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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所部门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对策/张石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16:15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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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监管场所的人权保障就是要保护在监管场所羁押或者服刑的人员的人权的保护。虽然他们当中很多都是违法犯罪人员,或者有着犯罪的可能的人员,但是这些人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也是有人权的,不能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而否定他们的人权,人权是每一个人为人的最基本的保障。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在押人员、人权、对策


监管场所的人权保障就是要保护在监管场所羁押或者服刑的人员的人权的保护。虽然他们当中很多都是违法犯罪人员,或者有着犯罪的可能的人员,但是这些人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也是有人权的,不能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而否定他们的人权,人权是每一个人为人的最基本的保障。

一、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一)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思想认识缺陷

我国的人权概念引入较晚,对人权思想的认识还不够完善,部分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思想上没有对监管场所的人权保护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为:一是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根深蒂固,部分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甚至认为,凡是在监管场所羁押或者服刑人员不应该有什么权利,对待这些人就是要严加管束,在实际工作中,强调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而忽视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二是一些监管场所负责人认为,只要抓好监管场所的安全工作,其他问题都是其次,从而弱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实际工作中,以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的名义,不惜损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管教方式简单粗暴。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看守所民警的素质不符合体制发展的需要,实践中,看守所为了树立权威,便于管教,往往对一些在押人员之间吵架、不尊重管教干部等行为,采取加戴械具的方式进行处理,以罚代教。同时关押条件普遍比较简陋,致使在押人员的人身健康存在一定的隐患。

二、监所部门保障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人权的对策

(一)切实维护在押人员人身权益。一是加强械具使用和禁闭监督。监督看守所清理非制式械具,禁止违反规定使用械具,械具使用事由、种类、期限及审批情况及时向驻所检察室通报,防止滥用械具;禁闭使用需征求驻所检察室意见,并向驻所检察室备案禁闭审批表及禁闭期间医务巡视记录;禁闭室监控录像全部接入驻所检察办公电脑,实现对禁闭使用的全程、无缝视频监督,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人身权益。二是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驻所检察人员通过日常检察工作了解在押人员基本案情及羁押表现情况,适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因涉病涉伤不宜继续羁押的,督促看守所建议办案单位改变强制措施或者监外执行;对因初次犯罪且案情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经初步审查如实供述案情且羁押期间无不良表现的而认为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办案单位改变强制措施。

(二)切实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益。一是加强刑讯逼供检察。通过入所体查、巡视谈话、检察信箱等方式,了解在押人员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对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全面告知诉讼权利。对新入所人员,驻所检察人员在三天内书面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在巡视监区或者找人谈话时,对有关办案期限、法律援助、量刑情节、上诉申诉等法律问题当面答疑解惑,全面告知其诉讼权利,保障程序正义。

(三)切实维护在押人员财产权益。一是建立入所财物登记争议备案。对新入所在押人员,驻所检察人员在三日内询问其对入所随身财物登记是否存有争议,对存有争议的在押人员用询问笔录记载财物来源、去向及争议事实和理由,连同看守所入所人员财物登记表复印件予以备案后,向办案人员及看守所财物登记人员核实相关情况,解决争议。二是加强财物安全监督。主要是加强外送财物的监督,对在押人员亲友所送财物是否准确登记和及时转递,对限制物品是否按规定处理,保障财物转递安全;加强在押人员所内购物限额监督,对购物明显超额的在押人员询问物品去向和原因,防止监室发生强拿硬要等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现象,维护在押人员的财产权益。

(四)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健康权益。一是加强入所体查监督。督促看守所建立入所人员健康档案,落实五项体检项目,对未按规定项目体检或者发现不宜羁押的,督促看守所不予关押;及时找新入所人员谈话,询问有无伤病,发现在押人员体表伤痕的,问明受伤原因及经过;监督落实定期体检制度,在押人员羁押满六个月的及时体检,对重点伤病人员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排查。二是监督看守所落实疾病预防、伤病救治,对心脑血管疾病、传染病患者诊治情况开展每日督查;对因涉病涉伤不宜继续羁押的,督促看守所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注释】

