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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6:00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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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的规定,本着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负责,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的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贷款资金拨付等业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接受甲方对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范围
1.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
2.监督借款方履行借款合同(或协议);
3.监督贷款的使用;
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划拨贷款资金。
2.负责确定贷款项目、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和回收贷款本息。
3.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等有关资料。
4.对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甲方在变更借款合同(或协议),调整贷款计划、贷款利率,提前或延期收回贷款等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2.在收到甲方的年度贷款计划和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的当日或次日转发乙方经办行。
3.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向借款单位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保证甲方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4.监督项目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使用贷款和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暂停用款、代扣代收等处置措施。
5.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并及时划拨资金。
6.负责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甲方的要求编报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7.积极配合甲方处理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运作程序
1.甲方在借款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义务。
2.甲方将借款合同(或协议)、年度贷款计划抄送乙方及其经办行。
3.甲方按项目将贷款资金直接汇拨到乙方经办行。
4.乙方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到达的二日内,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通知借款单位立即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将甲方下达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转存至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5.乙方经办行应在每次收回贷款本息的二日内,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在乙方总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6.甲乙双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乙方对贷款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有关贷款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乙方拟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六、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1.委托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以本年代理贷款实际发放额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本年代理贷款实际发放额×费率
2.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的费率为2‰。
3.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即: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计付。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守约一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直至中止委托代理关系。下列行为均属违约行为: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
2.甲方逾期支付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3.乙方未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贷款项目发放贷款。
3.乙方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
4.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代理贷款义务。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再议。
如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发生而未履行完毕的代理业务,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在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姚振炎(签字)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 史纪良(签字)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199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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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0年 第2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共9件,现将规章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10年12月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1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8.1
1993.8.1

2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8.1
1993.8.1

3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国权〔1994〕78号
1994.12.31
1995.1.1

4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96)国权联35号
1996.12.31
1996.12.31

5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国权〔1999〕8号
1999.4.5
1999.6.1

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2002.2.20
2002.2.20

7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5号
2005.4.29
2005.5.30

8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2009.5.7
2009.6.15

9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
2010.11.25
2011.1.1





关于转发财政厅《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财政厅《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6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财政厅《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厅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引导与激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我区涉农、六大支柱产业、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驻藏银行自治区级分行及其在地(市)、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其他生产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7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六大支柱产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我区旅游业、藏医药业、农畜产品深加工和民族手工业、绿色食品(饮品)加工业、矿产业、建筑建材业发展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我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与增强发展能力、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等的贷款。
涉及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的统计口径,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统计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增加规模的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投放的同时,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上年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月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1%的比例分别给予奖励。上年末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以自治区级金融机构为奖励对象,按日历年度计算兑现。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奖励金额=[申请奖励年份金融机构12个月的月末贷款余额平均值-本金融机构上年12个月的月末贷款余额平均值×(1+10%)] ×1%

第七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厅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自身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各级财政分担奖励资金的方法。

第八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用于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具体的内部分配办法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金融机构当年12个月的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月末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十条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统计局确定的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口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奖励比例,合并计算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月末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奖励资金,并由自治区级金融机构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确定各金融机构提出的奖励资金申请,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各自治区级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六大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可以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进行核查,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有权追回资金,取消该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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