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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9:29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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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切实做好已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第一条第一款,“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后,中标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可直接凭招标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等有关凭证办理退税。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的程序与要求仍按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执行。招标单位所在地的省国家税务局须将本年度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有关中标项目、中标企业、中标金额等相关情况于次年的一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二条,“... ...,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出口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直接在清算期内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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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政总局和菲律宾共和国邮政总局邮政包裹协定

中国邮电部邮政总局 菲律宾邮政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政总局和菲律宾共和国邮政总局邮政包裹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1月18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政总局和菲律宾共和国邮政总局(在本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均称“邮政主管部门”)为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发展,就两国之间建立互换邮政包裹业务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的范围
  一、本协定各项规定只涉及按本协定规定互换的邮政包裹,不影响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制定的现行规定的继续有效执行,但如另有规定或修改除外。
  二、本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包裹”这个简称适用于各类邮政包裹。

  第二条 互寄方式
  一、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两国间办理水陆路和航空普通包裹的经常互换和经转业务。
  二、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其封发和接收包裹的互换局,并将局名相互通知。

  第三条 邮费
  一、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应对包裹自行订定所收的邮费,并将此项邮费及其变动情况相互通知。
  二、上款所指包裹邮费应在交寄时付清。

  第四条 应收运费
  一、原寄国邮政主管部门应准许寄达国邮政主管部门:
  (一)订定终端费;
  (二)对进口航空包裹订定国内航空续运费。
  上述运费由寄达国邮政主管部门用书面通知原寄国邮政主管部门。
  二、如包裹退回、在寄达国内改寄或改寄他国,上款所指运费将不退还原寄国。

  第五条 重量和尺寸限度
  一、每件包裹的重量不得超过十公斤,长度不得超过一·0五米,长度和长度以外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得超过二米。如一方国内某些地方在某段时间内,因某种原因,不能受理最高重量和最大尺寸的包裹时,则应通知另一方。
  二、包裹的确切重量和尺寸的计算,除有明显的错误外,应以寄发局的意见为准。但如重量的差异引起运费的变更时,应以新秤得的重量为准。

  第六条 禁寄物品
  一、下列物品禁止用包裹寄递:
  (一)任何一方国内邮件中不准寄递的物品;
  (二)寄达国现行海关规定和其他法令规定不准进口的物品;
  (三)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信函或通知;
  (四)寄给包裹收件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物品;
  (五)由于其性质或包装可能伤害邮政人员或污损其他包裹和邮政设备的物品。
  二、寄达国收到装有禁寄物品的包裹时,应按其国内法令和规定处理。但易爆、易燃和危险品以及对健康、秩序或治安有害和有伤风化的文件、图画及其他物品,一律不应发往寄达地,不投交收件人,不退回原寄地。
  三、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应将根据其国内法令和规定,禁止在国内邮件和用包裹寄递的物品名称相互通知。

  第七条 海关规定和其他法令的实施、关税和其他资费
  一、包裹应按寄达国海关现行规定及其他法令和规定办理。关税和其他不属于邮政的资费应向收件人收取。
  二、对于退回、寄件人放弃、由于内件全部损坏而销毁或改寄到第三国的包裹,关税和其他不属于邮政的资费应予注销。
  三、为便于海关查验,包裹的封志或其他捆扎物可以不经收件人允许而拆毁。开拆后,如包裹不能在查验后立即投递时,应按寄达国国内的规定重新封装。

  第八条 责任和补偿
  双方对于普通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不承担责任,也不付补偿金。

  第九条 海关验关费、投递费和保管费
  一、对于送交海关查验或只送交海关的包裹,寄达国邮政可向收件人收取一笔费用,其金额与对国外寄来的该类邮件所付的费用相同。
  二、寄达国邮政可按其国内规定的标准向收件人收取窗口投递费或按址投递费。在第一次按址投递后,每次重新投递均可收取同样的费用。
  三、寄达国邮政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的包裹,可按其国内规定向收件人收取保管费。
  四、上述三款所指的费用,即使包裹被改寄或退回国外,也可不予注销。

