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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54:37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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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黄政〔2004〕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9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黄山机场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正常、有序地进行,避免未经批准的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危及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结合黄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为黄山市所辖区域。

  第四条 安徽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负责对黄山市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动力伞、滑翔机等航空器。

  第六条 禁止在黄山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宽度为5公里的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除经批准的系留升空物体以外的其它升空物体。

  第七条 在以黄山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含)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提前7日携带批准文件向黄山机场航务保障部(以下简称航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施放地点、时间、高度。黄山机场航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 经批准施放的系留升空物体,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遇有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报告。

  第九条 在黄山市范围内放飞飞艇、热气球、动力伞、滑翔机等的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提前7日携带该次飞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飞行种类、活动范围、飞行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安全保障措施;黄山机场航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升空物体的施放、回收或任务取消的全过程应当在黄山机场航务部的管理下进行,施放单位有专人负责与黄山机场航务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第三章 影响飞行安全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影响飞行安全活动,是指对空炮射、发射火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高度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高度的焰火(以下简称超限高度焰火)、设置激光射灯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黄山市范围内的对空炮射、发射火箭应事先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施行;在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超限高度焰火,施射单位应提前7日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提出书面申请,黄山机场航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内容包括:作业点、作业工具、作业高度、作业时间、射击方向、作业范围。

  第十三条 对空炮射、发射火箭,在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超限高度焰火等活动施射单位实施发射前,必须向黄山机场航务部申请发射指令,经批准后方可发射,发射完毕应及时通报结束时间。

  第十四条 对空炮射、发射火箭,在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超限高度焰火等活动施射单位在实施期间,必须与黄山机场航务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遇有通信不畅时,必须立刻停止发射活动。

  第十五条 在黄山市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提前7日携带批准文件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升放单位或个人及联系方法、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时间、预计漂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黄山机场航务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前,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黄山机场航务部申请升放指令,经批准后方可升放,升放完毕应及时通报结束时间。

  第十七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期间,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与黄山机场航务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遇有通信不畅时,必须立刻停止升放活动;升放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报告。

  第十八条 在黄山机场保护区域范围内安装激光射灯装置,使用单位应提前15日向黄山机场综合保障部(以下简称综保部)征求意见并提供有关数据,包括:激光射灯的种类、技术数据、激光射灯安装地点、激光射灯射向及角度;黄山机场综保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必须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实施期间,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空观察,一旦发现有飞机进入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黄山机场航务部报告。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未经黄山机场相关责任部门批准的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在黄山市范围内发生。违反本规定的升空物体及影响飞行安全活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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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基层检察机关应对措施

