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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一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17:28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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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一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菲律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一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一年两国进出口商品货单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方面准备在一九八一年从菲律宾进口以下商品:椰子油二万五千至五万公吨,精选铜矿四万至八万公吨,木材五万至十万立方米,腰果五十至一百公吨,化纤三百万至五百万美元,一定数量的胶合板、铬矿、精制甘油和电视机显象管,以及其他商品。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菲律宾的供应可能而定。

 二、菲律宾方面准备在一九八一年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原油九十万公吨,槿麻二千公吨,白矿油四百至五百公吨,冰醋酸(数量待定),一定数量的煤、纺织品、钢坯、磺胺、扑热息痛、机械和设备、矿产和矿产品、工业农业和医药用化工品、食品,以及其他商品。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菲律宾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将由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争取达到其双边贸易的进出口货值大体平衡。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交易并无限制之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中菲联合贸易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签订,正本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菲联合贸易委员会          中菲联合贸易委员会
    中国代表团团长            菲律宾代表团团长
     奚 业 胜             霍苏埃·比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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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12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徐州实际,特制定新城区起步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的方向与重点
1.除国家禁止投资的特殊行业、领域外,中外客商可在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的领域、投资的方式和方向。
2.重点鼓励客商以各种方式参与起步区市政基础设施、行政办公、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商贸物流、文教卫体、餐饮娱乐、房地产开发和旅游等方面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经营。
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凡来徐州新城区起步区投资兴业的国内外客商,除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鼓励中外客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在如下几个方面享受相关特殊的优惠:
1.土地使用方面
(1)徐州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受徐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垄断起步区土地一级市场,通过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实施企业化运作的模式统一对外出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起步区土地出让价格以成本价为基准,按容积率和土地位置定价。成本价以起步区土地收支平衡为原则进行测算。
(3)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可视成交价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土地出让价2%-5%的优惠。
(4)投资1亿元以上、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投资商,在项目建设期内,可按照开工前交纳50%、建设中交纳30%、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交纳20%的比例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全部付清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5)通过调整土地供给量,实现土地升值,确保前期投资商的土地预期收益。
2.公共基础设施方面
(1)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如学校、医院、体育设施、科研院所、环保设施、道路、桥梁、美化、绿化、亮化及旅游资源开发等),属非经营性项目、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投资建设的,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属经营性项目的,按核定的土地成本价公开挂牌出让建设用地。
(2)由市、区级征收使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属非经营性项目的一律免征,经营性项目减半收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交纳的属于地方(市、区级)财力部分的税收前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
(3)投资商可通过竞标方式获得道路、桥梁、广场、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
3.商贸、餐饮及娱乐业方面
(1)均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其中大型商业设施(如大卖场、购物中心)、星级宾馆(大酒店)、娱乐中心和商贸综合楼等项目,其建设用地均按照成本价挂牌出让。
(2)上述大型建设项目由市、区级征收使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按最低标准的50%征收,其它项目均按80%征收。
(3)自纳税之日起,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属地方(市、区级)财力部分的,第一年、第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第四、第五年奖励企业50%。
4.办公设施方面
(1)市级机关各部门自建办公楼,按照成本地价供应土地。
(2)入驻起步区的企事业单位,凡自建办公楼的,地价按评估价出让。
(3)企事业单位在中央活力区新购置办公用房,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
5.房地产开发方面
(1)房地产开发均采用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供地,并将项目建设应缴纳的相关行政性规费计入挂牌底价,企业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设规费不再交纳。
(2)凡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进入新城区起步区,其资质在市主管部门备案后,不需再另行审批。
(3)对首期土地出让价款支付50%以上、主体建筑出地面且已完成总投资额25%的建设项目,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发放预售房许可证,预售房款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
6.其它方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灵活的政策:
(1)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和国务院确定的520户重点企业在新城区起步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建立研发、采购和分销机构等项目;
(2)一次性投资3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标志性建筑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三、引资奖励政策
凡向新城区起步区引荐市外资金(含外资),并获得成功的国内外公民或者组织,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年实际引进资金种类和数额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分别为:
1.无偿拨款、捐赠:按拨款、捐赠资金的8%予以奖励。
2.无息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按无息使用资金的1%-3%予以奖励,使用时间越长,奖励比例越大。
3.有息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与银行正常利率相同的,按借款额的1%予以奖励;低于银行正常利率的,按借款额的1%加上与银行正常利率的差额部分予以奖励。
4.引进外来投资者投资经营项目的,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3 ‰ 给予奖励(具体比例根据客商投资的实际数额和项目建设形成的效应情况来衡量确定)。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出资奖励;引进合作项目的,由本地合作方出资奖励。 
四、服务保障政策
1.新城区起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项收费,均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集中受理,统一归口征收。未经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批准,市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区检查或收费。
2.新城区起步区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从项目立项到建成投产,涉及市计划、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审批,一律实行现场联合办公制度,限时办结,并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安排专人代办有关手续。
3.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招商处负责帮助客商协调外部关系,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
4.建设阶段的各项优惠政策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落实,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各项政策由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分析指标和分析图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分析指标和分析图表的通知

保监统信〔2008〕664号


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健康保险及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我会在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健康保险及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指标和分析图表(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使用。

  请各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载附件内容电子版。

  

  附件:

  1、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分析指标

  2、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分析表

  3、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分析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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