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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25:55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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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份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份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份案由
  笫四部分 适用将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消权纠纷
  2.撒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6.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份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份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份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份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份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份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枝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枝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份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计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计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份
  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代理纠纷
  (4)商标代理纠纷
  (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8)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份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份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份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井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份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6)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财产权属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约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份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1)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属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9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赂偿纠纷
  206.影响船舶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黯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份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婚约财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赠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撒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诸撒销宣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撒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撒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撒销件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柙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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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问题的决定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了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关于全国进行县级直接选举试点情况和今年县级直接选举工作部署的报告。会议认为,为了做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决定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应继续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所属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和直辖市应当进一步进行试点,下半年分期分批地全面开展,争取在今冬明春基本完成县级直接选举的任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房进行修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 发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
(五)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六)具有不少于装修总预算30%的自有资金,并在使用贷款前投入项目建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载明申请人姓名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使用权证明;
(三)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四)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五)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文件和抵押物估价报告;
(六)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七)在我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还应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应按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权利证书、有关契约的真实性;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意见。
第十一条 银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由银行有权人审批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合同》。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并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借款人使用贷款前须将30%自有资金投入装修工程。根据装修施工进度,经贷款人审批,借款人可分期支用贷款。借款人提取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同时不超过装修工程总费用的70%。对于借用我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并且提供同一抵押物的借款人,其装修贷款额度与未清偿个人住房贷款之和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的70%(该额度限制以最低值为准)。质
押贷款的最高比例为:储蓄存单(折)、记名式国债面值的90%;记名式金融债券面值的80%。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不办理展期。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方式、偿还方式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应当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发放。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的一种或数种组合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一)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自有产权住房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借款人须购买抵押房产的财产保险。
(二)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由我行或银行间有协议可协助办理质押冻结担保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记名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一定数额的符合前述质押规定的储蓄存单(折)、记名
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为质物,或在我行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贷款及利息的偿还方式和贷后管理比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操作方式执行。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贷款,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在签订新的保证合同前,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抵押物权证或质物退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它虚假信息,危害贷款安全;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人利益安全;
(九)在保证人违反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十)借款人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中声明不继续履行合同,或拒绝签收、答复贷款人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十一)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十二)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清偿贷款;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代偿贷款本息;
(六)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七)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未清偿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七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住房信贷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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