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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就业培训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41:49  浏览:9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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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就业培训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就业培训暂行办法
市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统筹安排我市社会劳动力就业前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新增劳动力的素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生产技术不断发展对劳动者技术素质的要求,新成长的社会劳动力在就业前必须经受专业技术业务的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就业。各企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新职工,都必须从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的毕业生、结业生中招收(粗壮工除外
)。凡没有编制培训计划的单位,需要补充新职工,必须先报经市劳动局在全市就业前培训班毕业生中调剂,无法调剂时,才能核拨部分劳动计划指标从社会上招用一部分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高、初中毕业生,但录取之后必须进行不少于半年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并正式鉴证劳动合同。
第二条 高、中级科技人员由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培训,中级和初级技术工人由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进行培训。
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企业生产发展和劳动力更新需要,提前一至三年按工种专业和初、中级层次编制后备技术工人培训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部门,要汇总所属单位的培训计划报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平衡各系统上
报的培训计划,并编制全市的培训计划,提供给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专业技术培训班,以便设置工种专业和安排招生人数。凡不按期编制上报培训计划的单位,不再分配劳动计划指标。
培训计划要兼顾地方全民单位、集体单位,以及中央部属和省属在宁单位,以便统筹安排劳动资源。中央部属和省属在宁企业培训计划可以直接报市劳动局。
第四条 市劳动局和教育局要按工种专业需求协调组织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培训网络。市就业前训练中心和区、县训练指导站要协调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班的网络。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工种忖业的特点和各企业技术力量情况,选择有培训条件的企业定点办班,建立本系统主要
工种专业技术培训班网络。各学会、协会以及群众团体等社会办学单位,亦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班,以补不足。
第五条 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培训时间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办理,专业技术培训班培训时间按工种专业技术复杂程度而定。专业技术理论教学和操作实习时间一般各占一半。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培训时间,高中毕业生一般不少于一年,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少于两年。技术比较简单的
工种培训时间,高中毕业生一般不少于半年,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少于一年。培训期满,考试合格,被正式录用后均应见习一年。
第六条 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经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市、区、县训练中心和指导站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班可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培训费,不足部分,经审核后,在劳动就业经费中列支。各主管部门定点办班为本系统各企业培训的经费,由委托培训单位在营业外
项目列支。
第七条 按照自愿报名,自选工种,自费学习,不包分配,择优推荐的原则,除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各种类型的专业技术培训班可酌收学费,生产实习期间可由实习的所在单位发给伙食补贴。培训期满被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期间,初中、高中培训生分别
按所在单位一级和二级工资标准发给见习工资;见习期满,初中、高中培训生分别按二级和三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能完成劳动定额者,按其标准发放工资。一年后,二级工可申请并经领导批准参加高一级技术考核,确已达到三级工技术水平,又有完成生产任务者,可定为
三级。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在所避单位定点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应制定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用教材等具体方案,报市训练中心审批;中央部属和省属在宁企业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方案可直接报市训练中心审批;区、县属单位,由区、县训练指导站审批,报市训
练中心备案。
结业考核,由主管部门进行;部、省属在宁企业由办班单位考核。同产业、同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班由主管部门组织统考,部、省属办班企业也可参加。合格者造册向市训练中心领发南京市专业技术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市劳动局是就业前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职业学校的组织、管理、检查和服务;市就业前训练中心负责专业技术培训班的组织、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过去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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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通报


国土资通【2003】4号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情况的通报


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推进治理整顿工作。为了交流情况,促进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国土资源部党组高度重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部党组对治理整顿工作提出了“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并于3月11日全国厅局长会议结束后,专门召开了全国治理整顿工作汇报会,强调要强化机遇意识,自觉从严搞好自查自纠。进入处理和整改阶段,部党组成员已经带队赴部分省(区、市)进行了督查指导,这种形式的督查以后还要进行。部领导小组督查办公室也及时召开全国省级治理整顿办公室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截至目前,部已到20多个省(区、市)进行了督查,并已向国务院呈报了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从了解的情况看,治理整顿工作正在积极向前推进,总的形势是好的。

