等有关会议。
(五)向本单位领导及企事业单位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六)有权建议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表扬遵纪守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部门、单位领导应保证内审人员行使以上职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内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分别按计划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二)研究审计方案后,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审计记录,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负责人。重要的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应同时报送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四)对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结论和管理决定及建议,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同时可以向国家审计机关提出复审的申请。在未改变审计决定前,仍应按原决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旅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抄报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我局(87)旅审字第025号颁发的《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负责解释和统一修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近年来,企业应收、应付帐款居高不下,逾期货款增加,相当一部分应收帐款事实上已难以收回,长期虚列挂帐,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运行的质量。为贯彻落实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狠抓管理薄弱环节”,“抓紧解决企业互相拖欠款项问题”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以财
务成本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清理,分类建档。企业要对应收、应付帐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应收、应付帐款的详细情况,包括应收帐款的帐龄、数额、类别、缘由、收回的风险及虚列的帐目,并与欠款单位进行核对,及时获取有效的追款凭据。在对应收帐款的帐龄、风险程度全面分
析的基础上,根据帐龄的长短、额度的大小和欠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分类建立档案。应付帐款也要及时、主动与供货企业核对,建立相应档案。
二、建立和健全往来帐户结算登记、核查、清理制度。要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应收、应付帐款的形成、回收、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并按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与清理。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应付帐款要逐笔查实原因,分清责任,责成有关人员提
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催收、支付计划,责任到人。
三、加强对客户资信的管理。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程度的调查和分析评估,通过银行、同行业及社会中介等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经营人员变动和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
客户档案,对客户的资信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信下降的客户要及时采取减少发货、实行担保和加强催收等预防和减少风险的措施;对资信差、长期拖欠货款的客户要停止发货。
四、严格按合同组织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坚持按合同组织生产,销售货物,杜绝随意发货的现象。对于市场无销路的产品要坚决停下来;对于货款回笼差的产品要限产,防止产生新的积压和拖欠。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控制总量的政策措施,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结构调整、资
产重组和产品升级结合起来。
五、建立销售回款责任制。企业要将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结合起来,把销售回款率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其工资、奖金、旅差费挂钩。凡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被拖欠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人为造成的呆死帐,要有明确的赔偿制度,损失重大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赊销管理。要严把赊销关,建立并完善企业赊销审批程序和风险防范制度。要制定严格的赊销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地选择赊销对象、确定赊销限额和赊销期限,把赊销风险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同时,企业要通过制定营销计划,加强合同管理,把赊销纳入严格的合同管理之中

七、强化信用观念,积极支付到期的债务。企业要重合同、守信用,从自身做起,认真清理应付帐款。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积极组织资金,按期支付到期的债务,对一时无力偿付的,企业必须要有明确的书面承诺,作出还款计划。对有纠纷的货款,要依法核对帐务,及时提供欠款凭
据,落实债权债务。凡不及时偿付货款,又不积极配合提供欠款凭据的企业,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八、及时消化处理呆坏帐。要健全呆坏帐损失的核销制度,及时消化处理当期发生的呆坏帐。对可能破产、关闭的客户,要积极采取保全债权措施;已经破产的,要及时取得各种法律文书,以备核销之用;对长期挂帐、事实上已难以收回的逾期货款或对因其他原因虚列的应收帐款要明
确责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纠正,不得长期挂帐。对企业核销的历史债务可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年度考核时可予以扣除。对企业清欠收回的抵帐物资,要及时盘活处理,防止造成新的积压和损失。
九、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追索债务的力度。要强化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清理欠款,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于逾期的货款,凡债务人没有明确的还款计划或有效承诺的,都要立足于诉诸法律进行清缴。对于有潜在风险的债务企业,要做好法律防范的基础工作。由于债权企业
追缴不力,错过法律有效诉讼期造成拖欠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建立应收、应付帐款检查通报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各级经贸委要建立企业货款拖欠大户披露制度,对不讲信誉,恶意拖欠的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曝光,并追究其法人代表的责任。要对企业应收、应付帐款的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经营者业绩的重要内容,把企业逾期货款的清理、追
缴情况、呆坏帐的核销等纳入考核体系,并把企业应收、应付帐款指标作为对企业法人离任审计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一、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各级经贸委要加强领导,积极帮助企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清理陈欠工作,加大追缴逃废债务的力度。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强化应收帐款管理、清收货款拖欠的方法和经验。要以企业应收、应付帐款管理为切入点,强化资
金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00年2月12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2〕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蓝藻打捞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蓝藻打捞与处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沿太湖各级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完成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的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的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处理蓝藻暴发等突发事件。