李碧东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目前存在混乱的司法鉴定进行规范化管理是适时和必要的,根据《决定》的有规定,检察技术的工作范围也有了明确的界定,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检察技术工作本文提出了一些观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鉴定 规范化管理 必要性 检察技术 任务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管理进行了规范,从《决定》所涵精神来看,主要针对公、检、法三家鉴定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调整,这将对司法鉴定体制新格局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也同时为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任务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下,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全面领会《决定》精神,发挥检察技术的作用、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能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下面笔者对此问题阐述一些看法。
1 司法鉴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的管理模式可以说一直走的是摸索之路,各种鉴定机构在数个行业中先后建立,导致机构设置重复,整个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不仅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也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是解决司法鉴定纷乱局面的根本之举。
1.1 鉴定的委托和受理呈现混乱局面。
由于一直未能出台全国性的相关法律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调整,使司法鉴定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范,任何一个鉴定机构都可对司法鉴定委托进行受理,造成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产生了相当混乱的局面,如检察机关对非管辖案件进行受理鉴定,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不分轻重、绕过侦查机关进行自鉴自审,这明显不符合鉴定机构应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原则也违反了诉讼法中关于诉讼证据采用的明确规定,在本应受到监督的环节里失去了应有的监督。甚至有些鉴定机构把给回扣当作扩大自己受案范围的利器,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而案件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同一损伤在多个机构中反复申请鉴定,在申请得到受理后,就形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从而达到选择对自已最有利的结论的方法成为可能,这就是为什么同一个损伤会产生上十个鉴定结论的原因。原有司法鉴定体制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自定自鉴的问题成为诉讼中不可避免的矛盾成因,常常造成司法活动中积案难离的局面。因此,《决定》第七条等规定从根本上理顺了各鉴定机构的关系,扭转了这种纷乱的局面,对司法鉴定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是至关重要的。
1.2 鉴定结论的采用不规范
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鉴定结论在某些案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人身伤害方面。但在《决定》出台以前,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结论的采用没有明确规定,使诉讼过程中基于上述原因产生的多个均为有效的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审判机关常常显得无所适从,因此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就采用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进行应对,即非本部门本地域范围内作的鉴定不予受理和立案,这明显侵害了当事人的正常诉讼权力,造成受害人手执鉴定却无处申诉的恶果,也直接引发了很多的诉讼纠纷。《决定》第七条明确把侦查部门所属鉴定机构限制在侦查工作的需要上,同时取消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那么就意味着与侦查无关、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权都集中到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鉴定机构手中(《决定》第三条),在《决定》第八条还规定了“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只能由除侦查机关以外的独立的鉴定机构受理,这就解决了鉴定权分散、鉴定结论无法选择的矛盾,而这恰恰就是诉讼纠纷产生最多的方面。
1.3 鉴定标准没有统一
鉴定标准的不统一性造成异地鉴定结论产生明显差异,也是产生诉讼争端的重要因素。如:尽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家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损伤轻伤鉴定标准》,但随后出现的各种释义及补充规定又使各地各行业间的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差异,使一个有效鉴定换一个环境就变成无效的现象屡屡发生。《决定》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从这条可以看出,此规定中只是一个笼统的内容,并没有把遵守全国性的技术鉴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作为一条硬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异地鉴定结论差异问题,《决定》还应在管理规章中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即所有的技术鉴定标准及技术操作规范应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根据已有标准及应用实践,配合《决定》的实施尽快制订全国统一的各执业类别鉴定标准和规范,只有这样才是消除技术鉴定规范性差的根本之举。
1.4 对鉴定人违法鉴定无有效制约手段
对鉴定人违法鉴定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也是导致鉴定结论反复不定的因素。个别鉴定人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在人情、金钱等因素的影响下,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滥用技术鉴定标准,作出与实际不符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而法律对于鉴定人的上述行为仅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中有笼统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因此,《决定》第十三条不仅规定了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时应受的惩处,还特别规定了对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甚至撤销登记的四种情形, 这对鉴定人的行为将产生比较全面的约束作用。