(一)加强督查,力求实效。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23个省(区、市)派出督查组赴各市、县进行实地督查,并及时将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以保证治理整顿取得实效。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福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12个省(区)的厅(局)领导亲自带队开展督查。福建等省在治理整顿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或座谈会,总结工作,部署下一阶段任务。江苏省分管副省长、内蒙古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出席本省(区)的治理整顿阶段工作座谈会,强调对突出问题必须抓住不放,主动纠正,边整边改。一些地方将面上督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认真自查,梳理问题。不少省按照部提出的“查管理制度、查管理环节、查执法效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湖南、甘肃等省明确要求,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的,一律报请有权机关废止或修订。黑龙江、四川、陕西等省采取“几查几看”方式,从规划、批地、供地、发证、财务、执法等各管理环节入手进行自查清理。黑龙江省开展“四查四看”,一查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文件,看是否与国家现行法规制度相违背;二查“三权”行使情况,看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管理权上是否有超权、越权、滥用职权的问题;三查自身依法行政情况,看日常的审批行为、执法行为、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四查制度落实情况,看对土地市场的管理是否存在失控、失察等问题。山东省厅着重抓好厅机关处室和业务管理系统内部的自查工作,已检查出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近20个,清理出各级出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土地管理文件上百个。河北省厅已查出内部管理问题164个。湖南省岳阳市对1999年以来的土地管理台帐、报表进行了全面清理,已梳理出部门自身管理上存在的6大问题,政府及部门在招商引资和土地资产处置上存在的5大问题。

(三)抓住机遇,促进管理到位。一些地方强化机遇意识,将这次治理整顿作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和管理到位的重要机遇,力争解决长期以来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四川等省集中清理供地主体,纠正设区城市中心城区的区政府、各类园区、“指挥部”、“小区办”、“城建办”以及乡镇政府等违法违规批地、供地的行为,确保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哈尔滨市力争通过治理整顿,规范部门自身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项目牵着规划走”的管理不协调问题和“园区用地审批权游离于土地管理部门之外”的管理体制问题。

(四)整改结合,初见成效。山西省厅认真排查大案要案,圈定了55件严重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查处。河北省厅边整边改,经过严格审查,建议省政府退回了沧州、衡水两市为设立园区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份请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顶住了一起以建设体育中心抵顶出让金,协议出让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事件。辽宁省本溪市针对园区越权批地问题,市编委下文收回了赋予园区的土地审批权,从制度上解决了园区自行批地的问题。湖南省厅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174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06件,修改了10件,最近又下发了《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涉及全厅3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行政行为。黑龙江省注重制度建设,将整改的重点落到制度上,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把清理和整改结合起来,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制度、规范制度、落实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治理整顿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从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不强、不准、不紧、不够”四个方面:

(一)认识没有完全到位,机遇意识不强。一些地方没有认识到这次治理整顿是促进“两个到位”(职能到位、管理到位)和提高“两个能力”(供地服务的保障能力、稳定市场的调控能力)的重要机遇,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对治理整顿产生了不利影响。有的地方还不了解部发布的《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的要求。

(二)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在工作方向把握上存在一定偏差,工作切入点找得不准。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在治理整顿中偏重查管理相对人,而忽视查自己;偏重查具体违法案件,而忽视查已有制度是否落实、自身管理是否到位。有的地方虽然已涉及到查自己管理上的问题,但重点不够突出。

(三)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抓得不紧。有的地方工作还停留在组织部署阶段;有的地方将治理整顿等同于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查案子,其他业务机构和管理环节没有行动起来;有的地方只有督查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在忙于抓工作,治理整顿工作出现“少数人忙,多数人看”的现象;有的把这次治理整顿作为以前开展的土地市场专项检查的扫尾阶段,工作出现松懈倾向。

