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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2:38  浏览:8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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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政府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执罚机关)。
  第三条各级执收单位、执罚机关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稽查。
  发改委(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稽查工作。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以及收支管理等稽查工作。
  第五条稽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稽查机构应当对举报者予以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稽查的内容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二)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三)是否按照减免程序减免政府非税收入;
  (四)是否转移、坐支、截留、挪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五)是否按规定发放、使用、保管收费票据;
  (六)是否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八)是否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或改变征收对象;
  (九)是否超规定期限征收;
  (十)是否按规定使用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十一)需要稽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分为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两种形式。
  日常稽查是指按年度稽查计划,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实施综合性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稽查是指对某种特定事项或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政府非税收入违纪事项进行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稽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按稽查计划、上级部门指定、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等四种形式确定被稽查单位;
  (二)拟定稽查提纲,稽查提纲应包括稽查要求、稽查方法和稽查期限和稽查人员责任制规定等内容。
  (三)实施稽查前,应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稽查通知书》。
  (四)被稽查单位根据稽查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1.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2.同级发改委(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3.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票据准用证》;
  4.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
  5.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财务会计资料;
  6.单位的自查报告;
  7.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有关单位的稽查任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实施稽查时,除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规定程序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单位应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讲明来意,公开稽查纪律,提出配合协助要求;
  (二)听取被稽查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汇报,做好记录;
  (三)对被稽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详细登记,必要时可对有关证据采取调账、扣留、拍照、复印等手段取证;
  (四)根据稽查需要,可现场查看实物,进行帐实核对,必要时可进行外延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被稽查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等稽查情况,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的要求:
  (一)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稽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2.稽查的内容;
  3.违纪问题及结论;
  4.处理建议及依据;
  5.整改的意见;
  6.稽查依据及其他证据。
  (二)稽查报告呈报主管领导前,稽查人员应向被稽查单位通报稽查情况、违纪事实和问题性质等。对被稽查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认真复查核实,并将书面材料交被稽查单位签字盖章,作为原始资料存查;
  (三)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签字后连同证据、原始材料等,及时呈报主管领导,按规定审批权报批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稽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则退,确实无法退还的款项按照资金归属缴入同级国库:
  (一)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三)擅自扩大或减少收费项目征收范围、变更征收对象的;
  (四)收取已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称收取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
  (六)擅自延长收费项目的征收期限。
  第十五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稽查机构责令其改正:
  (一)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
  (三)未按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征收文件及收费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六)拒绝接受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收费项目收支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被稽查单位未按规定领取或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票据准用证》;未按规定购领、使用收费票据的;未按规定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的。由稽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向被稽查单位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并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稽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对稽查单位下达的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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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饶府发[2006]8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九日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立的主攻工业战略,规范工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政策激励、扶持、导向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对《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饶府发[2005]12号)予以修订,特制定《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来源: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财政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条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批。设立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申报项目的汇集和初选等日常管理事务。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第四条 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科技局、外经委、安监局、环保局、上饶经济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市本级重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改贴息、补助;市本级工业培训补助;上饶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全市工业奖励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费用。

1、重点培育企业系指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300万元(含政策性减免退税,下同)以上或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重点项目系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

第三章基金的申请条件和执行标准

第六条 贴息条件与标准:

1、重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新增投资自筹不足向银行贷款部分,可以享受贴息。

2、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当年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贷款金额与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30—50%的一次性贴息。

3、自筹资金占总投资45%以上的技改项目贴息,予以优先安排。

第七条 补助条件与标准:

1、重点培育企业、重点项目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的省级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自筹资金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达标的,按投资总额1%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3、重点培育企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在获得国家、省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给予配套扶持资金补助。其中:通过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补助。

4、上饶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

5、经市政府批准的调研、专家咨询、重点项目编制论证与洽谈、工业规划编制、工业培训、工业信息采编发布及组织参加全国全省性工业活动等费用,给予专项补助。

第八条 奖励条件与标准:

1、每年由上饶经济开发区牵头组织区内工业企业,对市直部门(含市直条管部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出5名“支持服务园区工业企业发展优胜单位”,每名给予1万元奖励。

2、下述奖项,奖励对象面向全市地方工业范围:工业企业当年股票发行上市后,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创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或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奖励20万元;当年新评为国家级优秀新产品的,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对获得“先进工业县(市、区)”奖、 “先进工业园区”奖的单位和获得“上饶市工业十强企业”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按另行制定的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资金管理

第九条 申请贴息、补助、资助及兑现奖励,由申报单位于次年3月底之前向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汇集、筛选,送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

第十条 市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企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或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扶持、获奖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市本级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不包括中央、省属工业企业。