  第十条 投递和改寄
  一、包裹应根据寄达国国内的规定尽快投递。
  二、由于包裹收件人地址的变更,可以根据寄件人或收件人的要求,将包裹在寄达国境内改寄或改寄他国。但只有包裹符合继续发往前途的条件,而且新的运费以及经转邮政不准注销的各种费用均由寄件人或收件人预先付清或可向新寄达邮政收取时,方可改寄他国。
  三、包裹在寄达国境内改寄时,寄达邮政可根据其国内有关改寄包裹的规定,向收件人收取各项附加费用。即使包裹再改寄他国或退回原寄地,此类费用也不予注销。
  四、经寄件人或收件人要求,并保证交付新的航空运费时,包裹可以用航空邮路改寄。
  五、寄件人有权在包裹和包裹发递单上加注不准许对包裹进行改寄的适当说明。
  六、包裹从一国改寄至另一国,新的运费及经转邮政不准注销的各项费用如未预付,可向收件人收取。

  第十一条 撤回和更改姓名地址
  一、在包裹未投递之前,寄件人可以撤回或更改寄达地址。
  二、此项要求应用邮寄或电报发出。原寄国邮政可向寄件人收取对此类要求所应收取的资费。此项要求如用航空邮路或电报发出,相关邮政可额外向寄件人收取航空费或电报费。但对由同一寄件人在同一邮局同时寄出的寄给同一地址和同一收件人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包裹提出上述要求时,则只收取一件的费用。
  三、根据撤回要求,而将包裹退回原寄地时,其运费和退回包裹的邮政不准注销的各种费用应向寄件人收取。
  四、因要求更改寄达地址而将包裹在寄达国境内改寄或改寄他国,则应按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无法投递
  一、交寄包裹时,寄件人可提出对包裹在无法按址投递时的处理要求。
  二、如寄件人未按上款规定提出要求或按其要求办理而仍未能妥投,无法投递的包裹应在寄达国国内规定的期限满期后退回寄件人。但如收件人拒收或要求立即退回时,则应将包裹立即退回。
  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第三款和第六款的规定,适用于因无法投递而在国内或向国外改寄的包裹。
  四、寄件人表示放弃的无法投递的包裹不予退回,而按寄达国国内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改寄或退回包裹资费的收取
  在两国之间改寄或退回包裹时,寄退包裹的邮政应向对方收取下列资费:
  (一)如果运费未预先付清,则收取该项运费;
  (二)收取不准注销的各种资费。

  第十四条 查询
  一、从交寄包裹之次日起,一年以内可受理对该包裹提出的查询申请并采取相应措施,但须预先交付查询费。对同一寄件人向同一收件人同时寄出的几件包裹的查询,则只收取一件的费用。
  二、查询单应一律用航空寄发。如查询用电报发出,应额外收取电报费。

  第十五条 变质包裹的处理
  当包裹内件在处理过程中即将变质或腐烂时,任何一方可以不必预先通知或办理法律手续,而根据其国内规定将包裹内件处理。

  第十六条 误收和误寄包裹
  一、除按禁寄规定予以没收的以外,误收、误寄的包裹可由寄达邮政退回原寄地。
  二、误寄的包裹应由收到这类包裹的邮政自行用最直接的邮路转往正确的寄达地。无法转往正确寄达地的误寄包裹,应退回原寄地。
  三、误寄的航空包裹应用航空邮路转往正确的寄达地或退回原寄地。但如无航空运输业务和预计用水陆路转寄或寄退的时间不超过由航空邮路经原寄国运递所需时间的一倍时,可使用水陆路邮路。

