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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7:51  浏览:8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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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2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庆市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盘活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好城市土地资源,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渠道,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公司”),为承担城建投资和城建国有资产运营等事务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政府经营城市的运作载体。城建项目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实施工作,由建投(集团)公司会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四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建项目计划,由建投(集团)公司负责城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并提出每个具体项目筹资经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建项目筹资经营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规划、分区规划做好控规编制和规划控制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计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经贸、交通、财政、金融等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责,做好筹资经营方案实施的相关工作。
市政府批准的城建项目筹资经营方案中,凡涉及与土地资产联动运作的土地开发经营计划和年度收购计划,由建投(集团)公司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与城建项目联动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六条与城建项目联动的土地(含城建项目用地)收购,由建投(集团)公司与土地储备中心共同测算收购费用,拟定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投(集团)公司负责筹集收购资金,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回土地。
第七条与城建项目联动的集体土地征用,应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土地征用、拆迁、整理和资金筹集由建投(集团)公司负责,土地征用相关手续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第八条与城建项目联动的土地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由土地储备中心和建投(集团)公司共同拟定,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报批。出让收益上交政府后全额划交建投(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城建项目(含支付城建项目用地的收购、征用的成本费用)。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条土地收购、出让等资金的运作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土地收购、征用、储备、供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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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电监会系统实际情况,在去年“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电监会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含本部、分会、代管学(协)会及所属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09年7月底)
制定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召开中电联“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及自查工作布置会,对“小金库”治理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底)

  中电联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按照《意见》、《办法》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中电联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电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对中电联开展内部检查。

  会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办法》要求,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按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底)

  按照《办法》规定,行业性社会团体属于重点检查的范围。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电联“小金库”治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向领导小组报告。

  中电联要对所属分会、代管学(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同时做好接受中央“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检查的准备。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中电联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纠正到位,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纪认真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会治理“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电联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

  中电联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30日前报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领导小组和会党组审定后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中电联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电联要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分会、代管学(协)及所属单位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这些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专人负责治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具体工作,有二级单位的,要成立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电监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中电联“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协调。

  (二) 做好宣传发动

  中电联要召开 “小金库”治理工作动员及自查工作布置会,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通过门户网站、行业媒体、工作简报等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将 “小金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举报制度

  中电联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同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电监会“小金库”举报电话号码是:010-66023600,举报信箱设在会机关办公楼八层。

  (四)实施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各项工作。具体要与中电联改革发展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管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加强工作指导

  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中电联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派出督导组,对中电联治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把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好、开展好,确保把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构建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86号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市建设局 2003年10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我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实施工作,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计量到户,是指城市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第三条 凡我市市区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城区)的新建、在建、已建住宅全面开展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建设和改造工作。第四条 城区新建、在建住宅工程,必须按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给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审查后进行施工或改造;户表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接水。城区新建、在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工程费用计入住宅建设成本。第五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城市供水企业结合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按年度改造计划实施,于200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第六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城区原有二次供水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年度计划实施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并同步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暂未改造、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城市供水企业向其实行趸售水价,趸售差价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协商议定。城区高层及超高地形住宅供水压力凡超出国家规范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的,其二次供水费用,由用户合理、公平分摊。第八条 城区内凡已供水计量到户的居民用户,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对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完毕或办理完改造手续一个月后的城区居民用户,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量收费。对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实施计划范围内拒不愿意进行改造的用户,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程的有关技术、安装、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规范严格操作。第十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其改造终点为新装管线进住宅内墙后与原有管线的最近点碰接为止。第十一条 实施改造计划前,由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改造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对所在区域按改造计划整片改造时不愿改装而结束后又申请改装的住户,按实际成本收取改装费用。实际成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城区已建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住户共同协商确定供水方式,签订《供用水合同》。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成熟的、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用优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和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第十四条 在改造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改造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防冻措施。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于成套住宅户内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预先征询住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住户的要求。第十七条 凡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工程涉及城市和居住区建设、管理、交通等事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施工时造成原有设施损坏的按原状恢复。第十八条 凡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连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并在供水计量到户实施计划范围内的用户,其生活用水计量到户改造费用一律免收。第十九条 各县建成区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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