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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6:41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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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应当事前书面告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等劳动力市场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求职择业

第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 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或者直接向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求职等合法渠道求职择业。
第九条 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求职择业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供相应有效证件和材料,并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
从事技术工种或者特殊工种的求职者,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劳动者求职择业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其择业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转换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离职。
第十二条 境外人员来本省求职择业,本省劳动者出境求职择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求职择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人员,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自愿选择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人才流动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用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基本情况。
公布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用人员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外地或者农村劳动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任务而招用人员的,以及公民招用家庭服务人员的,当事人之间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限的规定。
被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二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并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但是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2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下列服务活动:
(一)为求职者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登记;
(二)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择业指导、求职咨询和介绍用人单位;
(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招用方法、国家规定的招用标准等咨询服务和推荐求职者;
(四)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洽谈场所和条件;
(六)向社会提供劳动力的供需、报酬等信息;
(七)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的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失业人员代办档案保管、代理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服务费的,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规定以外的报酬和谋取其他经济利益;介绍不成功的,不得收取中介成功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批准开业的合法证照、服务项目和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忌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中介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指导和调控,制定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各项规定,做好就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行跨区域、跨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实现劳动力供需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开
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资源管理和就业岗位信息采集,搞好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为促进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对招用人员简章和招用人员行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和检举,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举办大型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劳动者,依法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中介服务和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招用不满一个月工作期限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招用或者介绍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法介绍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取的保证金、押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收费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人才流动的管理,按照《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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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3〕41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提高烟草行业整体科研水平,进一步深化烟草行业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烟草行业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二、实施课题制是国家科研计划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是我国研究与开发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课题制符合市场经济、科技发展规律和科技体制深化改革的要求,积极促进研发工作中人、财、物的有机结合,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高科研水平和效率。
  三、实施课题制应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实施“科教兴烟”战略,加快以实施项目课题制为主要内容的烟草科技体制改革步伐,按照国家科研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烟草行业逐步建立一套能够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技术创新、提高科研水平和效率,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型科研计划管理制度。
  四、实施课题制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明确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在研发工作中的法律地位,规范课题运行中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实现以课题为中心的科研项目管理模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就是要在科技管理体制中引入竞争机制。要在课题的招标投标、评估评审、课题组长的选拔等方面,充分地体现公平、公开、公正。
  五、实施课题制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总体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烟草行业课题制的全面实施。
  六、要重点建设保障课题制顺利实施的政策环境。国家局将根据烟草行业整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研发展目标,组织制定国家局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暂行规定、课题招标投标制度、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等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并形成科学有效的保障实施课题制的政策环境。
  七、要重点建立并完善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科研管理运行机制。要真正从传统的以单位(部门)为中心的科研管理模式转变到以课题为中心的科研管理方式,建立并完善从课题的确立、管理到验收的课题招标投标机制与评估机制、课题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机制、课题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机制、科技人才流动机制等科学有效的新型管理运行机制。
