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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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安明与王志方、王志元父子为析产一案第二审期间王安明死亡应如何结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诉人王安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中止诉讼满6个月不参加诉讼,即按终结诉讼处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1989年)
中国外交部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个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巩固世界和平,为加强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一、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副部长和两部其他负责人在需要时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双方直接或者通过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本国内政外交的重要问题,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
三、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加强交往和信息交流。
四、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保持经常接触,并在需要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五、双方互相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旨在发展两国双边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的各项工作。
六、双方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和工作协议的努力。
七、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捷克斯洛伐克国际关系研究所之间的合作。
八、双方根据本议定书派遣的代表所需的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
九、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本议定书期满前至少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宣布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联邦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雅罗米尔·约翰内斯
(签字) (签字)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决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决定
(1997年7月3I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议案及修改《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荆沙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当时本市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实际情况,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时间对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市域部分作了相应修改,工作是有成效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指导思想明确,规划期内城区的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城市形态、基础设施、古城保护和空间功能布局等都比较合理,内容全面,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地方特色,是一个有深度、有水平、有新意、质量较高的规划,比较符合荆州的实际情况。
会议决定:同意这个规划(草案),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