有关市(县)、区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考核本辖区内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

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蓝藻打捞与处理的日常工作。

市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蓝藻打捞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制定全市蓝藻打捞与处理预案。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预案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全市蓝藻打捞与处理年度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有关市(县)、区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根据全市蓝藻打捞与处理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建立专业化队伍、科学化监测、机械化打捞、工厂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信息化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蓝藻打捞与处理及时有效、日生日清。

第八条 蓝藻打捞应当保障重点,兼顾一般。重点保障贡湖、梅梁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水域、风景旅游区水域、太湖西岸宜兴段以及城区主要河段。

第九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制度。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区域:

(一)宜兴市负责太湖宜兴段水域和辖区其他水域;

(二)滨湖区负责除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市直属打捞队责任段水域外的太湖滨湖段水域和辖区其他水域;

(三)南长区负责辖区水域;

(四)新区管委会负责太湖新区段水域和辖区其他水域;

(五)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负责鼋头渚公园水域、蠡湖水域、管社山庄水域、水上十八湾沿湖岸水域、市委党校水域;

(六)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负责沿太湖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保护区范围水域;

(七)市直属打捞队负责犊山口、锦园、直湖港附近水域。

第十条 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蓝藻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做好每年4月至12月蓝藻易于生长和暴发期内的预警工作。

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做好蓝藻打捞各项准备工作,发现蓝藻大面积生长和暴发,立即组织打捞作业。

第十一条 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确保责任区域内无蓝藻集聚,无垃圾等漂浮物;确保蓝藻日生日清、及时转运处理。

第十二条 蓝藻预警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卫星遥感、物联网、水文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提高监测质量。

第十三条 蓝藻打捞应当科学配置机械化打捞船、移动式藻水处理设备、打捞平台与高效吸藻泵以及配套导流围隔等打捞设施设备,提高打捞效率。

第十四条 蓝藻运输应当配备专用车辆、船舶,避免二次污染。具备条件的地段应当铺设固定输送管道,提高蓝藻输送效率。

第十五条 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蓝藻工厂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蓝藻无害化处理能力;充分利用现有藻水分离站和移动式藻水分离设施设备,确保蓝藻暴发期间各藻水分离站满负荷运行;积极支持蓝藻资源化利用的探索和研究,扶持蓝藻沼气发电和生物有机肥等项目建设,提高蓝藻资源化利用能力。

第十六条 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对专业从事蓝藻打捞、运输和处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蓝藻打捞与处理专项资金,主要保障下列经费开支:

(一)蓝藻打捞人员工资;

(二)蓝藻打捞和运输燃料、物料消耗;

(三)蓝藻打捞与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及运行管理;

(四)蓝藻打捞与处理以奖代补资金;

(五)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主要蓝藻打捞与处理经费。

蓝藻打捞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定建设及投资计划,并按市场化机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财政补助制度。对滨湖区列入省、市治太总体方案的蓝藻治理建设项目费及滨湖区、新区打捞人员工作服装费和人员、设备保险费,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对蓝藻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补助,由水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报告制度。每年4月至12月期间,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每日上报蓝藻打捞与处理情况;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定期通报辖区蓝藻打捞与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考核奖惩制度。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加强对辖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巡查、督查与考核,对在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影响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蓝藻打捞与处理考核奖惩办法,由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