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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42:21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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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业经行党组会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金融方针和外贸政策,广开融资渠道,利用外资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融资对象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内出口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融资条件
第三条 凡正常贸易出口的项目均可使用福费廷方式融资。
第四条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贸易合同的延付期限应在90天以上;
(三)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票 据
第五条 适用于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本票(promissory note);
(二)商业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三)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
(四)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五)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第四章 单 据
第六条 办理福费廷业务须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以下几种单据:
(一)银行本票或由银行承兑的汇票,有效背书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
(二)信用证、保函及修改副本,必须保证付款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及可转让的;
(三)商务合同及装船单据(提单、发票)副本,并注明:copy conforms to theoriginal,并由出口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
(四)有关确认该项融资没有抵触进口国法律,并且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或任何扣缴的证明;
(五)确认所提供的文件或签字是真实有效的证明;
(六)其他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贴现率
第七条 贴现率计算方法为半年复利贴现法(Semi-annualdiscount to yield)
计算公式:贴现净额
FV
=---------------------------------------------------
(1+R%×182/360)^N1×(1+R%×183/360)^N2×(1+R%×Stub/360)
FV:贴现票据面值
R%:半年复利贴现率
N1:182天为一期的个数
N2:183天为一期的个数
Stub:剩余天数

第六章 期限及费用
第八条 福费廷业务承诺期一般为六个月,宽限期一般为七天。
第九条 承担费的收取按照贴现票据面值及承诺的实际天数乘以承担费率来计算。公式为:
承担费=票据面值×承担费率×承诺天数/360
第十条 承担费用一般为0.5%-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而定。

第七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一条 出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商情况介绍,营业执照;
(二)出口合同副本;
(三)交货情况及进口许可证(若需要);
(四)进口商情况介绍;
(五)可转让的信用证、保函或银行本票副本;
(六)申请函。
第十二条 银行接到上述资料后,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出口商、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是否良好;
(二)出口商品的范围是否属于正常贸易;
(三)开证行或担保行情况是否良好;
(四)信用证或保函的支付条件应是可转让、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五)票据种类应是汇票、本票或保函。若为保函,则须按照不同到期日的汇票金额出具可分割的保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

附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
一、申请
出口商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商情况介绍,营业执照;
(二)出口合同副本;
(三)交货情况及进口许可证(若需要);
(四)进口商情况介绍;
(五)可转让的信用证、保函或银行本票副本;
(六)申请函。
二、审查
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到上述资料后,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出口商、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是否良好;
(二)出口商品的范围是否属于正常贸易;
(三)合同的延付期限(90天以上)、交货情况及付款到期日;
(四)合同金额是否在50万美元以上;
(五)开证行或担保行情况;
(六)信用证或保函的支付条件应是可转让、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七)票据种类应是汇票、本票或保函。若为保函,则须按照不同到期日的汇票金额出具可分割的保函。
三、询价
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情况整理出一份概要,内容包括:出口商、进口商的名称,出口商品的名称,数量,交货期,合同金额,延付期限,开证行或担保行的名称,票据种类,支付条款等等,寄国外银行询价。经比较、还价,选择最优惠的条件,作为向出口商报价的基础。
四、测算
根据国外银行的报价情况,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作福费廷业务的项目进行效益测算。核算贴现成本及收益(一年以360天为基数计算)。
(一)贴现率:
按半年复利贴现法(Semi-annual diacount to yield)计算。公式为:贴现净额
FV
=---------------------------------------------------
(1+R%×182/360)^N1×(1+R%×183/360)^N2×(1+R%×Stub/360)
FV:贴现票据面值
R%:半年复利贴现率
N1:182天为一期的个数
N2:183天为一期的个数
Stub:剩余天数

