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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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16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现将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地中海实蝇是果树的毁灭性害虫,去年美国从国外传入此害虫,已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我国尚无此害虫,一旦传入,将直接影响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为此,必须迅速采取有力的植物检疫措施。望有关部门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工作。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
国务院:
据我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七月十三日电告,危害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害虫—地中海实蝇正在美国蔓延,美国加州州长布郎已宣布南加州圣何塞地区方圆六百英里为地中海实蝇虫害检疫区,在各要道设置检查点,严禁从该区运出水果、蔬菜,并大面积喷洒化学杀虫剂控制疫情继续发展。该领事馆已告我访美人员不要携带水果回国,并要求通知国内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据香港《国际经济行情》报导,美国农业部八月二十八日发出警告,地中海实蝇正在美国西部加州蔓延,有可能成为美国农业历史上最大害虫的入侵。仅加州一地已使美国损失数十亿美元。
地中海实蝇是国际上十分重要的检疫性害虫,此虫危害柑桔、苹果、葡萄、梨、芒果等水果,还危害蕃茄、茄子等蔬菜,寄主植物达一百二十多种。此虫原产于非洲热带地区,现已传播到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尚未发生此虫,是对外植物检疫对象之一。我部得知美国发生地中海实蝇的疫情后,已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加强对地中海实蝇的检疫检验工作,严防该虫传入国内,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关注。
目前,已有一定数量的美国水果进入我国,据北京、广州、深圳等动植物检疫所反映,来华旅客经常携带水果入境,其中美国柑桔和苹果占很大的比例。又据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反映,去年以来,我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已经或正在开展以香港进口甜橙和苹果的寄售业务。大量进口疫区的水果,对我国水果的生产威胁很大。世界上有些国家如美国、日本、苏联等国早已规定禁止一切旅客从国外携带水果入境。美国发生地中海实蝇的疫情后,日本、南朝鲜、我国台湾地区均已禁止进口美国鲜果。最近,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建议应暂停进口美国水果的寄售业务和禁止来华旅客携带美国的水果、蔬菜入境。我们认为这一建议很好。
为了确保我国水果的生产安全和出口贸易,严防地中海实蝇等危险性病虫传入我国,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美国生产的水果、蔬菜(仅限蕃茄、茄子、辣椒等,下同)进口。如需从其他国家进口水果、蔬菜,应事先征得农业部的同意,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对外提出检疫要求。口岸植物检疫机关要认真做好进口检疫。
二、来华的旅客(包括归国侨胞、外国旅客、访华代表团、外国驻华机关工作人员、我出访回国人员等)不得携带水果、蔬菜入境。供途中食用的少量水果应在入境前自行处理完毕,入境检查发现带有水果、蔬菜者,由口岸植物检疫人员没收销毁处理。请海关人员予以协助,发现入境旅客携带水果、蔬菜立即通知植物检疫人员处理。
三、在国际航线上工作的机组人员、船员、列车员,在飞机、轮船、国际列车抵达我国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后,不得将水果、蔬菜带离飞机、轮船、列车。烂果、果皮等垃圾应妥善处理,不准任意抛弃。
四、为了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必须加强宣传工作。可在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入境通道张贴通告(通知内容与有关部门另商定),在旅客检查现场,口岸植物检疫人员要对入境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直接关系到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除口岸植物检疫人员要坚守职责,严格把关外,要求外贸、外交、交通、铁道、民航、海关、旅游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农业部
一九八一年十月四日
通 告
目前,危害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害虫——地中海实蝇正在一些国家蔓延,给这些国家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此虫主要随水果、蔬菜传播,为了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安全,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按国务院通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从发生地中海实蝇的国家和地区进口水果、蔬菜(限蕃茄、茄子、辣椒等,下同)。从其他国家进口水果、蔬菜,应事先征得农业部同意,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订明检疫要求。口岸植物检疫机关要认真做好进口检疫。
二、来华的旅客(包括归国侨胞、外国旅客、访华代表团、外国驻华机关工作人员、我出访回国人员等)不得携带水果、蔬菜入境。供途中食用的少量水果应在入境前自行处理完毕,入境检查发现带有水果、蔬菜者,由口岸植物检疫人员没收销毁处理。在执行中请海关人员予以协助。
三、在国际航线上工作的机组人员、船员、列车员,在飞机、轮船、国际列车抵达我国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后,不得将水果、蔬菜带离飞机、轮船、列车。烂果、果皮等垃圾应妥善处理,不准任意抛弃。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办法》生效前《报关员证》的有效期
(一)2006年5月31日之前(含当日),在海关取得8位报关员注册编码的报关员,其《报关员证》有效期延至2008年,具体时间以《报关员证》发证日期标注的月日为准。
(二)持上述《报关员证》的报关员,在有效期届满前,均可凭以办理报关业务,不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员证》延长有效期的签注手续。
二、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申请报关员注册时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当符合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险种的规定。
三、关于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
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但是,报关员在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
四、关于考核及出具考核合格证明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注册地海关的考核。考核合格的,海关予以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报关员培训
海关鼓励报关员参加报关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六、关于《报关员证》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海关启用新版《报关员证》。有效期已经延至2008年的旧版《报关员证》,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换发新版《报关员证》。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制作《报关员证》的照片应为蓝底(或白底)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
七、关于《办法》所涉及报关员注册行政许可项目法律文书的统一格式样本
(一)《报关员注册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应当填写《报关员注册材料签收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见附件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决定书》(见附件7)。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变更决定书》(见附件8)。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撤销报关员注册决定书》(见附件10)。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11)。
八、《办法》施行后下列文件废止
(一)1992年9月9日下发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一〔1992〕1417号);
(二)1995年7月3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清理整顿报关企业和报关员队伍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稽〔1995〕518号);
(三)1996年7月19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610号);
(四)1996年12月31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
(五)1997年4月8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稽〔1997〕307号);
(六)1997年12月5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年审的规程〉的通知》(署稽〔1997〕969号);
(七)1998年8月27日下发的《稽查司关于为供港鲜活商品报关的报关员制发报关员卡有关问题的通知》(稽管〔1998〕42号);
(八)1998年12月24日下发的《监管司关于做好海关对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监管〔1998〕31号);
