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47:37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5月11日,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发布《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后勤保障〔2003〕1号),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后勤保障〔2003〕1号”通知要求,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按照《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则》(以下简称“应急规则”)检测合格,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凭合格检验报告发给“临时注册证”,产品可以生产、销售。目前已具备条件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承担“应急规则”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是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的企业,如申报医疗器械注册证,则须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产品履行注册全性能检测,且生产企业应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不具备医用卫生材料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医疗器械检验中心不再执行“应急规则”,接受其样品的检测(获得国家专利的产品除外)。

  四、不属于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和GB19082-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所规定的产品,但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医疗防护用品,不执行“应急规则”,应按规定履行产品注册。

  五、要加强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的质量监督。对未经检测而擅自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六、按“应急规则”检测并生产、销售的产品只限防治“非典”期间,执行“应急规则”的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实行以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各区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民政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必须按年缴纳优待金,但下列人员免缴优待金:
㈠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
㈡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红军失散人员;
㈢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㈣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㈤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㈥其他市政府规定给予免缴的人员。
第五条 优待金由各区统一收集,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收,农村村民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收,由镇(场)、街道统一上缴区财政优待金专户。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其优待金也可由所在单位代收,所在单位代收后,应分别将优待金上缴有关区财政优
待金专户,并将代收情况书面告知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优待金实行收支两务线管理。农村村民优待金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后,原“三提五统”中包含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项目,应停止征收。
第六条 优待金社会统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优待情况、义务兵兵员人数和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优待金每年征集一次,各区征集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应于每年年末,做好下年度优待金社会统筹的预算。预算总额应包括户籍在本地区的并由户籍地入伍的城镇青年、农村青年、企事业单位的所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及其他优待、奖励金。
第九条 实行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30%;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征,由征兵所在区按户籍地标准兑现优待金。
鼓励义务兵所在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单位,在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之外,再给予优待。
第十条 优待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各区在本行政区内统一时间发放。
优待金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各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发放,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阿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阿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8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黑龙江省阿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8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我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