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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25:24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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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49号 印发时间:2005-8-19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技能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加快经济发展,实现“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发〔200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进行选拔产生。
  第四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名左右,每届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特别优秀的可不受技师职业资格限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推荐选拔条件是: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较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全市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淄博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淄博市技术能手”、“淄博市青年岗位能手”等以上称号,或在省级一类以上技能大赛中取得前六名,在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中取得前三名,在市级二类技能大赛中取得第一名的。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技术创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全市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生产中能够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较大贡献。
  5、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的技能骨干,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从区县、高新区和部门、单位“首席技师”及其他成绩特别突出的技师、高级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区县、高新区、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技能考查或组织技能操作答辩,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淄博市首席技师人选,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人民币。首席技师政府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外出考察、业务咨询、技术交流、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里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每年安排首席技师10天的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开展同业技能交流,绝技、绝招展示等活动。承担“名师带徒”,进行技能人才培养。
  2、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3、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市劳动保障局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报告制度。
  2、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如遇到工作变动、受到处分或退休、离岗、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局。
  3、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淄博市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受到处分者,经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首席技师称号,停止相关待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除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关待遇外,并追回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4、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改按《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5、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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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0-3-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

工作的通知
2000-03-28 国税发[2000]25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中提出的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决定,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收尾工作,现就停征后的有关工作及政策通知如下:
一、清理清查纳税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和欠税情况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清理清查工作。针对多年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不到位的现象,为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确保税款足额入库,尽量缩小停征该税对完成2000年税收收人任务的影响,应当进行彻底的清理清查。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到1999年12月31日前的应税建设项目投资,均应纳入本次清理检查范围。
清理清查工作的重点是:对偷逃税户要进行补税等处理;对拖欠税款户要限期补缴欠税。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要清理清查工作的宣传、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利于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清理清查办法由各地自行安排决定。
二、做好应税建设项目在停征后的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划清停征前后界限,对纳税户不能准确提供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建设项目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实核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二)对建设项目应纳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凡需补缴税款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限,采取必要的手段,确保税款足额人库;需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批准,不得拖延,具体的退税办法由各地自定。
(三)凡属以前年度的欠缴和应查补的税款,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可制定清缴计划,经税务机关核准,于2000年底前分次缴清应纳款项金额。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后,对2000年1月1日后发生改变项目用途的,除故意虚假立项确属偷税行为的以外。不再追究新发生的纳税责任;在清理清查工作中遇有政策不清造成征纳双方纠纷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减少铺张浪费,提高建设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以及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级税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有工作;广大税务干部不辞辛劳,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有关部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配合,许多征管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值得很好的总结和借鉴。为此,各地要对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地客观评价本地区的工作,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总局将在适当时候听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情
况总结和贯彻减征停征政策执行情况的汇报。
五、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行动起来,组织人力,抓紧布置落实,于2000年11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清理检查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欠税和人库情况、填写《XX省(区、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情况上报表》(见附件)上报总局。
附件:略



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人事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劳动部门所属的技术服务公司、技工学校、锅炉检修队及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的企业,也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工作,有的还设有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因而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是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同一部门内既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一方,又有被监察一方,这不利于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和维护这一工作的公正性。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在劳动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不得设立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和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已有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单位,必须进行审查整顿。凡不具备锅炉(含E级)、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的,应即停产或转产(可从事不属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
围内的生产事业),将《制造许可证》和《锅炉安装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凡具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条件,又要求继续从事这项工作的,必须改变隶属关系,脱离开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自办企业从事此项业务的,亦可转移给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举办。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即通知所属各地、市、州、盟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抓紧按上述要求进行部署,并做好清理和善后工作。



198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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