2 在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下基层检察技术的主要任务。
《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从此条的精神来看,检察技术应以服务于自侦部门的工作为存在的条件。那么,我们如何来正确界定检察技术的工作范围呢?根据《决定》第十七条的解释,以及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我认为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应涵盖以下内容:
2.1 法医类鉴定
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来看,法医类鉴定主要是法医临床鉴定,工作范围为受理公诉、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医学文证审查,监所部门的保外就医文证审查、职务犯罪中涉及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以及对提前介入的重大伤亡案件进行随案监督等。
2.2 物证类鉴定
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在基层院的物证类主要体现在受理自侦部门的文件检验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痕迹鉴定与微量鉴定由于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到广泛开展。
2.3 声像资料鉴定
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对于声像资料的鉴定,在目前的技术力量及设备条件下基层院不可能开展,我们只能在视听技术上把工作做扎实,根据检验技术的要求来采集制作视听资料,使视听资料成为诉讼过程中的有效证据。
3 在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下应如何做好检察技术工作。
针对检察技术工作范围的缩小,我认为要防止检察技术的退化及技术人才队伍的的萎缩,检察机关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加强。
3.1 加强对检察技术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
《决定》的出台,无疑是稳定检察技术队伍的定心丸。在近几年中,有关司法鉴定改革的各种传闻反映着这样的信息: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技术鉴定队伍可能要被取消,鉴定权统一归属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司法鉴定中心,各省市也纷纷制定司法鉴定改革的方案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在尚无全国性统一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这些信息确实使检察技术人员产生了今后何去何从的疑虑。根据《决定》第七条的规定,检察技术检验鉴定工作的机构设置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根据该条的精神,检察技术的职责和职能分工也变得清晰明了。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应该在全面领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正确树立检察技术的服务观念,安心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勤勉工作,踏踏实实为检察自侦业务提供优质的服务。
3.2加大检察技术的基础设施投入。
面临检察技术工作范围的局限性,我们应对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争取把业务作精,使检察技术真正成为自侦部门的坚强后盾,才能促进检察技术的长足发展。但是,对于基层院来说,原有的技术力量及设施远远达不到适应检察业务的需要,如很多基层院设备陈旧、人员老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有的院甚至没有技术部门,有技术部门的也仅为了应付考评而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严重制约了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深入发展。因此,基层院应以《决定》的颁布为契机,全面落实高检院关于科技强检的精神,尽快充实技术力量和技术设备,加强检察技术人员的系统性培训,充实《决定》中规定的技术门类人员,摆脱基层院技术部门不受重视、甚至名存实亡的境况。
3.3按照《决定》的精神,完善检察技术鉴定规则。
鉴于法律依据的改变,原有的《检察技术检验鉴定规则》已与《决定》的精神不相适应,应在《决定》正式实施前尽快作出相应的更改,以利与《决定》的有关规定紧密衔接,特别是在工作范围方面,应根据《决定》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如“对其它机关送检的物证材料,经院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检验鉴定”之规定将与《决定》的第七条产生冲突,对此应作出相应的更改或限制性解释。因此,完善检察技术鉴定规则,是检察技术做到有的放矢、顺利开展的保证。
3.4 建立健全检察技术及自侦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
检察技术的发展已完全依赖于自侦部门的工作,没有自侦工作的支持,检察技术将没有生存的土壤,因此如何与自侦部门进行良好的协作配合,是关系到检察技术的发展大计。我们在工作中要做到主动与自侦部门配合,相互探讨协作的方法和经验,并通过工作业绩展现技术的强大生命力,使技术与自侦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在各方面的重视下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促进检察技术的发展,为自侦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3.5 完善检察技术错案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检察技术工作质量,建立和完善检察技术错案追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精神,建立鉴定人责任制,明确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加强鉴定人的责任心和危机感,以保证鉴定质量。同时结合上级院的案件质量检查和技术检案备案制度,加大对鉴定人的监督力度,尽量避免错案的出现机率。
3.6 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之间技术队伍的合作。
如前所述,基层检察机关由于人员配置不全、设备陈旧老化等原因,多数技术部门的技术门类配备很不齐全,这也为全面履行检察技术职能设置了障碍。但从全局来看,基层检察院之间的技术门类设置完全可以作到互补的,从总体来看技术门类是齐全的。根据《决定》第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也不应受到地域的限制。因此,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要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和协调下,将自侦案件中出现的、但由于技术原因不能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及时委托到有此技术门类的检察机关进行处理,这不仅有利于自侦案件的顺利办理,也使检察技术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促进检察技术的全面发展。

