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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9年度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8:08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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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9年度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9年度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财务关系单列企业及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1999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和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切实保障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对于中央财政预拨的补助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要及时、全额地转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截留和挪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及企业筹集的资金要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
,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真正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要采取措施对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岗职工范围进行审核认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岗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托管协议。对于经审核不符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下岗职工,不得申请中
央财政补助资金,已申请预拨的予以扣回。
三、1999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凡是1997、1998、1999年三年连续盈利的中央管理企业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都由企业负担,中央财政原则上不拨付补助资金。
(二)1997、1998、1999年三年中有一年发生亏损的企业,中央财政原则上负担1/3。
(三)1997、1998、1999年三年连续亏损,或连续停产半停产2年以上,或当年严重亏损且连续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中央财政可在补助1/3基础上再酌情予以补助。
(四)1999年7月1日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后,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属于本条第(一)款情况的企业,原则上由企业负担;属于本条第(二)、(三)款情况的企业,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具体按我部今年下发的“关于《关于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后办理中央
财政补助资金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财经电传〔1999〕3号)的规定办理。
四、对于社会筹集资金确有困难,不能足额拨付的地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9〕33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企业应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连同清算文件送主管部门(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核后予以补助。
五、1999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统一用软盘办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于2000年1月20日前报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在1月底以前报财政部。
企业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报送软盘的同时,附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情况分析表(表二)”、“再就业中心资金情况表(续表三)”、“年度清算表(表四)”及清算报告(其中社会筹集部分未足额拨付的企业,应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上报)。清算
报告应当包括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人员情况、资金筹集情况、财政预拨资金情况、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等内容。
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在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应编制汇总清算报表(表二、续表三、表四)并写出汇总清算报告,连同软盘一并报财政部办理清算。
六、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中央管理企业和军队、武警及政法机关移交中央管理的企业,按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申请1999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30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算。
