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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性青年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19:59  浏览:8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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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性青年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38号


关于印发《全国性青年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性青年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已制定出发,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国性青年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0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的结社自由,保障青年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青年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青年社团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发挥青年社团在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办〔1996〕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1998年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合青年社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是指依法成立的冠以“中国青年”、“中华青年”、“全国青年”等字样的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促进会、联谊会等组织。

  第三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党的中心工作为指针,根据共青团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助党委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会员与党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促进共青团事业及本社团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的业务活动受共青团中央的指导,其资格审查、年检等具体管理、协调工作由团中央统战部负责。

  第六条  凡申请成立全国性青年社团,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其筹备组织向团中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格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四)筹备组织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

  (五)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及房产使用证明;

  (六)社团筹备工作简况;

  (七)成员数额;

  (八)有关单位、个人的发起倡议书。

  第八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的章程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必要事项。

  第九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国性青年社团名称不得冠以“中国青年”、“中华青年”、“全国青年”等字样。

  第十条  团中央统战部在确认全国性青年社团具备成立条件后,应出具资格核查意见,并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

  第十一条  成立新的全国性青年社团,须按要求备齐一切申报材料,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后,由团中央统战部统一向民政部履行申报手续。全国性青年社团的成立,凡涉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团中央统战部统一发函办理。

  第十二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的日常管理及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由所属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团中央有关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对全国性青年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社团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活动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四)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审核。

  第十四条  团中央对所属全国性青年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建设、财务活动、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往等重要活动安排、接受资助等事项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各社团的会员应是单个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会费的收取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换届选举、召开全会及重大事项应事先将工作报告、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报团中央书记处,并抄送团中央统战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团中央统战部,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的变更或注销,应报团中央书记处审定后,由团中央统战部向民政部申报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必须报团中央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团中央和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青年社团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青年社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团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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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就〈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公明发〔2000〕7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84〕公发(治)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爆炸物品购买证》标准式样,该证明示“到本县、市以外购买物品时,必须经出售地公安机关在备注栏内盖章后方能有效”。该《通知》是公安部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的,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漳政〔2002〕综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

(漳州市公安局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更好地落实调整、放宽后的户口政策,服务群众,服务我市经济建设,解决群众办户口难的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基层户政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以下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公民出生户口登记

婴儿(包括非婚生、超计生)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申报时须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还须提供法院判决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往年出生未落户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在父亲或母亲另一方未落户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理。

二、收养弃婴、孤儿的户口登记

弃婴、孤儿户口登记凭《收养证》办理。对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事实收养、至今无法办理《收养证》的弃婴或孤儿,需要申请落户的,可继续按闽公通〔2000〕301号文件办理。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
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理;落户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待办理《收养证》后再为其变更“与户主关系”。

三、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

未婚子女需要投靠父母生活的,可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子女的户籍证明(凡16周岁以上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

夫妻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迁移人的户籍证明。

五、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父母需投靠子女的,可向其任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六、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公民的户口迁移

1、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或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产权人已故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属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证明书、交款发票)、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②属自建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③属集资建成套住宅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个人集资建房交款计算表》、产权转移通知书、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2、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店面的业主(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七、放开市区新区、23个重点(卫星)城镇的户口迁移限制

属中国公民,凡本人愿意都可以在市政府确定的市区新区、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区办理户口落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或暂住证明。

八、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

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管理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实体工作一年以上,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聘用合同书、申请人的《职称资格证书》(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或《资格等级证书》(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或毕业证书、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证明。

九、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迁移

1、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实际投资每3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其在境内的亲属在投资地的县(市、区)办理1名常住户口。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名额不超过5名。
申请时须提供该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年纳税数额证明、迁移人的户籍证明、外商与亲属的关系证明、投资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经营状况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或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实际投资达20万元人民币或固定资产达20万元人民币的内地公民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到投资地落户。
申请时应提供年交利税数额证明,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或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十、简化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材料

干部、工人被批准调动办理户口迁移,只需提供调入方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事、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及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上述第三项至第十项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跨县(市、区)的,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签发《户口准迁证》。

十一、解决历史遗留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1、50、60年代流入山区、林区,长期在现居住地生活,原籍地已失去生活基础的人员;50、60年代由沿海地区迁到山区、林区,因生活不习惯倒流回原籍生活居住的,原籍地与流入地均无户口又无其他户籍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向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和居住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房产确属公民个人所有或继承祖业)。
2、婚嫁后居住在配偶处,户口未迁入现住地,而原籍户口已被注销,成为两地均无户口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可在现住地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原籍户口已被注销证明、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落户的未婚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后,交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再报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核准。

十二、其它事项

1、上列所有项目中,凡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由迁出地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
2、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由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村(居)委会出具。
3、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与境内亲属的关系证明由投资者提供书面报告,经投资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确认。
4、产权转移通知书由集资建房单位出具。
5、直系亲属指父母亲、配偶、未婚子女。
6、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为:芗城区的天宝镇、石亭镇,龙文区的郭坑镇,龙海市的角美镇、榜山镇、海澄镇、港尾镇、紫泥镇,漳浦县的旧镇镇、佛昙镇、盘陀镇,云霄县的莆美镇,常山华侨农场,诏安县的四都镇、桥东镇、梅岭镇,东山县的铜陵镇、陈城镇,平和县的坂仔镇,南靖县的靖城镇、奎洋镇,长泰县的岩溪镇,华安县的仙都镇。
7、市区新区的四至范围如下:
龙文新区:东起九龙江北溪江东桥,沿云洞岩风景区东边缘接龙文区柯坑、蔡坂,往北经好坑、新社、樟山至省道郊柏线(九龙大道),往南沿九龙大道至漳州大桥,往东沿九龙江西溪北岸至九龙江西溪与北溪交汇点,面积约3480平方公里。
金峰新区:东起芗城区漳华公路白牌村,往西至伍里铺,往南沿九龙江西溪北岸至上墩,往北沿规划厂西一路至北环城路,沿北环城路至新厝村接漳华路所形成的闭合线范围内,面积约1230平方公里。
8、各县(市)的新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公安机关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民警担任各户籍窗口的户籍内勤民警,户政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各户籍窗口的户籍内勤民警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对政治、业务素质差、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故意刁难群众的,要坚决调离户籍窗口,对违法乱纪的,要依法查处。对符合政策规定在城市或城镇落户的,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各类附加摊派的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乱收费、“搭车”收费验“票”把关,更不得以收费作为核准入户的依据和条件。

本《实施意见(暂行)》由漳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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