参 考 文 件
1 胡康生,李福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433
2 王金贵. 提高检察技术工作能力 服务检察工作[J]. 人民检察, 2005, 4(上): 8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J]. 检察工作资料汇编, 2005, 2: 14

作者单位: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336400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岳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岳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全面推进污染物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十二五”减排规划和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扎实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电力、造纸、印染等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结构调整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要按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基本实现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现役及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与运营监管,单机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硝设施,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完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机动车污染监控和农业源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严格监督执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总体目标

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65902吨、氨氮30059吨、二氧化硫56237吨、氮氧化物59943吨、铅0.29吨。

“十二五”期间,省政府下达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为:到2015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50700吨,比2010年下降9.875%,净削减5537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49160吨,比2010年下降17.99%,净削减10783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150606吨,比2010年下降9.22%,净削减15296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26650吨,比2010年下降11.34%,净削减3409吨;铅排放总量控制目标0.29吨,比2010年下降0%,净削减0吨。

按照省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结合各个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县、市排放总量指标。各县、市政府据此制定本辖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过快发展。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县、市、区和企业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组织对高污染行业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取消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二)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时调整我市“鼓励、限制、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促进低能耗、低污染的行业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在建设项目方面有关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准入标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三)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坚决依法淘汰、关闭生产工艺、设备落后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四)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严禁超标、超总量或无证排污。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建成完善的污染源监控平台,规范总量监控技术措施。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控制总量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附件:1、各县、市、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削减任务

2、岳阳市“十二五”水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表

3、岳阳市“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表





附件一:

岳阳市各县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
2010年排放基数(吨)
2015年控制量(吨)
“十二五”削减率(%)
净削减量(吨)

污染物

名称
区域总量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岳阳楼区
化学需氧量
25186.44
23772.51
1413.93
22164.1
20800.9
1363.1
12
12.5
3.59
3022.37
2971.56
50.81

氨氮
9848.92
9696.19
152.73
7977.6
7834.5
143.1
19
19.2
6.30
1871.29
1861.67
9.63

二氧化硫
24787.96
24787.96
-
21317.6
21317.6
-
14
14
-
3470.31
3470.31
-

氮氧化物
39882.66
39882.66
-
29912.0
29912.0
-
25
25
-
9970.67
9970.67
-

云溪区
化学需氧量
10855.41
7434.97
3420.45
9878.4
6728.6
3149.8
9
9.5
7.91
976.99
706.32
270.67

氨氮
5597.29
5266.37
330.92
4981.6
4660.7
320.8
11
11.5
3.04
615.70
605.63
10.07

二氧化硫
10841.27
10841.27
-
9323.5
9323.5
-
14
14
-
1517.78
1517.78
-

氮氧化物
2658.47
2658.47
-
2578.7
2578.7
-
3
3
-
79.75
79.75
-

君山区
化学需氧量
8565.56
3418.00
5147.56
7966.0
3247.1
4718.9
7
5
8.33
599.59
170.90
428.69

氨氮
1030.77
489.76
541.01
979.2
473.1
506.1
5
3.4
6.45
51.54
16.65
34.89




责任单位
2010年排放基数(吨)
2015年控制量(吨)
“十二五”削减率(%)
净削减量(吨)

污染物

名称
区域总量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二氧化硫
667.07
667.07
-
647.1
647.1
-
3
3
-
20.01
20.01
-

氮氧化物
129.73
129.73
-
127.1
127.1
-
2
2
-
2.59
2.59
-

岳阳县
化学需氧量
20272.48
9069.61
11202.87
18245.2
8153.6
10091.6
10
10.1
9.92
2027.25
916.03
1111.22

氨氮
2158.36
944.79
1213.57
2028.9
899.9
1128.9
6
4.75
6.97
129.50
44.88
84.62

二氧化硫
4246.88
4246.88
-
587.0
587.0
-
5.5
5.5
-
233.58
233.58
-

氮氧化物
1875.29
1875.29
-
127.1
127.1
-
3
3
-
56.26
56.26
-

华容县
化学需氧量
20806.77
10233.54
10573.23
18934.2
9230.7
9703.5
9
9.8
8.23
1872.61
1002.89
869.72

氨氮
2337.69
1081.04
1256.65
2092.2
991.9
1100.4
10.5
8.25
12.44
245.46
89.19
156.27

二氧化硫
2194.28
2194.28
-
2040.7
2040.7
-
7
7
-
153.60
153.60
-

氮氧化物
709.54
709.54
-
674.1
674.1
-
5
5
-
35.48
35.48
-






责任单位
2010年排放基数(吨)
2015年控制量(吨)
“十二五”削减率(%)
净削减量(吨)

污染物

名称
区域总量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合计
生活+

工业
农业源

湘阴县
化学需氧量
15902.83
7475.93
8426.90
14630.6
6691.0
7939.6
8
10.5
5.78
1272.23
784.97
487.25

氨氮
1652.30
883.86
768.44
1487.1
812.0
675.1
10
8.13
12.15
165.23
71.86
93.37

二氧化硫
2653.06
2653.06
-
2480.6
2480.6
-
6.5
6.5
-
172.45
172.45
-

氮氧化物
4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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