七、为了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时发放,中央管理企业办理2000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时间,提前到每季度初10日内办理。具体程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要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要指定专人负责下岗职工管理工作,督促下属企业真实、准确填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凡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停拨下年度的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注:附件的附表均略)



19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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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2006〕070号


关于印发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
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
号)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256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及其主
要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结合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区、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
田保护面积的考核目标,作为考核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
标,载入耕地保护责任书。
  区县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
护面积责任目标负责,区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
任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
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具体考核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份。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和基本
农田保护面积。
  考核依据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中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
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
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农业
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区县耕地保
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区县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
的该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
府下达的该行政辖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区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
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
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的图、
表、账册等档案资料要齐全,并与实地相一致。
  (五)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按乡镇、
村、户逐级签订。
  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
不合格。
  第八条 国家和本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
项目占用的耕地经批准跨区县落实占补平衡的,核减占用耕地所
在区县当年度的耕地考核指标,相应增加补充耕地所在区县当年
度的耕地考核指标。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
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委、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
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安排
地方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
定为不合格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
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
停办理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区县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
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
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
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人在2005-10-4于贵站发表的译文《传统中国哲学与争端解决》,现已作重新编排和补充并发表。


传统中国哲学与争端解决(修订版)

波比.K.Y.王著
宋飞 译

(本文译自《香港法律学刊》(英文版),第30卷,第2册,2000年,第315页以下,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导论
在任何社会,争端都应和平解决。如果存有过多尚未解决的争端,人们就不能彼此保持良好关系,社会的宁静也会受到威胁。在理论层次上,争端是指“通常最初双方协商不成而经过一些标准的程序表现的公开主张。”要解决争端,就必须有解决争端的组织存在。争端解决组织可以许多形式组成。简言之,它们可分为诉讼型和调解型两类。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解决争端采用调解。古代中国的争端常以仲裁和调解解决。正如美国仲裁协会前任会长所言,“传统中国观是通过无比友好的谈判来解决争端。”