  八、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行行业课题制的实施。首先对国家局管理的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课题制,对行业重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实行面向社会招标制度,建立专家评审和国家局办公会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制度,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实行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在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总结经验并具备符合课题制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国家局科研计划将全面实施课题制。
  九、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等国家关于课题制的文件与规定,充分认识实行课题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认真学习、深入研究、贯彻实行课题制作为当前烟草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并保证思想、行动上的高效统一,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要同步进行,与时俱进,实现平稳过渡。
  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实施课题制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快科研管理模式转变的步伐,积极推进课题制。要从有利于科研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科研管理提高效率、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能、有利于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出发,制定实施课题制的各项配套政策,确定课题制实施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建立顺利实施课题制的科研管理模式,为课题制的实施提供组织、政策和资金保证。
  十一、要加快烟草科研机构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课题制要求相符合的科研管理体制。首先要在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进行实施课题制试点,改革行政化管理研发活动的运行方式,鼓励打破单位(部门)界限与所有制界限,跨单位、跨行业、甚至跨国界,不拘一格择优聘用课题组长和成员。形成优势组合,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能,建立以课题制为核心的现代管理模式。各烟草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课题制的工作思路转变观念与职能,积极探索实行课题制管理模式,有步骤、有计划地全面推行课题制管理。
  十二、要充分发挥各类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在课题的招投标、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处理好科研人员(包括科研机构)与市场的界面关系,促进良好社会分工合作体系的逐步形成,提高全部研发活动的效率。
  十三、要积极营造一个与课题制要求相符合的良好工作环境。积极推进保证顺利实施课题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逐步打破阻碍课题制实施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不断推进烟草科研院所改革和烟草科研条件管理体制创新。
  十四、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对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投入与支持。要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乃至行业各个相关领域的积极性,吸引各方面的资金来源。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并鼓励烟草企业尤其是卷烟工业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加大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支持力度。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 件: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中国和毛里塔尼亚联合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国和毛里塔尼亚联合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67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67年2月17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的邀请,由比拉尼·马马杜·瓦尼外交兼计划部长率领的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一日至十七日在中国进行了友好访问。毛里塔尼亚政府代表团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接待。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接见了比拉尼·马马杜·瓦尼部长和代表团全体成员。周恩来总理同时接见了他们。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同他们进行了诚挚的和亲切的谈话。比拉尼·马马杜·瓦尼部长转达了毛里塔尼亚总统莫克达·乌尔德·达达赫、毛里塔尼亚党和人民对毛泽东主席和中国人民的敬意、钦佩、问候和支持。毛泽东主席请毛里塔尼亚代表团团长转达他和中国人民对毛里塔尼亚总统莫克达·乌尔德·达达赫和毛里塔尼亚人民的敬意和问候。
  以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为首的中国方面同以比拉尼·马马杜·瓦尼部长为首的毛里塔尼亚方面进行了会谈。双方就当前国际形势和发展中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等问题坦率地交换了意见。会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双方一致认为,目前的国际形势十分有利于全世界一切革命的人民。帝国主义者的寿命不会很长了。亚非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必须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进行坚决的斗争。双方表示坚决支持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中国方面指出,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国战争是全世界革命势力和反革命势力之间正在进行的大搏斗的焦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将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地支援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国斗争,直到把美国侵略者统统赶出越南。
  毛里塔尼亚方面重申支持英勇的越南人民,谴责对越南人民的侵略和屠杀,并且坚信越南人民的可歌可泣的牺牲将赢得最后胜利。
  双方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为恢复他们的合法权利而进行的正义斗争,并坚决支持正在争取独立的各国人民的斗争。
  双方强烈谴责南非和南罗得西亚殖民当局的种族歧视政策。同时谴责在世界任何其他地方存在着的种族歧视。
  比拉尼·马马杜·瓦尼部长表示毛里塔尼亚政府坚决主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并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活动。中国方面对毛里塔尼亚政府一贯采取的这一正义立场表示感谢。
  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重申,中国政府坚决支持毛里塔尼亚政府所奉行的不结盟政策。对毛里塔尼亚采取自力更生发展民族经济的方针,表示支持和赞赏,并衷心希望毛里塔尼亚通过实践,创造出自己成功的建设经验。
  在毛里塔尼亚代表团访问中国期间,双方在平等互利、互相支援、互相谅解的基础上,签订了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贸易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文化合作协定。
  毛里塔尼亚政府代表团在访问中国期间,参观了工厂、农村人民公社和学校,同正在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中国工人、农民、红卫兵和师生进行了友好接触;代表团还访问了清真寺,会见了中国的穆斯林兄弟。这些参观访问使代表团留下了十分良好的印象。
  毛里塔尼亚代表团坚信伟大的毛泽东主席在七亿人口的中国发动这样一场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具有极其深远的国际意义。代表团衷心祝愿中国取得更伟大的革命成就。
  中国方面重申邀请莫克达·乌尔德·达达赫总统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前来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比拉尼·马马杜·瓦尼部长邀请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访问毛里塔尼亚。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愉快地接受此项邀请。访问的日期将在不久之后商定。
  双方满意地指出,毛里塔尼亚政府代表团这次访问中国,对增进两国人民友谊作出了贡献,并为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毛里塔尼亚外交兼计划部长代表他和他的同事们对中国政府和人民在他们访华期间自始至终所给予的极其亲切、热情和兄弟般的接待表示深切的和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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