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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47:05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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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1号
━━━━━━━━━━━━━━━━━━━━━━━━━━━
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三)增加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法行使食品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四)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五)综合协调食品安全和指导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组织制订审核药品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药物滥用的监测及药品再评价、淘汰工作;指导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建设;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七)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和中药材种植、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认证工作;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监督检验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督管理中药材集贸市场。
  (十)依法核准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二)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三)领导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直属技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文电、机要、档案、信息、宣传、统计、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和文件;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并协调全局调研工作。
  (二)财务装备处
 拟订本系统基建、装备规划和财务计划;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划拨;监督、指导市、县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和本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规费。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的组织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综合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五)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国家保健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品、化妆品行业标准的有关工作;审核保健品、化妆品的注册;指导实施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六)药品注册处
 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审核新药、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核准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审核(核准)药包材产品注册;负责部分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核,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医疗器械处
 依法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监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标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核准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指导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的监测制度,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参与药品再评价及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并核发许可证;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药品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监管特殊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并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组织实施《许可证》年检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核准药品广告;负责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负责本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保卫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有关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实施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承办出访报批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稽查处(挂稽查分局牌子)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的稽查工作,监督抽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并定期发布质量公报,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行为,处罚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负责对举报投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案件或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检查、督促、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稽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执法专项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 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3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调整,从省卫生厅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1名用于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收回省卫生监督所用于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的5名事业编制,相应增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5名执法专项编制(包含在局机关48名执法专项编制内),人员随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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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最近,中央提出:在全面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之前,要在选拔干部方面尽量增加透明程度、开放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对政法部门和综合、监督等部门招收干部的工作,可采取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或聘用的办法。为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收干部,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或聘用的原则。这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选调干部任务基本完成以后进行。从社会上和从企业干部中招收人数不得超过增干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招收干部的对象为三十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干部和城镇待业人员。一九八八年有关专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在国家统一分配前,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城镇招收不能满足需要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可以从农村中招考录用或聘用少量人员。
三、招收干部的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根据各增干部门所需干部的专业及其资格条件,制定招干简章,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答案,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专业考试分为政法、财经两类,考试科目及其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与各增干部门一起根据高中、大学文化程度的不同对象分别确定。
考试结束后,人事部门须将报考人员的成绩通知本人,根据考试成绩和招收人员数量确定录取分数线。可以确定全省统一的录取分数线,也可以根据地(市)、县(市)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录取分数线。
四、报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应根据报考者的志愿,由人事部门从高分到低分向用人单位推荐,经用人单位进行政审、体检和必要的考核(含面试)合格后,确定录用或聘用人员名单,报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并发给录用或聘用通知书。录用或聘用人员名单由所在地区政府人事
部门张榜公布。公安、粮食、银行等部门凭录用或聘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地区、各部门对考试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进的人员要坚决退回。
六、其他部门从社会上招收干部,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招考办法,并注意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1988年3月23日

印发《镇江市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镇江市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

  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教职〔2005〕18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镇政发〔2003〕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镇江市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1.镇江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2.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专门用于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和培训,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

  3.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征收集中统筹部分的经费。

  二、征收管理

  4.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以下均指政府集中统筹部分)由各级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提供应征企业名单和工资总额等相关信息资料。

  5.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按季征收。各企业应按规定于季后10日内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使用基金(费)缴款凭证,并及时将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解缴至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6.对不按规定缴纳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费使用

  7.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是政府按一定比例统筹,专项用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政府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镇政办发〔2004〕168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04〕167号)等文件的规定。

  8.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9.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示范性职业教育学校(专业)的建设、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社区职业教育、征收工作的业务费支出、有关奖励经费等方面,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福利、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10.镇江市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由市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11.每年四季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财政、地税、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根据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可用来源数,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2.财政、地税、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13.挤占挪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还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14.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市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15.各辖市、丹徒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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