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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8:56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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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各级政府努力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不断强化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中仍存在预算编制不实、支出进度较慢、资金结余较大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12年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两个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性

  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推进政务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就业政策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主要内容。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下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筹集、使用和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本通知所指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含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与配置、资金支出效果和重点项目支出等情况。

  (二)基本原则。

  1.方法科学。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的方法,应当注重就业支出的科学性、经济性和有效性。

  2.主体独立。为保证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必须坚持评价主体的独立性。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应由相对独立的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操作,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3.过程公开。严格遵循评价标准和程序,确保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及时对计分进行校验复核,详细登记评价日志,建立评价档案。若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存在重大分歧,应重新组建评价专家小组进行复验。

  4.数据可得。应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可靠、可得,同时对被评价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以增强数据的可靠性。

  5.结果可用。绩效评价应重点针对具体支出项目及其产出进行,评价结果应能清晰反映支出与产出之间紧密的对应关系。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进一步完善各项就业政策,实现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目标。

  三、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由四项一级指标和十二项二级指标构成:

  (一)就业专项资金筹集指标。该指标主要是衡量就业专项资金筹集情况,包括三个二级指标:

  1.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占总筹集就业专项资金比例,即当年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当年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当年上级财政补助就业专项资金)。

  2.当年本级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支出百分比,即当年本级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支出。

  3.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较上年增长百分比,即(当年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上年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上年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与配置指标。该指标主要是衡量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配置情况,包括两个二级指标:

  1.就业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比例,即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当年末滚存结余资金)。

  2.落实中央政策支出占就业专项资金总支出比例,即当年落实中央政策支出/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央政策支出包括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就业见习补贴。

  (三)就业促进效果指标。该指标主要衡量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促进就业人数情况,包括两个二级指标:

  1.每万元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就业补贴后实现就业的人数/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万元)。

  2.城镇登记失业率。该指标在使用时需进行转化处理,即乘一1转为负值。失业率降低为正影响,失业率提高为负影响。

  (四)重点项目支出产出指标。该指标主要衡量重点项目支出促进就业情况,包括五个二级指标:

  1.每万元职业介绍补贴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后实现就业的人数/当年职业介绍补贴支出(万元)。

  2.每万元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后实现就业人数/当年职业培训补贴支出(万元)。

  3.每万元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当年社会保险补贴支出(万元)。

  4.每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数/当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万元)。

  5.每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促进就业人数,即当年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数/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万元)。

  上述指标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矫正。

  四、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算方法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

  评价得分=就业专项资金筹集得分*W1+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与配置得分*W2+就业促进效果得分*W3+重点项目支出产出得分*W4。其中:

  就业专项资金筹集得分=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占总筹集就业专项资金比例*K1+当年本级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支出百分比*K2+本级财政筹集就业专项资金较上年增长百分比*K3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与配置得分=就业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比例*K4+落实中央政策支出占就业专项资金总支出比例*K5

  就业促进效果得分=每万元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促进就业人数*K6+城镇登记失业率*K7

  重点项目支出产出得分=每万元职业介绍补贴促进就业人数*K8+每万元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就业人数*K9+每万元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人数*K10+每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促进就业人数*K11+每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促进就业人数*K12。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和权数关系见附件1。

  定量指标得分均需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公式为:标准得分=(原始值-均值)/标准差。具体操作说明请从全国财政社保信息网“公告栏”中下载。

  W1、W2、W3、W4、K1、K2、K3、K4、K5、K6、K7、K8、K9、K10、K11、K12为权重,其中W1+W2+W3+W4=100%、K1+K2+K3=100%、K4+K5=100%、K6+K7=100%、K8+ K9+K10+K11+K12=100%。

  上述各项指标权重,原则上每年取值一次。确定权重时,应体现优化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促进就业等原则,其中“就业促进效果得分”权重(W3)和“重点项目支出产出得分”权重(W4)之和应大于50%。

  五、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流程与方法

  (一)制定和公布单项指标绩效标准和权重系数。试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前制定和公布单项指标绩效标准和权重系数。

  单项指标绩效标准包含两个单项绩效标准:最低标准和优异标准。单项指标得分低于最低标准即可扣分,单项指标得分高于优异标准即可加分,介于最低标准和优异标准之间该单项指标按评分规则正常计算得分。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试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并选择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试点阶段,可以由试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和选聘的咨询专家组成工作组(以下称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三)准备基础数据资料。试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基础资料和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数据资料进行清理,并限期整改,为开展绩效评价提供准确、完备的数据资料。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定量指标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

  (四)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中介机构或工作组通过现场调阅资金申报材料、审批拨付文件、会计凭证等基础资料,实地查看就业专项资金收支等情况,并核对相关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有效。

  (五)进行评价计分和加权汇总。中介机构或工作组按照规定方法,依据已核实准确的报表数据资料,计算出各项基本指标的得分,对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进行加权处理,得出综合绩效评价的实际分数。

  (六)形成评价报告。中介机构或工作组将各地综合评价得分进行同比、环比,并进行分析判断,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试点地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管理措施及实施情况、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或建议。