中国人喜欢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历史原因在于公平正义感。其目标是为了维持社会和谐,即“中国人的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只要可以,争端就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参加仲裁时更是如此。可见,即便在如今的中国社会,“参加仲裁的每一个人仍会被告知他必须降低要求,否则‘就吃亏’这样一类话。因此,如果一方坚持要为其‘权利’彻底辩护或要求完全恢复原状,那么他就不应再选择仲裁。”
无论文化如何不同,对任何社会这可能都是平等适用的。在传统中国人和现代西方关于争端解决的观念之间,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不能下结论认为只有中国传统社会喜欢仲裁或调解。在现代西方社会,仲裁频频用于解决诸如婚姻有关的纠纷,而诉讼似乎用于解决商业、合同或侵权纠纷。但中国传统观对各类争端都一样。这似乎表明西方和传统中国在争端解决上观念有所不同。
在西方,“传统已将诉讼留给律师,希望他们在法律基础上解决商业纠纷。”对一些西方人来说,中国观念不可接受:法定权利怎么能放弃?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正如胡曼所言,是“财产、权利、义务不受限制。”法院给出的判决“要么让你什么都有,要么让你一无所有。”即便平等规则也不能改变基督教义。如果有争端存在,诉讼方式就会被采用,而且案件判决取决于当事人的实力。在法院系统流行一句话,“公众关注的不是鼓励当事人尝试和平解决以达到最轻微的利益调整。”因为“在社会大众看来,这种解决方式是懦弱的表现,”而且“正义也不会因此而实现”。但是,对追求提高审判效率的西方人来说,中国模式是一个潜在的思想宝藏。
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从没丧失其影响力,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也是如此。的确,它在过去曾受批判,而且1949年之后出生的几代人都没有受过它的教育。但是,一名北京官员承认,在文革那样无法无天的时代,“传统”在处理个人和商业纠纷上起着部分作用。因此,对这样一种有着极大影响力和反弹力的文化的深入理解,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利于提升解决现代争端的水平。
在传统中国,厌诉历史悠久。有不少谚语反映了这种态度,如“饿死也不当贼:烦死也不告状”、“想活别打官司,想死别进地狱。”其原因之一是诉讼人遭衙门的讼师和衙役盘剥,衙役和走卒就靠这个吃饭。另外,规避诉讼也在一个比较深的层面上反映了中国的文化和哲学。不同的哲学流派在避免争端上都持认同态度。他们认为争端(当事人各方冲突的表白)扰乱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和宇宙的总体秩序。因为,按照中国人的世界观,人与自然相互交织,形成一个无法分离的整体而延续存在...和谐或一元的思想,被中国人不断变化地加以表达,来强调其主旨。
因此,用于解决争端的诉讼方式受到批判。毫无疑问,儒家在这一点上起了主要作用,道家、法家、佛教和墨家也涉足其中。除了佛教是起源于印度的,其它流派都可在中国早期哲学著作《易经》中找到根据。在《易经》中,诉讼方式受到批判因为它最终给有关各方带来灾难。这给传统中国争端解决定下了基调。
但不能认为中国哲学一层不变。就拿儒家为例吧。汉代的儒家与孔子自己的哲学有相当不同之处,它与宋代的儒家也有区别。尽管如此,他们有一点还是一样:即应避免诉讼。在此,我们可以把不同时代的儒家看成是一派。在讨论其它学派也可以这样。但也不能认为所有的儒家都反对诉讼。有一些就认为诉讼不可避免,甚至认为诉讼有好结果。他们的观点也应加以考虑。
和谐
歌颂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题。人们只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就有可能和谐。因此,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吏的作用就与现代社会的法官不同。司法官吏的首要任务是教育人们注意举止。据说,在舜帝任命皋陶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法官时,任命一词强调的就是后者有教人法律的职责 。司法制度的最终目标,按照孔子的说法,就是营造一个没有争端或犯罪、更适于居住的社会。采用法律或惩罚是想建立一个没有这些东西的理想社会。在汉及其后的朝代 ,政府都变相地采用法律。他们都认识到法律存在的切实需要,认同仅靠教育和道德引导不足以使人们具有良好形为。而法律则能够。
不同学派都歌颂和谐。荀子,孔子的一个追随者,将它与社会结构的调整联系在一起。他说,人类拥有至关重要的呼吸、生命和知觉,再加上一种道德与正义感。这就是他们成为世界上最高贵物种的原因。在体力上,他们不比一头公牛厉害,在速度上,他们比不上马:但马和牛却被人役使。为什么?我认为是因为只有人才能形成社会而动物不能。人为什么能形成社会?我认为是由于社会分类。社会划分怎样转化为行为?我认为是因为人类的道德与正义感。因此,如果他们的道德与正义感应用于社会分类,和谐就会产生。如果在种类间存在和谐,就会产生联合:如果联合,就会产生巨大的体力;如果有巨大的体力,真力就会产生;真力产生,就能战胜万物...如果社会不是基于社会划分而形成,就会产生争端;如果有争端,接着就发生无序;如果存在无序,就发生支离破碎;如果存在支离破碎,就会出现软弱;如果存在软弱,就不可能战胜万物。这就是为什么即便在最短时刻也不能忽视规距和道德原则。
在这里,道德和正义促成社会和谐。其结果使社会结构形成。
在传统中国,“个人被融于社会,并附属于群体与和谐观中。”和谐观假定社会最初处于万物各得其所的完美理想状态。这种状态后来被打破。为保持和谐,必须顺应天道。以这种天人合一观,人道最终得到天道的预兆。这种思想至今仍具有影响力。
对中国人来说,社会和平不意味着每个成员的主体权利得以协调。他们认为,正如西方人所说的,社会不是为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它早就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它一直处于和平状态 ---除非其中一分子打乱了它。
这给中国式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哲学基础:争端或冲突是坏事因为它扰乱了和谐,预防争端比事后解决要好。
儒家
因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仲裁较多,儒家思想常被借用。对儒家来说,成功解决争端的关键不是维护受害者权益或判给无过错方以损害赔偿,而是用道德规则教育当事人。这些规则中蕴含有中庸和忍让思想。中庸思想防止人们采取直接冲突或极端措施(如诉讼或暴力)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忍让思想不让人们坚持维护自己的利益,哪怕自己有权享有。“忍让反映了群体优于个人的思想,它要求冲突双方相互妥协以重建公平。”
