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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42:28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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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7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规定

规定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对于两地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其他检察机关不得再以同一案由立案,已经立案的应予撤销,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给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同案多罪,几地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并均已立案的,应由对该案主罪或主要犯罪事实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对所涉及的同一案犯,一方检察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检察机关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于确需检察机关自行到外地拘捕人犯的,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办理。执行拘捕的人员应当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以及工作证、介绍信和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等,须与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联系,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执行拘捕任务。
在遇特殊紧急情况下,执行拘捕的人民检察院不能出具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的,应当及时向人犯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并在拘捕任务完成以后,尽快将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出具给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
四、检察机关需要函调证据的,应注明具体内容、取证对象和确切地址。函调内容应是较简单的直观可查的事项,较复杂的证据,不宜函调。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派员按照调查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函寄(或电传)请调单位。
五、人民检察院需要到外地执行搜查任务的,执行人员应当携带“搜查证”、工作证,以及有介绍案情、搜查的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执行搜查任务。
六、人民检察院之间移交案件时,应将赃款赃物随案移交,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赃款赃物。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外地人民检察院执行搜查任务的,对于在搜查中发现的赃款赃物,应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追缴赃款赃物,应当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并出示有关的案件材料和必需的法律手续,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外地人民检察院做好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
七、检察机关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时,应报请各自的上级检察机关直至共同的上级机关解决,上级检察机关必须在半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下级机关必须执行。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克服地方保护观念,对外地检察机关拘捕人犯、调取证据、追缴赃款赃物等执法活动,不得违法阻挠、刁难。对于违法行事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同时,要禁止以办理刑事案件为由,干予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并对这类案件所涉及的财物进行扣押或冻结,更不得随意将当事人作为人质扣押。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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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2006〕287号


全省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我厅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科研工作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建立科研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并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撑,实现人才、学科、基地建设的共同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院校。自然科学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三类;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点、硕士点等方面的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学科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
青年基金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科研基金项目主要支持新增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根据国家、地方经济建设的需求开展应用性研究,着眼于提高全省高校科研整体水平。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是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研究项目。受省教育厅委托,重点研究基地负责组织重点基地项目的申报、评审,报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项目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3年,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研究起始时间均为次年的1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实行省教育厅和学校分级管理。省教育厅科技处是全省高校科研项目的主管机构;学校科技处是本校科研项目的主管机构。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颁布申报领域,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组织全省高校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项目的申报、初审;立项项目的实施、结题、成果奖励申报等过程的督促、管理和项目有关的科技档案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的匹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各类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曾主持过该类项目且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项目成员以青年教师为主。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申请的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每人主持的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凡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请。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申报领域确定研究方向,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或《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均简称《申请书》)。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盖具学校公章后,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
3、申报自然科学类项目须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查新机构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交相关查新报告。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截至时间为每年的5月最后一周。
第十一条 立项
1、科研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2、各类项目均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信的方式进行。
3、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制定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后下发科研立项通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拨款体制,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主要资助省属高校。研究经费一次核定,按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一次下达或分年下达。
第十三条 研究经费由省教育厅拨款、学校配套、自筹等多渠道构成。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学校原则上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1∶0.5及以上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学校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研究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计算、业务资料、论文发表、出版、对外协作、学术会议和国内调研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实验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检疫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项目管理费: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并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5、相关经费:鉴定验收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此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研究期过半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对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将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并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经费额度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青年基金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学校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科研基金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拨给该校的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达到科技成果鉴定要求的项目按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rch Fund of SiChu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
每年学校科研处应根据我厅下达的项目完成时间,清理出当年应结题、鉴定的项目清单,于当年3月最后一周报省教育厅。
需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表》(一式二份),连同相关附件:专利证书、转让合同、专著、论文(一式一份)等,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省教育厅科技处以批准立项的《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对结题的项目组织专家验收,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在《结题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通过结题的依据。
科研基金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相同,结题工作结束,学校须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集中受理学校结题项目的时间为每年3月或9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科研基金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5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研究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表》等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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