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48:33  浏览:9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53号,2004年7月2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办理降低比例缴存年审,国管中心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缴存单位持国管中心的审批文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下一公积金年度缴存核定手续。

(二)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

(三)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期间,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单位降低比例缴存的书面申请;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比例缴存的决议。

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缴存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到国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封存审批手续,国管中心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单位于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缓缴封存手续。

(二)单位缓缴期间,缴存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全额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缓缴的决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单 位 名 称


主 管 部 门

(上 级 单 位)



单位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单位经济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职 工 人 数

月工资总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积金缴至月份
年 月

住房公积金开户行

住房公积金账号


末次缴存比例
单位比例: %

职工比例: %
末次月缴存额
单位部分:¥

职工部分:¥

申 请 项 目
□ 降低缴存比例至 %
□ 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降低、缓缴期限
自 年 月至 年 月(限1个公积金年度)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注明会议时间、参加人数、申请原因和表决结果):



工会主席签字:

工会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用公章:

年 月 日




本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资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执一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开函[20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是全面反映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最直接、最及时的数据之一,也是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房地产市场信息、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部分地区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数据上报不及时,致使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数据失真,有的省、市甚至未能及时上报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全国房地产市场分析的准确性。以统计快报中“各地区住宅施工、竣工、销售面积”表为例,2001年1-2月统计快报中,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自治区)没有上报统计数据,辽宁、山西、内蒙古3省(自治区)数据不全;2001年1-3月统计快报中,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数据不全。为了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

  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是及时、准确进行市场分析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规范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一方面要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年检、项目管理等手段,指导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快报报表,并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了解市场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另一方面要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在每月上报快报数据之前,要与统计部门认真核实数据真伪,发现问题及时核实,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二、认真分析2001年1-4月统计快报反映出的问题

  2001年1-4月房地产开发总体情况较好,但部分地区个人购房比重情况不很理想,具体情况如下:

  1、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中个人购房比重情况。1-4月,全国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比重为91.22%,但河北(76.89%)、福建(85.53%)、山东(80.14%)、广东(89.26%)、山西(64.07%)、江西(77.81%)、河南(58.38%)、湖北(89.28%)、云南(63.71%)、陕西(87.04%)、甘肃(77.40%)、宁夏(85.74%)等12个地区的个人购房比重低于90%;

  2、商品住宅销售额中销售给个人比重情况。1-4月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中销售给个人比重为90.46%,但北京(89.52%)、河北(66.36%)、福建(85.38%)、山东(74.17%)、广东(85.10%)、山西(64.71%)、安徽(85.23%)、江西(84.41%)、河南(53.17%)、湖北(86.69%)、云南(74.35%)、陕西(88.95%)、甘肃(86.67%)、宁夏(88.72%)等14个地区的比重低于90%。

  请以上地区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如属实,要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在6月底之前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六月五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2号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章)

二00二年五月九 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坚持群众接待日制度。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
(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
(三)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探矿权、采矿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表明被反映者的基本情况和信访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的,由推选的代表提出,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并配备必需的设备。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和政策,具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组织协调本部门业务主管机构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监督、指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定期分析信访动态,开展信访调研,指导下级信访工作;

(五)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解决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享受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的岗位津贴和卫生保健福利待遇。

第四章 受理与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不得越级提出。
对重大、突发的信访事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受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将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解决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不能在30日内办结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对业务、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商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处理和答复意见由信访工作机构答复信访人。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交办机关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报告交办机关;未限定时间的,应当在60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交办机关认为办结的信访事项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自收到办结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
第十九条 同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职权直接办理,或者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原办理机关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成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并通知信访人;确认原处理意见并无不当的,应予维持,并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原办理机关和上一级机关不再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办理。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信访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国土资源信访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章 信访秩序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爆炸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接待场所,不得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冲击机关和会场、拦截公务车辆。
第二十五条 来访人患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部有关信访规定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