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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20:52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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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7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提高对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下同)阶段教育补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全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实施补助,是我盟加速实施城镇化、工业化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高牧区劳动力素质的重要举措;是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生产经营观念和生产经营方式,加快推进牧区经济发展和牧区贫困家庭脱贫致富的根本途径;是推动教育事业、特别是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小康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旗市(区)都要及时成立助学金审核管理工作机构和助学金发放监督检查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完善制度,规范工作,加紧组织实施。要设立财政专户,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大公示力度,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定期对助学金申报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阶段教育补助政策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程序多、操作难度大,特别是首批受助学生的各项工作要在今年9月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牧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让每个牧区户籍家庭和子女都明白有关的规定以及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在宣传政策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大职业教育的比重,倡导学生接受高中阶段职业教育,鼓励学生上职业学校或职业班,为毕业后面向市场实现就业奠定职业知识技能基础。要对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政策宣传和培训。通过培训,明确具体要求,掌握工作程序,落实相关责任。
四、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盟助学金审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教育局)报告。



二○○五年六月三日



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
(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盟围封转移战略、工业强盟战略、开放兴盟战略、城镇化战略和全民素质工程的实施,使更多的牧民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提高牧区劳动力整体素质和加速牧区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步伐,从根本上改变牧区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牧区户籍家庭子女,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分不同类型补助学费、书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盟行政区域内各类高中(包括职中、中专,下同)学校就读的牧区户籍家庭子女。属非招生计划内自行择校就读的学生和家有雇工的学生,不享受补贴政策。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受补助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为我盟行政区域内具有牧区户籍的牧民,包括具有牧区户籍但已转移到城镇自谋职业的牧户和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生态移民户。
第五条 申请补助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行为规范,学习努力。


第三章 补助等次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分四个类型。民政部门在册特困户、救济户的子女及孤儿享受一类助学;扶贫部门在册贫困户的子女享受二类助学;生活困难、但尚未达到扶贫部门在册贫困户标准的困难户子女享受三类助学;其他生活较困难户的子女享受四类助学。
第七条 助学金标准。四个类型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旗市(区)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一类助学金。按就读学校收费标准,补助全部学费;全额补助书费、寄宿生住宿费;以就读学校在校就餐学生的月均伙食费为标准,补助寄宿生10个月的伙食费。
2、二类助学金。按就读学校收费标准,补助全部学费;全额补助书费、寄宿生住宿费;以就读学校在校就餐学生月均伙食费的50%为标准,补助寄宿生10个月的伙食费。
3、三类助学金。按就读学校收费标准,补助全部学费。
4、四类助学金。按就读学校收费标准,补助50%学费。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八条 助学经费由盟、旗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并在年初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盟、旗市(区)两级分别成立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农牧业等部门组成的助学金审核管理工作机构,在旗市(区)财政设立助学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章 助学金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高中学生,无论是否在本旗市(区)学习,均由户籍所在旗市(区)负责相应的助学任务。
第十一条 助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5月份申请新学年助学金,申请者到户籍所在地旗市(区)教育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报嘎查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审核,嘎查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接到助学金申请表后,由嘎查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在规定时间内集体研究、审核,统一公示后报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助学金申请表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体研究、审核,统一公示后报旗市(区)助学金审核管理小组。旗市(区)审核管理小组在7月底前完成审核、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国营农牧场户籍学生的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由所在旗市(区)根据管理权限自行规定,但必须严格按时间和质量要求层层审核把关并进行公示。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旗市(区)助学金审核管理小组汇总符合条件的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类型并报盟教育局,盟教育局提请盟助学金审核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盟教育局统一设计 “助学券”,并由旗市(区)按表样印制后在8月底前发到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手中。
持有 “助学券”的学生入学时,凭“助学券”和旗市(区)有关享受助学类型证明免去相应的费用。各学校开学后在每位学生的“助学券”上填写补助资金数,并加盖公章,连同全校享受助学金人员花名册和助学金数额汇总表一并报盟教育局,由盟教育局审核后分旗市(区)计算助学金总额,并转报盟财政局。
盟财政局复核后及时将盟级匹配资金汇入旗级财政专户,旗级财政在9月30日前将盟旗两级全部资金直接拨到学生就读学校。
第十四条 助学金原则上只发到学校,由学校据实减免学生有关费用,不直接发给学生。伙食补助部分,由学校负责监管,按月以饭卡或饭票形式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章 助学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盟、旗市(区)两级都要成立由监察、审计、教育督导等部门组成的助学金发放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助学过程,并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对在助学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骗取补助资格的学生,取消其享受的补助资格,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按照高中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防止学生辍学和无序流动。
第十八条 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费收费标准,未经许可,任何地区和学校均不得提高目前的学费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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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5]43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建法函[2005]16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5年10月12日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建筑〔2003〕7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3]60号)精神,今年的资质年检试行网上年检。为保护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现将《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计算机应用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申报、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审批、审核等处理的省直有关部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四条 涉及企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技术力量、主要机械设备、工程业绩、统计报表、企业信用档案等企业数据,建筑业企业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和补充。
  第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审批(审核)企业资质申报、年检和企业数据的变更和补充。
  第六条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资料是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内容,建筑业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访问控制,包括用户密码和信息锁双重身份认证。省建设信息中心为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分配不同的、唯一的用户密码和信息锁。
第八条 《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访问权限控制,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各自的用户密码和信息锁,不得转借、转让、盗用用户密码和信息锁或越权访问。
第九条 用户密码和信息锁是《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唯一的身份认证标识,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用户密码和信息锁。因转借、转让、丢失或管理不善被他人盗用用户密码和信息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用户密码和信息锁由省建设信息中心统一制作。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统一向省建设信息中心领取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的用户密码和信息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分别持单位介绍信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领取。
  第十一条 信息锁损坏、丢失,应持单位介绍信或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时向省建设信息中心重新申领信息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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