(九)2000年1月5日下发的《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企业年审工作事宜的通知》(监管〔2001〕2号)。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关员注册变更申请书
2.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变更决定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撤销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司〔2012〕108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
现将《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执法执业考评机制,促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正廉洁执法、诚信文明服务,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业考评,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执法执业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执业考评,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执业考评由省司法厅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考评,实行上级机关考评下级机关,本级机关考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考评,根据管理关系由其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执业考评由其所在执业机构进行。
第二章 考评方式、办法
第五条 执法执业考评实行年度考评、阶段考评与日常考评相结合。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考评,以年度综合考评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对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对其执业人员的考评,以阶段考评和日常考评为主。
年度考评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评周期。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评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考评年度。
第六条 执法执业考评总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逐项评分。
执法执业考评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档次,即: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至89分的为达标、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七条 被考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该单位年度考评结果为不达标,并按照管理权限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法执业单位和人员在执法执业活动中违法违纪,造成重大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案件、事件的;
(二)发生罪犯、劳教(戒毒)人员脱逃等监所内重大案件或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因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发生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工作发生失泄密,或者工作人员参与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被考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加1至2分:
(一)本单位获得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优秀等次,或者在法制工作专项活动中获得上级机关通报表彰的;
(二)执法和法制工作有创新,被上级机关作为典型经验总结推广,或者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三)重视法制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对司法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有显著促进作用的。
第九条 执法执业考评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听取执法执业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执法和办案场所,调阅执法执业档案,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以及信访投诉记录;
(三)召开执法执业监督员座谈会,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放征求意见表、执法执业评议卡;
(四)与管理服务对象或者监管改造对象进行个别谈话;
(五)社会问卷调查;
(六)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七)根据考评需要采取的其他合法有效方法。
第三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执法执业考评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担任,成员由法制、办公室、人事、监察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的其他部门具体协调组织。
第十一条 省厅负责对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和市司法局执法工作的考评;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戒毒)所执法工作的考评;市司法局负责对县(市、区)司法局执法工作的考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内设执法机构(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
省厅对各市司法局的考评由厅机关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执法职能分工负责。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对市属监狱、劳教(戒毒)所的考评,应当协调市司法局参与,市司法局不再单独组织对所属监狱、劳教(戒毒)所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厅机关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市司法局相应执法内容的考评结果,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对监狱、劳教(戒毒)所的考评结果,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
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考评结果按隶属关系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执业考评结果报其所属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组织对系统内执法执业单位进行考评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结合各单位自评情况和考评、抽查情况,对被考评单位分别提出相应的考评意见,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向厅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五条 执法执业考评结果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通报。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考评的机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评的机关、单位可以视情况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四章 考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执业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各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和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干部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执法执业考评结果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及执法执业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每年提出相应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条件、标准,根据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和各市司法局的推荐,评选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八条 在执法考评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及时纠正。同时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追究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相应的执法执业考评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执业考评办法和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其考评办法和标准报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1日。
附件: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考评标准
http://app.shandong.gov.cn/attach/2012/22/4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