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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14:17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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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1月18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随着外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经营进出口不再是由外贸专业公司专营,代理进出口的业务已由政策性约束转变为企业间的商业利益约束,企业间的商业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代理制条例》。


200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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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称产业区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办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审核经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的产业区企业,并下达批准文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指导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已认定的产业区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产业区企业资格。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和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产业区内新办和待认定产业区企业的申请。
(二)审查核定申请企业报送的各种资料。
(三)具体办理产业区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并报市科委核准。
(四)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按照国家科委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提出的新领域,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技术领域,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凡列入国家、省、市级“火炬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产业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计划”项目的产品。
(二)经确认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产品。
(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获得市以上科技成果奖等奖励的产品。
第七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 产业区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产业区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和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产业区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产业区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产业区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九条 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是:企业自愿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管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委批准下达文件。在审核过程中,如认为必要,可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熟悉本门类技术的专家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十条 专家评议小组成员一般由七至十三名高、中级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名,并有一名以上市级同行业的局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专家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前十天,应将本办法和企业申报资料送专家小组成员审阅。
第十一条 专家小组的任务是:
(一)审查和核实企业所报送的资料。
(二)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产品的技术水平等证明文件的可靠性。
(三)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议。
(四)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必须报送如下资料:
(一)产业区企业申请书(一式十份)。
(二)产业区企业申报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经济效益表、人员状况表、研究开发经费表、产业区企业产品情况表一式十份)。
(三)企业概况报告。
(四)其它证明文件,包括每个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或产品鉴定证书等有关资料。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产业区企业申请书、产业区企业申报表等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产业区企业,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作为执行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要求在产业区内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拟任企业法人及其成员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场地设施证明和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材料。
(六)创办企业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立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立项批文核发营业执照。管委会办公室凭工商执照发给“新办产业区企业证书”。
第十六条 持有“新办产业区企业证书”的企业,享受产业区企业的同等优惠政策,其中免税办法按规定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同意,税务部门批准。
新办的产业区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创造条件达到标准。企业投产、经营两年后经管委会办公室全面考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科委核准。换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但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经过努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仍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产业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并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经管委会办公室核定,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九条 经批准新建的或经认定的产业区企业,必须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和七月二十日前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企业发展情况和填报有关统计表。
第二十条 产业区企业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提前一个月报管委会办公室重新核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产业区企业申请认定和接受考核,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在申报认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管委会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撤销产业区企业证书。属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产业区外的企业,如符合本办法有关产业区企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4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1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的要求,我市对现行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公布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
│序号│ 规章名称 │ 文号 │ 理 由 │
├──┼───────────┼───────┼─────────────┤
│ 1 │宁波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 政府令第32号 │上位法《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
│ │定 │ │条例》已经废止。 │
├──┼───────────┼───────┼─────────────┤
│ 2 │宁波市金银饰品、珠宝、│ 政府令第42号 │主要内容已被治安法所覆盖。│
│ │古玩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 │
├──┼───────────┼───────┼─────────────┤
│ 3 │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73号 │主体内容已被省规定取代。 │
├──┼───────────┼───────┼─────────────┤
│ 4 │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政府令第121号 │《食品安全法》实施,规章主│
│ │管理办法 │ │要内容与其上位法不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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