  六、认真组织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各省级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评价指标,制定具体技术规范和绩效标准,完善评价方法,明确工作要求、步骤和时限,使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12年9月底前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试点地区对2011年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形成报告上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试点地区试点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1.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和权数关系一览表

  2.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定量指标基础数据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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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中小企[2002]117号



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ㄉ璞啪澄?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设计了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现就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监制。

  二、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购领、核销。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核销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制定。

  三、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四、当票及续当凭证要求: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的顺序号至少为8位,号码不得重复,前两位为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省别号(见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

  五、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

  六、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以补办当票。

  七、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所需专用当票,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在专用当票格式未公布前,典当行可先使用全国统一当票作为过渡。

  八、新的全国统一当票自2002年4月1日起使用,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监制的当票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一、全国统一当票(式样)

     二、续当凭证(式样)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图略)

典当须知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二、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三、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四、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典当时可以预扣。赎当时发还当物,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利息不得预扣。当期不足5日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

  六、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七、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八、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九、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当票遗失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附件二:


(图略)
 

续当须知

  1.办理续当,须持原当票及前期续当凭证办理,原典当契约不变。

  2.续当时须结清上期当金利息。

  3.本期续当利息在赎当时或下期续当时交付。

4.赎当须凭原当票和续当凭证及当户有效证件办理手续。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年5月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各级劳动部门,首先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和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向党政领导汇报。
二、积极、稳妥地制订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各地区都要按照《通知》提出的本世纪末的目标要求,制订“覆盖计划”,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展到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至迟应在三年内基本完成这一计划,其他地区也应在五年内基本完成这一计划。与此同时,首先对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和原有固定工两项养老基金实行合并使用,并逐步对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各种经济成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三、恰当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应当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各地区在研究方案、确定待遇水平时,既要照顾到目前的现实情况,更要有长远观点,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企业、职工、社会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迎接未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出发,并与建立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结合起来,逐步将基本养老保待遇调整到适当的水平。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各地区要继续巩固和推行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制度。个人缴费比例随着工资的增长并综合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逐步提高,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经济发展较快和职工工资增长较多的地区和年度,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幅度也可以高一些。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逐步提高,一般不再提高企业缴费的比例,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目前仍按企业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总额两项计缴养老保险费用地区,应逐步改为按工资总额一项计缴养老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全额收支养老保险基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依据我国国情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当前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各地区要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参考两个实施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定量分析和测算工作,1995年5月底前提出初步选择意见报劳动部,6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地区实施方案的制订、论证工作,争取7月份出台。
各地要下大气力抓紧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首先,做好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在二、三季度对市县以上的主管业务干部普遍进行一次培训。第二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把政策交给群众,取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第三要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理程序,建立健全缴费记录、档案、台帐和个人帐户,加快计算机管理网络的建设。三季度,各省、自治区要作到至少有部分地区进入实际运转。第四要严格执行方案的审批程序。一个地方只能选择一个办法,并要报省、自治区审批;省、自治区要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在确定省级实施方案后,应一式五份报劳动部备案。各省、自治区可选择一个城市(或地区)作为劳动部重点指导联系的试点城市,各省、自治区可要确定二到三个城市(或地区)作为本地重点推动的试点城市,加强指导。重点推动的城市名单,在方案出台的同时报告劳动部。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区可以在每年7月1日,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七、大力发展并逐步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区要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认真研究、推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加以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帐户形式,具体的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经办机构等,应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研究确定实施条件、补充水平、鼓励政策、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等基本规范。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当通过降低管理费用、保障资金安全、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积极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同时,要积极发展和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可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结合起来。
八、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各地区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收缴率。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审计、监督制度;要严格审核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控制管理费的支出;要建立定期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制度,并向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社会公布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立法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根据财政部、劳动部财社字〔1994〕59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各地区都应尽快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健全规章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依法管理和运营。
九、搞好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各地区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主要目的是建立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新机制,而不是普遍地、大幅度地增加待遇。与此同时,要妥善处理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问题,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间,按照新的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照原来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的,可以补足。但对按照原来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比例、水平要严格控制,防止因其不合理提高而干扰新办法的顺利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确定一个时限,将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标准工资基数固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此后,标准工资基数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逐年适当调整,以作为与新办法的计发水平相比较的依据。各地区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十、组织好有关行业和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铁路、邮电、电力、中建、水利、煤炭、有色、交通、石油、天然气、银行、民航等11个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并按照进行初级全国统筹试点的要求,提出深化养化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报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和关系协调。各地区都要组成以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主,吸收体改、财政、经贸等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经常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同时要抓紧制订出今明两年具体推动此项工作的计划安排,明确工作任务、细化推动方法,落实进度要求,于1995年5月底前报劳动部。
劳动部已成立了试点指导小组,将通过调研、片会、培训、通讯等形式及时沟通各地情况,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推动、指导。劳动部拟于第四季度召开试点工作交流汇报会,交流各地情况,总结初步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部署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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