[1]杨子群:《构建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体系》

[2]张志刚:《浅议监管场所的人权保障与检察监督》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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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现将《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央及总行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加强支农服务,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现就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加强联社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联社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农村信用社脱钩以来,联社建设得到加强,对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总的看,联社建设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农村信用社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联社管理体制不顺,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不够明确,
部分干部职工思想不够稳定;部分联社领导班子涣散,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联社自身建设和组织指挥能力亟待加强和提高;一些地方的联社对基层社的管理偏松,缺乏权威,服务功能不完善。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尽快解决。联社作为辖区内信用社经营管理的
组织指挥中心,是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建好联社,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就有了依托,合作金融组织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就有了基础,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就有了保证。
联社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按照把联社办成基层信用社联合经济组织的方向,规范组织,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强化制约,改善服务,真正把联社办成基层信用社的行业管理中心和经营服务中心,充分发挥联社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作用。
当前联社建设的工作重点是:按合作制原则抓紧开展联社规范工作;加强联社领导班子和组织建设,进一步理顺各方面关系;完善内部各项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树立联社权威,加强对信用社的业务、财务、员工管理;改进加强服务,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
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抓紧做好县联社规范工作
规范县联社总的要求,是要把县联社办成由辖区内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经济联合组织。各地要根据《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抓紧做好联社的规范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一是成立联社规范工作小组,根据县级联社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修
订各地联社的章程,拟定规范工作具体方案。二是规范充实联社股本金。要对联社现有的股本金进行清理,对企业法人股和国家银行入股的,要予以清退。在此基础上,由辖区内各信用社、本联社职工入股,每股金额及入股数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对股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原则,实行分红不保息。对没有吸收信用社股金或股金结构不符合要求的联社,通过规范要进行充实、调整。三是建立健全联社民主管理组织。基层信用社都是联社的社员,由基层信用社法人代表组成联社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联社的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
提交社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长兼任联社主任,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社监事会是联社的监督机构,由基层信用社代表、联社职工代表、联社稽核监察人员组成。四是规范县联社的服务方向。县联社的一切管理经营活动都要体现为辖区内信用社的服务,防止出现脱离
基层社办联社的倾向。
各分行要加强对联社规范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检查督促,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总行下半年要组织进行抽查。
三、加强联社的自身建设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加强联社建设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启用年轻有为、组织领导能力强、懂管理、善经营的优秀人才。联社领导班子一般设一正两副,规模小的县可设一正一副。在当前管理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联社主任的提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地市分行推荐
,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选举和任职资格审查,由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或省级分行任命。
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调整完善联社内部职能机构。联社原则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计划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和营业部等部门。有的地方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可单设保卫、信息电脑等部门。营业部是联社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法人,是辖内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中枢
和窗口。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营业部进行重新定位,把营业部办好。
县联社管理人员要按照辖内信用社人员总数的5-10%配备。上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联社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管理人员编制,搞好联社“三定”工作。对人员超编的联社,可充实基层社,也可下岗培训或予以辞退。对联社中层干部,要按照聘用制的要求做好调整。
加强联社党的组织建设。联社成立系统党委,辖内各信用社成立党支部,受联社党委领导。要积极创造条件,使联社党委挂靠当地党委。
四、集中精力抓好联社对信用社的管理
在管理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树立联社的权威,强化联社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是改善信用社经营、防范化解信用社风险、促进信用社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联社管理工作内容很多,最根本的是加强对信用社人员、信贷、财务的管理。
县联社对辖内信用社员工要实行统一管理。要根据上级核定的全辖人员编制,从严控制人员增加,对随意安插和私招乱雇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在统一考核考试的基础上,对超编人员采取跨社交流、下岗培训、提前退休、解聘辞退等办法予以处理。对各类临时工要予以清理。人员确实不
足的,可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主要录用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补充紧缺岗位。对辖内信用社职工要统一调配,按业务量合理配置人员,加强岗位交流。对信用社各类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要切实加强贷款管理,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联社要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设立贷款管理委员会,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实行贷款集体审批。信用社、县联社的固定资产贷款、大额流动资金贷款要由联社管理委员会审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坚持贷款自主权,抵制不适
当的行政干预,有的贷款可以报上级管理部门把关。要坚持贷款担保制度,逐步增加对农户、农业及个体户贷款比重,防止贷款集中于个别企业。要建立清收旧贷责任制度,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积极参与乡镇企业改制工作,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
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大力压缩各种不合理费用开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通讯费。对大额费用开支、固定资产购建要按照各级的审批权限严格报批,严禁超权限开支费用。亏损社扭亏之前不得购建固定资产,不得增加人头费用。要坚决改变信用社照套国有银行工资
制度的做法,加大浮动工资比重,除基本生活费外,其余收入与信用社经营效益和职工工作业绩挂钩。按业务量大小调整网点机构,贫困地区可以试行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可以联社为单位统一核算,也可以分级核算,努力降低管理费用。
五、改进加强联社对基层社的服务
联社对基层社的服务要体现在各个方面,是全面的服务。联社的各项工作都要树立为基层社服务的观念。
县联社要在继续办好县辖结算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好异地结算。要主动做好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参加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和信用社特约汇兑网络,代签国家银行汇票,进一步解决信用社异地资金汇划问题。
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调拨工作。县联社在人民银行开户后,可直接通过人民银行进行现金的供应和回笼工作,县联社要建立现金库,直接负责对信用社的现金押运和解付工作。
县联社要指导信用社用足用好资金,做好辖内信用社资金头寸匡算,搞好资金余缺调剂。资金富余的要积极开拓资金运用领域,参予资金市场资金融通,组织社团贷款,参与购买国债,促进资产多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联社要制定辖内信用社电子化工作发展计划,有条件的地方营业网点都要配备电脑,实现柜台操作的电脑化,并积极推行辖内微机联网,为加入区域性、全国性电子网络创造条件。要重视引进微机管理、技术人员,提高微机应用管理水平。大中城市郊区的联社,要逐步发展自动柜员
机等先进手段,开发运用新的金融产品。
县联社要制定员工培训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信用社主任和重点岗位业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轮训,组织广大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六、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
要加强对联社监督制约,在树立联社权威的同时,防止权利滥用。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避免个人独断专行。要发挥基层信用社及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对联社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作用。县联社要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党员干部要接受党的纪检组织的纪律
检查。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联社的检查监督,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对联社主任实行离任稽核。
联社要配备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职稽核人员,加强对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及业务经营情况,特别是信贷、会计、结算等重要环节的常规或专项稽核,对每个信用社的稽核每年不少于两次,督促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要保证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部门
要直接向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要加强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对高息揽储、账外经营、乱拆借、乱担保等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以权谋私、贪污挪用、行贿受贿、诈骗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发现查处,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依靠当地司法、纪检监察部
门,加强配合。对违法违纪人员,信用社主任和一般干部由县联社作出处理,联社职工和中层干部,由联社理事会作出处理,联社领导由地市或省市分行处理。
联社要设置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要制定完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对值班守库、运钞、枪支和重要凭证的保管等,要严格执行制度,增添必要的安全设施。联社对各信用社的设施配备、措施落实、制度执行等情况要加强检查。
七、加强领导,理顺关系
县联社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人民银行和地方党政多方面的关系。在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县联社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帮助理顺县联社与有关方面的关系,解决县联社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县联社既承担着依法监管的任务,也负有行业管理的责任,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辖内县联社建设的具体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要善于抓住典型,总结经验,做好组织推动和经验交流工作。人民银行县支行
要依法加强对县联社的监管。县联社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县联社和信用社的监管。对辖内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由县联社负责,对县联社的行业管理由人民银行地市以上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
县联社是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主动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和理解,提高联社在当地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地方党政把联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县联社是独立法人的合作金融组织,在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坚持自主经营,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