(四)一些地方督查力度还不够。这次治理整顿的基础在市、县两级,而对市、县工作的督查应主要靠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现在有的省对市、县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有的还没有进行督查。有的不注意总结交流情况,不及时反馈信息,个别省(市)至今从未主动向部上报过治理整顿情况。

三、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要求

当前正值“非典”时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特殊时期的治理整顿工作。各地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日常工作,抓住治理整顿不放松,积极主动地工作,严把整改质量,保证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机遇意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各地以各种名目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要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的重要批示,学习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把这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强化机遇意识,深刻认识到这次治理整顿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到位、有效调控土地市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机遇,是促进工作到位、解决自身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机遇,增强搞好治理整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土地供应的调控。

(二)正确把握方向,切实搞好自查。这次治理整顿的实质是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开展自查自纠,着力解决自身管理上的问题。同时,对在自查中涉及到的管理相对人问题,也要进行认真清查和处理。当前,各地一定要正确把握方向,尽快将治理整顿的重点从偏重查管理相对人转到自查自纠上来,从偏重查具体违法案件转到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上来。要彻底梳理问题,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财经纪律的,都要作为问题列出。自查自纠,是掌握主动权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是十分必要的。各地一定要把握机会,立足自查自纠,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自觉性,争取和赢得主动,经受起审计署、监察部及社会各界多方面的严格监督和检验。

(三)认真进行整改,重在落实制度。治理整顿重在整改,整改的重点在于落实制度。决不能把治理整顿简单等同于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而要把它作为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制度的过程。各地首先要对近年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一律废止或进行修订。对在治理整顿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主动纠正;自己纠正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备案。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四)加强督查,保证治理整顿达到预期目的。对治理整顿各个阶段都要进行督查。要实事求是地做好“非典”时期的督查工作。有条件实地督查的要实地督查,实地督查有困难的,要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及时指导工作。一旦“非典”疫情得到控制,部党组仍将分组赴实地督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查,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当前督查主要针对“不强、不准、不紧、不够”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不仅要进行面上的督查指导,还要对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进行特别指导。没有按要求完成学习对照检查阶段工作或完成情况不好的地方,在处理和整改阶段继续完成对照检查工作。要通过加大督查力度,严防治理整顿流于形式走过场,使之达到预期目的。

