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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4:07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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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4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8月17日(64)黑法民字第91号《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示》收悉。
我院认为,你省审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的同时,对非法的婚姻关系的3种表示方法中,第一、二两种作法,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均可分别采用,这样比较主动。第三种表示方法等于是在法律上明确承认非法婚姻关系为合法,这种表示方法非常被动,不宜采用。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示 (64)黑法民字第9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基层法院对于一方已婚,又与他人重婚,原夫(妇)控告,经查确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与原夫(妇)离婚,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在判决书上应如何表示,有3种作法。
一、在判决与原夫(妇)离婚的同时,废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
二、只判决与原夫(妇)离婚,对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不表示态度;
三、在判决与原夫(妇)离婚的同时,对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确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一种作法在法律关系上来说,该离婚的判离,对非法的婚姻关系给予废除,在法律上来说比较妥当,但实际上和原夫(妇)判离和解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后,绝大多数还在继续。第二种做法是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回避默许的态度。第三种做法是将非法变为合法,受到了保护,即说服不了当事人,又有失法律严肃性。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是采取第一种做法,在法律文书上表示出来判决原夫(妇)离婚废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包括骗得登记手续的),如果双方均愿意继续婚姻关系可准许或责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示。
196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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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五日



辽阳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面上扶贫任务,不断加大项目资金投入力度,增强贫困地区农户的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最大限度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能,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帮扶单位捐赠的帮扶资金和归入扶贫资金渠道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及范围
第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以贷款贴息为主、无偿投入为辅的原则,由市扶贫办设置扶贫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一)扶贫专项资金按下列比例分配:67%用于信贷贴息; 20%用于基础设施等无偿投入(如能争取其他资金,满足20%投入的总额,可将20%基础设施无偿投入资金用于信贷风险备付金);8%用于信贷风险备付金;3%用于劳动力转移和培训费用;2%用于扶贫开发项目工作管理费。
(二)市帮扶单位捐赠的帮扶资金,列入市扶贫专项资金专户,作为对应专业村的市级配套资金。
(三)归入扶贫资金渠道的其他专项资金,由市扶贫办按照行业部门的资金用途以及使用对象拨付到项目单位,列作市级财政扶贫配套资金。
第四条 无偿使用的资金按照集中使用、解决关键问题的要求,根据项目开发的具体情况,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平衡使用,重点用于多数农户受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支出。
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用于列为省、市整村推进贫困村发展种植、养殖、林果和其他主导产业项目,通过金融部门按有关程序发放给参与项目开发、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
利息备付金用于农户项目贷款贴息,直接支付给金融部门。
第五条 无偿使用资金所涉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逐级申报,由市扶贫办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汇报,经研究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用于市扶贫办滚动使用的资金,农民偿还借款后作为市级扶贫资本积累,滚作下年使用。
第三章 贴息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七条 办理抵押贷款,由市扶贫办与市农村信用社签订协议,按协议条款实施。
第八条 申请使用项目贴息贷款的,由农户自主申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所在村委会审议,经乡镇、县(市)区扶贫办共同审核,形成项目申请报告书,报市扶贫办批准。 
第九条 使用扶贫项目贴息贷款额度一般为3000元至3万元,使用期限根据扶贫项目建设周期确定为1至3年,逾期使用必须向市扶贫办、农村信用社提出延期申请。特殊情况需超额贷款的,须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当年未实施贴息贷款的推进村,可延续实施。对逾期故意不偿还贴息贷款的,取消连保户继续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比例按照项目建设周期确定,1年期的实行全额贴息,1年期以上的贴息比例为50%,贴息资金由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列支。贴息贷款严格按照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的回收办法回收,1年期贷款到期全额回收,2年期贷款第一年回收50%、到期回收50%,3年期贷款第一年回收20%、第二年回收30%、到期回收50%。2006年贴贷资金及利息回收按原办法处理。
第四章 项目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扶贫开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扶贫开发政策;
(二)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符合当地发展实际;
(三)能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上级批准的其他扶贫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扶贫开发项目的选择与确定应当坚持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查,经市扶贫办批准后,列入市扶贫开发备选项目库,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扶贫开发项目一经批准,县(市)区扶贫部门及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如需调整,必须报请市扶贫办按照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重新调整计划。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扶贫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挥霍、浪费、克扣、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收回扶贫资金,抵扣下年度扶贫资金,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绊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阳市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0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



《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已由人事部第46次部务会议于2005年11月3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人事部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事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事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是指人事部机关或由人事部依法委托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人事部成立由部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部机关各司级单位和有关事业单位主要

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驻部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司级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人事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人事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人事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部署;



(五)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及组织实施;



(六)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

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公开招考计划及组织实施;



(七)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

人员的备案情况;



(八)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管理的企业、全国性

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审批;



(九)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站的审批;



(十)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表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由人事部

负责的其他专家的选拔;



(十一)人事部承办的国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情况;



(十二)人事部资助的各类人才开发、培训项目和由人事部授权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十三)中央国家机关在京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人事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

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网址等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部内或者司级单位内部公开:



(一)部内各司级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部机关公务员考录和竞争上岗计划安排的程序及结果;



(三)部内各司级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保险等制

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部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承诺情况;



(五)部内各司级单位的年度预算分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办公费、会议费、电话费、

医药费、市内交通费、设备购置费和差旅费等费用的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配售等涉及职工福利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部内或者司级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部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事项,编制人事部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在部机关办公楼设置办事引导图、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人事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在人事部门户网站开设部领导简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和人事政策法规等专栏,方便人民群众查询。



对各类人事考试、报名查分及其他可以通过网络操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增加透明度。



第十四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应当向部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和在机关内网、公告栏、公告板上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由部内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标准,需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完成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审查后七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转办,并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当受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建立首问责任制度。工作人员遇有来部、来电咨询或者需要提供人事服务时,应当以“首问责任人”的身份负责接待,并做到态度热情、认真负责,不得推诿。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驻部监察局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12日颁布的《人事部办事公开暂行规定》(人发〔1998〕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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