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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27:56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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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我国即将进入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关键时期。在二十一世纪,把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各国的政
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在以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主要内容的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我们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又拥有难得的机遇。新中国成立50年
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广大科技人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
发展的一大障碍。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既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抉择。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
1.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核心是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高科技领域的一个突破,带动一批产业的发展”,“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重要思想,从体制、机制、政策
等各方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把我国的科技实力变成现实的第一生产力,使我国的综合国力迎头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前提。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即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要从体制改革入手,激活现有科技资源,加强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大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使科技成果迅速而有效地转化为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现有高新技术产业,形成一批由技术创
新突破带动的新兴产业。
在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工作中,要把市场需求、社会需求和国家安全需求作为研究开发的基本出发点,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大多数科技力量进入市场创新创业;要以改革为
动力,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的配套改革,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必须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竞争中获得发展。要把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防止低水平重复,注意技术的集成,促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渗透,联合攻关,实现在较高水平上的技术跨越,
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注重加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科研工作。重大突破性创新要着眼于从基础研究抓起,不断形成新思想、新理论、新工艺,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源泉,增强持续创新的能力。
2.加强对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方向和重点的宏观引导。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正确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我国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以及有利于解决国民经济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技术和产业领域,优选一
批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协同攻关,取得突破。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结合,研究开发一大批关键技术,特别要在优良品种培育和节水农业两大领域集中力量尽快实现新的突破,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突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自主创新
,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电子信息特别是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网络及通信、计算机及软件、数字化电子产品等方面,在生物技术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等有一定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强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
业。
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注重电子信息等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大力开发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开发和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工艺和装备,大幅度提高国产技术装备水平。
提高服务业的知识含量。大力推动电子商务、远程教育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在金融、咨询、贸易、文化等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强化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领域的技术创新。大力发展环保技术及其产业,加快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强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相关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加快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的转移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注重发挥高新技术在科技强军中的重要作用,军民团结协作,为国家安全提供高科技支持。
二、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3.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国有企业要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作为企业走出困境、发展壮大的关键措施,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市
场为导向,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切实把提高经济效益转到依靠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轨道上来。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加速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职工广泛开展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吸引更多的优秀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充分挖掘企业技术开发潜
力。要面向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组织形式科学地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
要加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通过相互兼职、培训等形式,加强不同单位科技人员的交流。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产学研合作。要强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有效衔接,提高技术配套和自
主开发能力。
要促使企业主动增加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五以上。国家支持和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集中用于共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发挥已有的基础和潜力,注重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结合。技术改造起点要高,防止边改造边落后。国家每年要有重点地支持一批对国民经济有战略意义和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科学论证并获批准的可给予贴息支
持。
乡镇企业也要努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在开发应用先进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
4.推动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转制,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原则上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服务机构等。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
继续对这些科技型企业从事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活动予以支持。现有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对于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
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国务院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除少数由中央管理外,一般要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已经实施企业化转制,为整体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面向市场研究开发和开展技术创新的优势,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或
企业集团,成长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5.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途径。现阶段要进一步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增强为各类企业转化高新技术
成果提供服务的功能,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成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要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评估,对于少数不再具备条件、管理不善、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成效不大的开发区和企业,经评估审定后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支持发展高等学校科技园区,培育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
国家选择少数有基础、有条件、有优势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扶持政策,鼓励大胆探索,率先建立新的投融资机制和激励机制,尽快形成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
6.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对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支持。要从管理制度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
标。
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要本着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有利于鼓励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的原则妥善解决。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要充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允
许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国有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7.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属非政府机构,它是科技与应用、生产与消费不可缺少的服务纽带。国家鼓励某些性质相似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鼓励科技人员创办这类机构。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
行为,加强管理。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发展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对以向社会提
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
要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资源和产业特点,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形成全国乃至国际的电子网络商务交易市场。
要通过改革,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立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和涉农企业紧密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农业科研机构要面向农业生产,农业科研成果要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国家赋予农业科研机构包括种子等研究开发产品的自营销售权,鼓励它们与
各类农业经营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协作或联合。现有县(市)、乡(镇)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和水平。要打破行政地域界限,积极发展龙头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户紧密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导广大农
户及时调整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三、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8.实行财税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百分之六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制定对软件销售企业的扶持政策,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
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9.实施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要尽快研究提出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
贷款担保的办法。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对于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贷款支持力度。国家对这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支持。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信贷
和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加速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
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10.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鼓励转化科技成果。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实行以全员聘任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
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科研机构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重视对技术创新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要在科技人员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努力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他们有用武之地,促
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尽快走上关键岗位。