(五)进度服从质量,扎实推进。为了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不走过场,同时根据各地要求和目前实际情况,部研究决定,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延长至今年10月底结束。部检查验收的时间安排在10月上、中旬,各地于10月15日前向部报送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和各项统计表。治理整顿各阶段的工作由各地按照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确保整体工作按时完成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各阶段工作进度,必须服从质量要求。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市场 治理整顿 通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3年5月15日印制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4〕108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职工整体分
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
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
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天津
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
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
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的企业。
  第三条 安置职工的原则是, 以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为前
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加快企业退出市场、促进企业
改革发展为目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安置职工的基本办法是,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
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
退出市场手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
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
方位的管理服务。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落实再就业政策,开辟
就业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为非经营性、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服务型管理
组织。
  第五条 经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职工,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一)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人员;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
年的嗽保?BR>   (四)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第六条 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享受以下政策:
  (一)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
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人数和1%的费率计算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
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二)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
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
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
支。
  (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
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
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四)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按照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
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1-6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二)享受相关政策;鉴定为7-1
0级伤残的,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按照本条(三)办理;
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可
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变现资产中预留。
  (五)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企业不再支
付经济补偿金。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的,托管中心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进入托管中
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滞留托管中心期间再
就业资金的补贴额。经济补偿金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
筹集,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与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签定托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二)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办理困难企业退休职
工医疗保险费交纳、医药费报销手续等项服务工作;
  (三)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办理医药费报销及退休等有关手续;
  (四)为工伤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待遇手续;
  (五)为“4050”(进入托管中心男年满50周岁、女
年满40周岁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
保险费的缴纳、医药费报销以及退休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开辟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托
管人员实现再就业;
  (七)负责档案管理、有关资金管理、劳动保障政策解答等
相关事宜。
  第八条 托管中心人员配置及管理经费。
  (一)托管中心每托管100人,原则配备1名工作人员。
托管中心工作人员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指派,主要负责人
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主管劳动工作的人员兼任。
  (二)托管中心的管理经费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筹集。市财政对职工托管中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的支持,具体办
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托管中心资金管理。
  (一)托管中心的资金来源是:
  1.企业预留的职工安置资金;
  2.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投入的资金;
  3.市再就业资金支持的资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二)托管资金支出。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用于托管人员各项开支和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
  (三)托管中心设立托管资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监督,定期审计。
托管资金与管理经费不得混用。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
  (一)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凭职工转出劳动关系
和职工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由市再就业
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
济补偿金总额的60%,人均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
元。
  (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
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凡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
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
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凭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限额3000元的
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共职业
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个人存档费。
  (四)鼓励用人单位接收职工劳动关系。属于服务型的接收
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
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安置职工再就业。
  (一)鼓励再就业公益性公司安置职工再就业。对安置职工
再就业的公益性公司,按照《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
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
129号),给予小额群体贷款、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
持。
  (二)鼓励社区就业组织或劳务派遣组织安置职工再就业。
对接收安置职工再就业的社区就业组织或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的劳
务派遣组织,按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
策支持。
  (三)鼓励职工组织起来参股经营实现再就业。鼓励各控股
集团(总公司)和企业兴办以主业为依托、注册资本金较小的劳
动密集型企业,吸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发挥他们的业务和技能
专长,形成稳定的就业组织。凡是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并与其签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现行服务型企业
规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同时,对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中,认定为服务型企业或劳服企业的,
可享受相应减免税和贷款等项政策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工转移劳动关系和
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当补齐。对确有困难不能补缴欠费的企业,可
补齐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欠费部分,以及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人员计算的人均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部分,其余欠费由企业做出还
款计划,待企业退出市场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盘活企业有效资产, 妥善处理债务,优先保障职
工权益。
  (一)企业要协助金融机构确定土地和房产抵押债权。各控
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处置本系统退出企业的金融债务,要
与金融部门协商,统一受偿,整体解决金融债务,不得逃废金融
债务。
  (二)对列入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实施收购的退出企业用
地,收购土地费用全部支付给退出企业。对企业转让、出售房产、
土地取得的收入,凡直接用于安置职工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的条件: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按照本办法,通
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
企业欠缴税款。报经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分局核定后,在职工托管
期间,暂不追缴税款。
  (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核准企
业业务往来的债权债务,积极清收企业债权,积极偿还企业债务。
不能清收的债权和债务,做封账处理。
  (四)企业应积极清偿职工债务。凡不能落实经济补偿金和
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五)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准企
业各项资产。凡能变现的资产要积极变现,所得资金应优先用于
安置职工。凡不能变现的资产,做封账处理。
  (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全面清理并核清企
业财务账户的各项收支,关闭账户,做封账处理。
  第十五条 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操作程序: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企业制定企业整体分流
安置职工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分流安置、债权
债务处理、资金测算、工作组织、职代会决议等内容。
  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在征得债权银行的意见后,报市
国资委审核。有关职工托管和分流安置方案(含所需资金测算),
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定。
  (二)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且符合
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报工商部门核准,办理企业注销
手续。
  (三)对具备第十四条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条件,未依法
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职责:
  (一)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
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制定企业退出市场的计划,通过托管
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所有职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稳定。
  (二)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要指定一个内设部门,负责
做挂账处理的欠缴税款、做封账处理的债权债务、各种资产和财
务账簿的管理,处理与企业退出市场以后相关的各种事务,并建
立专用账户,统一核算企业的财务事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资产
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的审核,保障财政
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 市劳动局要依托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对托
管中心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调整征收、支付、核算
管理模式,单独反映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
做好职工的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按控股集团公司
(总公司)现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金
由区县财政负担;对特殊困难的区县,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
法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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