1998年4月20日

潍坊市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潍坊市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一月三十日

  潍坊市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包括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离休人员,下同)的医疗待遇,建立和完善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厅字[2001]30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休人员,指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老红军和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实行属地管理。市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驻潍城区、奎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生物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市属及其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业务工作。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

  依据统筹范围上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的平均数,扣除不合理因素,加上10%调增比例作为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予以公布。2003医疗年度(医疗年度指自公历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市级统筹离休人员筹集标准为每人7000元。

  第五条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缴纳办法: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由其所在单位于每年3月份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齐,不得拖欠、拒缴,不得减、免、缓。

  第六条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列支渠道,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离休人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本着方便就医、有利管理,中西医兼顾的原则,可在确定的承担离休人员医疗服务业务的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1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可选择1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急诊和急救外,离休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统筹费不予支付。

  第八条 经办机构负责为离休人员建立医疗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人均筹集标准的30%记入,剩余部分作为统筹金。

  第九条 离休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由医疗统筹费支付。其中,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离休人员个人不再负担。

  因急救、抢救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批后,单独处理。

  第十条 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中冲减,年终有结余的,可将当年结余部分的50%以现金形式奖励给个人,其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离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帐户余额的50%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统筹金。

  第十一条 离休人员就医程序:

  离休人员应持经办机构核发的个人医疗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应对离休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单位缴费确认,使用专用处方、专用病历,符合应由医疗统筹费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作记帐处理,与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结算、与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超支部分二者合理分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离休人员转院、急诊及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因病情确需转院的,应先由家属或所在单位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到经办机构审批;病情危急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但应自转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离休人员在本地发生急诊急救时,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病情稳定后再转入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

  (三)离休人员在外地期间因急诊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垫付,返回后,持所在单位证明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其中,住院治疗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经办机构和本人定点医疗机构。

  (四)异地居住的离休人员,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其中,住院治疗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经办机构。

  (五)离休人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等有关材料;凡是不能提供费用明细清单的,个人先自负总费用的20%,剩余部分再按规定报销。报销时的最高标准按照我市三级医院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的监督管理。医疗统筹费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经办机构单独列帐、单独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和审计。

  离休人员要增强自我约束和费用节约观念,自觉遵守各项医疗管理规定,个人医疗证(卡)等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规定的,全额追回违规资金。

  第十五条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当年度有结余时,结转下年使用;不足时,由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第十六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十七条 离休人员的健康查体仍按原规定执行,所需查体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第十八条 离休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统筹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离休人员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费统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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