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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7:11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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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


去年7月以来,经我署审批设立的汽车保税仓库,对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购车,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监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贯彻“促进为主”的方针,主动适应国家加强宏观监控的需要,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的监管,严格控制汽车的进口数量,经研究,对汽车保税仓库的有关监管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署监一〔1993〕69号文件的精神,设立汽车保税仓库必须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未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汽车保税仓库必须停止营业,并将情况上报总署。
二、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汽车企业应统筹考虑。原则上每个保税区内可设一家,经营汽车转口贸易和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车辆的进口。该类企业经保税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海关认定和监管。目的销往非保税区的汽车,必须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三、对进口保税汽车的转关运输,严格按照署监一〔1993〕1200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四、汽车保税仓库的管理应遵循专仓专用,封闭式监管的原则,不得在异地设立分库。凡关区内设有汽车保税仓库的海关,须根据对保税仓库监管的有关规定,制订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的实施细则,并报总署备案。
五、各汽车保税仓库必须按审批的范围销售,审批时未明确销售范围的汽车保税仓库,限在本关区范围内销售。
六、加强对汽车保税的管理,有条件的海关应实施电脑化管理,堵塞汽车进、出库和运输过程中的漏洞。同时,应严格控制进口汽车的经营单位,以防止经营混乱,出现失控。
七、鼓励汽车保税仓库存入含有进口保税料件的国产轿车,鼓励三资企业购买国产轿车,促进国产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属国家限制进口的敏感商品,请各关重视对汽车保税仓库的监管,从严审批,从严管理,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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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公布《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公布《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10日,商业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商业经营方向,整顿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经营责任制,更好地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商业部制订了《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和《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并结合“五讲”“四美”建设精神文明的要求,重新公布《五好企业、六好职工标准》。经商业经营责任制座谈会讨论通过。特此公布。希各级商业领导部门和基层企业,认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贯彻执行,努力办好商业企业。建设一支好的商业队伍,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商业营业员(服务员)营业守则
社会主义商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的营业员和服务人员,要切实遵守以下营业守则:
(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接待顾客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有问必答。不冷落、顶撞顾客、不走后门,不优亲厚友。
(二)严格执行商品供应政策、价格政策。不搭售商品,不随意涨价和变相提价。
(三)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要买卖公平,秤平尺足,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不出售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四)坚守岗位,遵守纪律。要遵守劳动纪律、柜台纪律和店规店章。不旷工,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营业岗位上不聊天,不做私活。
(五)保持良好店容店貌。店堂要整洁,商品陈列要丰满,衣着要干净大方。
(六)爱护公共财产。要廉洁奉公,爱护国家财产和商品,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向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七)接受群众监督,欢迎群众批评,有错即改,不护短,不包庇。

商业部关于制止商业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结合商业部门的情况和问题,特作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接受吃请、受礼和索取“佣金”、“回扣”、“推销费”等各种变相贿赂。
(二)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
(三)不准违反规定开支“交际费”、“活动费”、“协作费”、“奖励费”等。
(四)不准以索取产品样品为名,占为己有。
(五)不准为投机倒把分子转借银行帐户和支票、代签合同、代开发票。
(六)不准以任何名义把企业收入转入“小钱柜”,化大公为小公。
(七)不准泄露业务机密,不走后门,不私分商品。
(八)不准与投机商贩内外勾结,从中牟利。
各级商业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监督、检查和制止不正之风。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严重者要依法制裁。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2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反映。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省质监局的名义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对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从2005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的奖励。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8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含2005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在每年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市经贸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奖励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市质监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市工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

  (二)市质监局、工商局向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当年度获奖企业名单。

  (三)联席会议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申请以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企业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其他对创名牌有贡献的人员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安排。

  第八条获奖企业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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