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吸引优秀海外人才。除兑现国家已有优惠政策外,要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要为从事高新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中外人员提供往来方便。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
11.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国家对下一步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继续实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科研机构转制时可以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
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原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为企业的可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
科研机构转制时,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和职工从转制后开始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转制前视同已缴纳。其中,转制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可
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的标准给予补贴。
12.正确评价科技成果和进行科技奖励。国家根据各种科技活动的不同特点,实行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精简奖项数目,提高奖励力度。在国家级科技奖项中,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要与国际标准一致,侧重科学水平、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要奖励重大技术发明,特别是战略高技
术的发明者;科学技术进步奖要强化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要设置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奖。特别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
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人才实行重奖。
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科学技术奖励。同时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奖励的管理。要较大幅度地精简部门和地方的奖项及获奖数目,改变将科研人员待遇与科技奖励普遍挂钩的状况。对科学技术奖励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机制,强化政策导向。
科技成果的价值,最终要看是否符合国家的需要,是否占领市场并获得良好效益。要改革和完善对研究开发成果或产品的鉴定办法。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应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客观评价,根据合同组织验收。
1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对于取得的科研成果,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
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
和纠纷案件。
四、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14.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战略。要具体部署科研机构
企业化转制的工作,明确技术创新的工作目标与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认真总结、宣传各地的成功经验,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务实地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工作。
15.完善科技立法,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从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等各方面全方位加快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程。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民间组织的优势,鼓励他们积极贡献力量。国
务院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积极措施,主动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服务。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坚定不移地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发扬当年搞“两弹一星”的那种团结协作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强大作用,努力提高国
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综合国力,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19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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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4]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60号)要求,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已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不断扩大保障面,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力状况的改善,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救助对象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为年人均收入低于625元,不符合五保条件、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因残、因病、因伤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家庭,以及因灾致使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家庭。家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患者家属和遗孤。
根据省下达我市农村特困救助控制人数,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暂按3.6万人安排。有条件的县、区可加大投入,逐步扩大救助面。
农村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主要通过其他常规救助方式解决。
三、救助标准
实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年人均130元救助标准执行。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省分担70%,其余30%,各县自行承担,市辖各区按市区财政6:4比例分担。
市将根据统计、民政等部门调查掌握的情况,结合各县、区实际,下达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控制人数,所需资金按季直接拨付至各县、区财政专户。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对象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确定的分担比例纳入预算,据实拨付,保证使用。
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向农村特困群众支付资金外,不得向其他任何渠道拨付款项;财政专户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可用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各级财政要安排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
五、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在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填写《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核定的救济对象张榜公布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市下达的控制人数,结合调查摸排情况进行初审,再将初审符合特困救助的对象在乡(镇)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正式批准为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救助证》。
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救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为享受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的特困家庭设立储蓄帐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该帐户。
各县、区特困救助的资金和使用情况按季度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六、有关要求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救助资金,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卫生部门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特困群众要给予重点扶持;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农村特困户子女入学费用减免政策;农业等部门在扶贫项目安排、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要优先向特困户倾斜。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简便易行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



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发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以苗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的独特疗效和作用,帮助、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模适度、专业设置和层次结构合理的高等、中等中医药教育体系,加强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立民族医药专业,培养民族医药人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中医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中医药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和名老中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理论、临床经验的总结和传承工作,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提高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队伍的素质。
  有关部门应当将学习中医药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 中医药人员应当学习、研究和运用现代医学及相关的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的传承和发展;鼓励西医和其他相关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
  鼓励城镇医疗机构采取巡回医疗、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农村中医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城镇执业中医师到农村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评审、鉴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程度较深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和布局,建立健全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民族自治地方或者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民族医医院或者在综合医院设置民族医专科。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取消、合并中医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医生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逐步掌握一定的中医药知识和中医诊疗技术。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村中医药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发挥中医药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推动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将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现代中医药、民族医药的诊疗技术、方法和传统制剂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和药品目录。
  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时,享有与其他同级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中医药价格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医药特色,充分体现中医药的技术价值和治疗功效。
  第十六条 应当支持和鼓励中医药科技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中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临床中药制剂在指定的中医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大宗品种的开发;鼓励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生产;鼓励中药企业、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设中药材示范基地和生产基地。
  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可以依法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
  第十八条 重视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中药种质和遗传资源,加强优选优育和中医药种源研究;建立种质资源库,保存中药材种质资源;加强中药材野生品种科学种养研究;加强中药材新品种研究,开展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替代品研究,确保中药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引导中医药机构和人员及时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帮助开发中医药专利产品、注册专用商标。
  第二十条 鼓励中药企业在中药材、药效物质、中药新用途以及制药工艺等技术环节申请产品专利、方法专利或者中药新用途专利。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知识产权以及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出版研究整理的民族医药文献,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中医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中医药文献的整理研究工作,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为中医临床和中医理论发展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民族、经贸、卫生、科技等部门在安排项目经费、技改项目和制定科研计划时,应当支持中医药研究开发和中医药规范化、产业化、现代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参加中医药产业开发。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其他方式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和地区间中医药技术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中药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鼓励中药企业采取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设备,研究、创制中药新产品;推进中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大新药开发力度,提升中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在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公开出版研究整理的民族医药文献,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贪污、挪用、截留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
  (二)损害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泄露中医药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事业和民族医药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对保护和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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