(二)承担费:
按照贴现票据面值及承诺期实际天数乘以承担费率计算,公式为:
承担费=票据面值×承担费率×实际天数/360
五、报价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自己的测算结果向出口商报价,内容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受理的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数量及金额,贴现率和承担费。因为不同国家的风险及信用额度不一样,可做福费廷的期限、金额、贴现率也有所差别。出口商若接受报价,则在报价表上签字退回。
六、签约
出口商接受了银行的报价,并报经行领导批准后,双方即达成了协议。为了明确出口商(出售方)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买方)的责任义务,双方须签订正式的票据包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包买金额及货币种类、包买期限、贴现率、承担费、债务证明、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的责任及义务、违约处理及其他。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详见附件一)。此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选定的对口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正式福费廷融资协议。
七、交单
出口商发货后须在交单有效期内将下列单据提交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核:
(一)经出口商背书转让的本票、银行已承兑的汇票或银行保函正本;
(二)商务合同及信用证副本;
(三)提单及商业发票副本;
(四)确认所提供的文件及签字是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关资料。
八、付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经审核上述票据、单据,证明无误后,将贴现额汇付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附件:福费廷融资协议
95进出银(贴)字 第 号
出售方: (以下简称甲方)
包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加速资金周转,避免出口项目的外汇及利率的风险,特向乙方申请办
理福费廷业务。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经济责任及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
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进口商:
开证行:
保兑行:
出口项目:
合同金额:
交货期:
第二条 金额及货币
金额: 美元。
(大写: )
第三条 期限
票据到期日:
交单有效期:
第四条 贴现率
根据乙方实际融资天数以一年360天为基础,贴现率为百分之 。按照对收益每半年折现一次的方法计算。
第五条 承担费
承担费率为 ,按包买金额和实际承诺天数计算。
第六条 债务证明
由甲方出具的经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的汇票。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须在包买交单的有效期内向乙方提交下列经乙方认可的单据:
(一)经甲方背书转让的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汇票,背面填写: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Head Office, Beijing
注明:
Without recourse
(二)商务合同副本,注明:
Copy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由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三)信用证及其修改副本,注明:
Copy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由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四)货运提单及商业发票副本,注明:
Copy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由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五)书面证明所提交的单据是真实的,单据上的签字合法、有效,并由甲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乙方收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单据,经审查同意后,将包买款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划到甲方在 银行开立的帐户内,帐户号为 。
第九条 违约处理
甲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交单或中途撤单或提交的单据不真实,则须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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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银川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银川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银川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1993年2月19日,化工部

为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推动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采用新技术,促进新技术和设计专有技术的开发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计专有技术是指运作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在工程设计中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缩短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的非专利设计技术。
设计专有技术可以是设计单位自行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也可以是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移植创新的成果。
设计专有技术应是已经在工程实践证明或经充分论证确保可直接应用于工程设计的技术。
二、设计专有技术的提供形式为基础设计或工程设计图纸或计算机软件等。
三、设计专有技术应由开发、移植的设计单位(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含部技术中心站)向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收费。
部组织审定核准后的设计专有技术,由部通知各省(市)化工厅(局)和有关化工设计单位
设计专有技术每年组织审定一次,有效期为七年(以部颁发之日起计),对于到期后仍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经申请后可延长收费期。
四、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专有技术时,按照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应收取新技术使用费。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工程设计概算。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部核定。
收费标准如下:
1.按新增效益提成,一般为新增效益(以可行性研究的数据为准)三年总和之1/3计算;
2.按节约投资效益的1/3计算。
3.按投资百分比(设计概算的3~5)计算。
五、设计专有技术可以由持有单位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使用,使用单位在工程设计中使用时,同样可收取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拟多次使用的专有设计技术转让费可由持有单位和设计使用单位商定。
六、设计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保证所设计的工程在开车后达到设计的技术指标,由于专有技术本身的原因达不到设计技术指标时(按考核数据),使用单位应负责达标,在二次处理后仍不能达标时应赔偿建设单位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应以保证指标与实际指标之差值计算,根据实际指标情况各项赔偿金额总值应为专有技术使用费的50%~100%,情节严重的,部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设计专有技术收费资格。
七、各单位的专有技术应以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原则。
八、化工设计专用技术申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并交纳申报费。 (1)化工部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见附表); (2)设计专有技术内容简介(主要叙述:技术内容;主要特点;经济效益;国内、外技术水平比较); (3)合作开发的专有技术,应附有关单位间的合作协议; (4)用户评价证明或中试鉴定证明或部技术委员会论证可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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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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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密│建议│ │编│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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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级│核定│ │号│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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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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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持有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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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合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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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途及允许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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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 ┠
┃ │ ┃
┃ 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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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2. 主在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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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 ┃
┃ │ ┃
┃ 简 │ ┃
┃ │ ┃
┃ 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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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效果或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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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广应用实例 ┃
┃ 技 ┟───────────────────────┨
┃ 术 │ ┃
┃ 内 │ ┃
┃ 容 │ ┃
┃ 简 ├───────────────────────┨
┃ 要 │5.附件资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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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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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申报单位意见 │ 合作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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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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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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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 (盖章)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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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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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主管 │ ┃
┃ 部门 │ ┃
┃ 评审 │ ┃
┃ 批准 │ ┃
┃ 意见 │ ┃
┃ │ (盖章)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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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此表由填报单位按规定尺寸和格式自行翻印。
2.表中除“编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核定密级”,“主管部门评审批准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
3.本表要求打字,但填报单位负责人等签字盖章不得以打字代替。
4.申报单位是指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
5.技术持有单位如与填报单位不一致,应附双方有关协议。
6.“允许使用范围”应注明是否可以在涉外工程中使用。
7.资料目录应填注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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