第十三条 此前出台的有关贴息、补助、资助、奖励政策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要求各县(市、区)都应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案件评估,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八项。
在十大关键词中,或许只有该项和第六项案例指导,是法院自身非常专业的词语。虽然,也有其他执法部门同样会办案。但显然均不可与法院的专业性要求相提并论,而且,这两项究竟该如何去做,法律理论界、实务界及社会各界,依然有很多争论和不同看法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来看,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认识意义。二是建立体系。三是提高水平。四是发挥作用。
对于意义。大而言之,是之于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小而言之,是之于当下法院案件质量的提高。身为一名法官,或许更多的是凭自身的感受:有了案件质量评估,自己在办案中有必要对照这些要求,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所办案件的质量。法官是实务操作者,且绝大多数法官身处基层法院审判、执行一线,我们没有必要苛求他们一定要站在顶层的高度,来看待一件虽然与其日常工作息息不可分离的规定。固然如此,却要注意法官中可能出现的另一番倾向:最高法院是多此一举。案件不是工业产品,量化性的指标考核是不科学、不现实的。这类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确实要不得。毕竟,中国法院、法官以及案件的管理、审理有中国特殊的情况。虽然,很多方面我们是不赞成中国国情特殊论的。
对于体系。这是《意见》的主体部分,涵盖的内容较多,一一论述非一篇小文可述,我们且从两个方面讲述。一是大的原则性要求。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是一项大原则。就客观性而言,当是指评估的各项指标必须客观,这就涉及前面我们提醒注意的倾向问题。案件的确不同于工业产品,程序方面比较容易做到客观,实体方面恰恰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学法律的法官应当知道,普通的非专业人士其实也应当知道,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到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细节,一些新型违法犯罪更无法被立法者预测。这种情况下,评判的客观性只能建立在评判者的主观之上了。譬如,许霆案,无期徒刑和五年,一、二审如此差别之大的判决,有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着实难以找到,更多的是对于案情、危害性、法律规定的主观认识。预期性而言,在立法方面有这样的要求,但之于考评,有点不知从何下手。是考评方法、方式预期案件的办理,还是案件的办理预期考评?公信力而言,则是很好懂的了。如果评估规定中的一条条标准不能为考评者、被考评者所接受,自然谈不上有公信力。
二是具体的三类指标。《意见》将评估体系分为三类二级指标,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每类二级指标中又各包含11个三级指标,共三十三个。可以说,《意见》中通篇的其他文字,都是为了这三十三个指标的落实而展开的,所谓的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就体现在这些指标的考评上。这些指标,有些是客观的,有些未必;有些虽然是客观的,未必能真实反映案件的质量,这,或许是当前案件质量评估及其令人头疼的一件事。先说审判公正指标,一审上诉后的改判率、发回率等几项,通常认为,上诉被发回、改判,似乎意味着一审判错了,或至少在某些方面是有缺陷的。从大部分情况看,或许如此。但我们不要忘了,不被改判的案件往往是争议不大的案件,用一句挂在嘴边的话来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既如此,一、二审法官都会做出一致的判断。倘二审发回或改判了,自然有其依据(排除法律之外的因素),而这些在一审时,并非一审法官未考虑,而是合议、讨论或向审委会汇报后的结果。这样解释,不是为一审法官辩解,而是为了说明,这类案件怎么判,法官们是有不同看法的,只是法院裁判时依据现有的程序选择了这一结果;而到了二审,却选择了另外的结果。不然,大家可以看看河南省高法主办的《公民与法(审判版)》“疑案争鸣”栏目即可知晓。同一案件,各地的法官们会作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断。当然,裁判明显失当或法官主观失职的一审判决不在此列。至于二审开庭率,开与不开似乎与案件本身需要不需要联系的更紧密,毕竟,我们的法律是规定了二审是可以书面审的。而执行中止终结率,更是案件本身决定的;如若是执行人员作假,追究的则是其他方面的责任,另当别论。
再说审判效率。人均结案,无论之于法官,还是之于法院,都不是一项很好的参照。对人均问题,有一则笑话,邻居的房子增加了100平方,于是,你就“均”得了50平方。当然,人均结案根本就不与此类似,但却反映了“人均”并非一种很好的统计、评估的科学方式。我们有自己切身的体会,同属一个地市的基层法院,结案最少的法院还不及最多法院的一个审判庭。如此悬殊的数字,如若以同一种评估体系考评,必然有失公信力。而审判效果,除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两项指标,主导权在于法院,其他完全不取决于法院、法官,法院、法官所能做的,功夫只能施展在法律、审判、执行之外。如果让法官在履行本职的时候,承担了过多的职责之外的功能,势必导致法官的舍本逐末,或者退缩。当前一些法院立案难有抬头现象,了解之后,你会知道是因为很多法官面对分来的案件有畏难情绪,稍稍感觉可能有上访苗头的案件,没有法官愿接手办理。
对于提高水平、发挥作用。主要在于法院自身,尤其上级法院该采取何种具体措施落实,当然,每一位法官则有义务配合。对其中不太成熟或认为不是很客观、很科学的地方,则有义务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意亦在此而已。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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