  第十七条 不准收取的邮费
  对双方互寄的包裹,不能收取本协定规定以外的任何邮费。

  第十八条 标准货币单位
  本协定各项规定中所涉及的货币单位应为万国邮政联盟法规规定的标准货币单位。

  第十九条 包裹单式和业务通知
  所使用的包裹单式应按照万国邮政联盟规定的格式印制。单式上和双方邮政部门间往来的业务函电准许使用英文或法文。

  第二十条 业务的暂停
  一方认为有必要或适合时,可以全部或部分暂停办理包裹业务,但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和国内法令的适用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详细办法由双方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加以规定。凡本协定没有规定的事项,双方按各自国内的法令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协定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一、本协定由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没有以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经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有关修改或补充,由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邮政总局和菲律宾共和国邮政总局邮政包裹协定实施细则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提留乡统筹征收管理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提留乡统筹征收管理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序,切实加强管理,把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征收村提留乡统筹费是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举措
依法征收村提留乡统筹费,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
例》规定:“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因此农民依照规定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是一种法定义务。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以及虽未承包土
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享受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社会公益及环境设施等方面服务的农民,都应当自觉履行义务,积极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
二、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乡统筹费包括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农村卫生事业等六项统筹费。
村提留、乡统筹费按年度征收,不得跨年度预收。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一次收取或者分夏秋两次收取。征收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以村为单位计算,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并以1997年预算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其中村提留所占比例不
得少于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的50%。
三、征收村提留乡统筹费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征收的原则。村提留乡统筹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认真核实农民人均纯收入,不得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负担之外,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不得借收缴村提留乡统筹费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二)合理负担的原则。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从事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户,可以按其纳税额或者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其经营规模和收入等情况确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决定,对贫困农户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可以适当调减;对特困农户,应当全部免缴。减免部分不得分摊给其他农户。对受灾地区农民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由该县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作出减免决定。
(三)教育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在落实农村政策中,要把强化对广大农民依法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教育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对农民进行经常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农民要区分应尽义务和不合理负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关系,增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自觉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抵制不合理负担。各地要把村提留、乡统筹费征收纳入村规民约,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四)维护稳定的原则。征收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要从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向农民讲明政策,讲清道理,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农民自觉缴纳。严禁动用专政工具、采取违法手段强行
向农民收取钱物;不得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不得让中小学生代收代缴;不得采取收回承包土地等错误做法胁迫农民交钱、交物。
四、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征收程序
(一)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村提留的预算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统筹费预算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镇)范围内
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向农民征收村提留、乡统筹费要如实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于每年5月底之前发至农民手中。
(三)向农民征收村提留、乡统筹费要开具省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据。
(四)村提留、乡统筹费征收结果和使用决算情况要如实向农民群众公布。
五、加强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好用好农民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控制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项目安排比例。村提留的使用比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费开支。乡统筹费的使用按照以下比例支出:乡村两级办学占60%,计划生育占9%,农村优抚占10%,民兵训练占4%,修建乡村道路占9%,农村卫生事业占5%,剩余3%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剂使用。其中农村教育统筹费用于本乡(镇)范围内
的乡村两级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补充办学经费不足、改善乡村中小学教学设施;计划生育统筹费用于本乡(镇)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场所建设、宣传培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节育手术费及补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补助;优抚统筹费用于本乡(镇)范围内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优抚对象;民兵训练统筹费用于本乡(镇)范围内的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和参与重大军事活动期间的伙食费、误工补贴、训练服装补贴;修建乡村道路统筹费用于本乡(镇)范围内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原材料费、养护工具购置费和养护人员工资补贴;农村卫生事
业统筹费用于本乡(镇)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建设、合作医疗以及农民健康教育、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项目的补贴。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使用,要严格限定在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不得侵占,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二)建立健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分别属于村、乡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对村提留的财务管理,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实行村有乡代管的办法。乡统筹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由乡镇各单位自收、自支、自管
。法律已有规定或者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统筹费的个别项目,可以实行乡有县代管的办法。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实行报帐制度,开支前要报告,开支后要审核;要确保村里的钱由村里用,乡里的钱由乡里用,严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单位平调、挪用。
(三)加强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村提留的各项收支计划、开支项目,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使用情况要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农经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乡统筹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
乡统筹费实行县代管的审计监督,由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乡统筹费的使用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全乡群众公开;同时,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统筹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人大监督。村民对违反村提留乡统筹费征收、使用规
定的,有权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六、村提留乡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
县、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反本决宝,情节轻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借收缴村提留乡统筹费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以及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主
要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可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征收工作中违法施政,激化矛盾,酿成重大事件的,或者贪污、挪用、挥霍浪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违反本决定,不按时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经批评教育仍拒不缴纳的个别村民,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其发出《限期缴纳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
又不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行政诉讼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拒不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村民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积极受理,认真审核,及时结
案。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串连、煽动、组织群众制造事端,抗拒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改税试点县,可以按照试点方案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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