如果人们遵循这些思想,他们就会始终为他人的需要和感受考虑,并运用自制来防止争端。君子不与人争。他不应只为自己利益,尤其是当这样会使他人受损时。追求物质利益要让位于保持和谐。道德的基本规范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如果社会上的所有成员都照着做,当然不会有争端。进一步讲,儒家思想的本质是完善自我。即使他人没做好,君子也要做好。儒家相信每个人最终都能被教育成君子。儒家愿意接受任何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以向他人证明自己是怎么做的。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被教育成君子,争端也就会变少,即使有一点也能很好地加以解决。
儒家道德规范对外表现为礼。歌颂礼反映了儒家传统思想。“礼的普遍效力基于古代圣贤开创天人合一的事实而产生”。
儒家的世界观实质上是静态的。否则,古代圣贤的智慧无法形成规范后代人行为的礼的基础。按照这种世界观,原始的和谐是完美的。任何变化都只会扰乱它。其实,孔子是古代最著名的中国传统思想家。他曾承认自己只在传播传统思想而没有创新。他也曾自豪地指出他所推崇的礼是周代的东西。在一个封闭的条件下,习惯成了规范人际关系的最好准则。在社会或经济停滞不前的情况下,人们可以仅靠遵循习惯来避免冲突。这样,习惯就更为人所接受,因此社会和谐就得以维持。长者被视为权威,因为他们似乎知道地更多。这种假设是产生服从权威的态度的原因之一。
正如儒家看到的,一个人与不同的人保持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他们关系的改变而改变,而礼则明确了他们待人接物的适当方式。如果人人都接受儒家规范并遵徇礼,社会将会和谐。那么防止争端的最好方式将是教育人们遵循礼并不要有太多的欲望。但是,如果有争端,解决它的过程将被视为一次对冲突各方进行道德教育的机会。其目标是教人怎样按礼去做。
法家
在战国时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强国。每个诸侯的欲望都是称帝。为了达到这一点,法家提出“法治”原则,其含义是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国法,不做法律禁止之事。人们之间的争端会削弱一个国家。为打赢官司,冲突各方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如果有过多的人际纠纷,国家的终合国力只会锐减。为了强国,法家采取防止争端的严厉措施。
争端预防也与法家的以法为本思想有关。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无法律,因为古代的人过着一种简朴的生活。后来,人们倾向于拉关系并开始扩展其自我利益。结果,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社会上的强者和多数人在弱者和少数人面前占有优势,并利用后者。为避免冲突和争端,古代圣贤基于规范人际关系的目的而制定了法律,限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区分了所有权。按照这种理论,争端预防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按照慎到的观点,它是良好行为的标准。尤其是它强调了所有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说:“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按照慎到的观点,争端预防的成功取决于所有权定义的范围。法律应尽可能细化,不给争端留有空间。
正因为强调争端预防,法家对争端解决就不是特别关注了。在理论上,考虑这个问题没有必要。有一套好的法律,就不应有争端。哪里有争端,哪里就应按照法律解决。当事人打官司的好处是判决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来控制局面,那么法律就应进一步完善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其目标就是对未来出现类似问题进行预防。
墨家
虽然总的来说,墨家 思想不被诸侯所接受,在战国时期它还是很有影响力。墨子,并不明确表示人们不应与他人存有争端。虽然如此,我们仍可推断他是颂扬和谐的。到墨子时,中国正处于动荡之;“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
因此,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墨家相信痛苦只有一个原因:人们相互不爱惜。为解决这个问题,墨子主张人们应。如果这样,社会就会出现“强不持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局面。在这个什么都不会出现的社会里,就不应再考虑诉讼,事实上也没必要了,因为总体上人们将不存在一点争端。
墨子不光嘴上说,也将其主张付诸实践。在战国时期,他们组建了一个高度纪律化的行动组织。其首领称为巨子。其它成员称为墨者。巨子对他们发号施令,也能处决他们。其目地是改造世界使之更利于居住。
应该指出,墨家采用了一种功利的观点来推广其“兼爱”思想。他们表示,爱他人必将最终让全体受益。这种态度的根源在于墨家对人性的信任。人们存在争端有两个原因。其主要原因是人是自私的。由于自私,人们为扩展其自身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哪怕伤害他人。另一理由是辨别是非没有标准。当存在不同标准,争端就不可避免。处理争端的最好办法,要么是解决,要么仍用坚持天道的预防争端规则。正如墨家所理解的,这一规则是“兼天下而爱之”。
墨子用一种悲观的论点看待人性。他不认为人们没有外界干预就能考虑周全。在这一点上,他与法家是一样的。但这两个学派的解决方案各有不同。法家采用惩罚,墨子采用诱导。墨子主张,诱导最终可使人人都彼此爱惜(“兼爱”)
道家
道家的中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因为道家关注的不是人际关系,他们从不细化人们为人处事的规范。但同其他学派一样,道家也带有和谐思想。这不难理解,因为儒、法、道三家都是在动荡的春秋战国时期发展起来的。进一步讲,这也涉及其对衰退的偏好。对道家来说,事物的初始阶段是最好的。这种见解并不少见。事实上,在每个文明的神话时代,和谐常被颂扬以充当自然秩序,也被用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性,特别是在道、儒两家看来,就是这个被颂扬并持续了两千多年的和谐。
对庄子来说,与自然保持一致,与他人保持和睦关系,是一件最快乐的事情。与他人发生争端,受到公众的谴责。道家以自制作为必要元素来构筑和谐社会。正如老子所言,“罪莫大于多欲,祸莫大于不知足。”
人们存有争端是因为他们有欲望并不知足。老子提出,人应尽量无欲。因此,他们不应斤斤计较。老子视争端为坏事。他为人们给出指导性原则,而不直言其主张:“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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