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18:07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68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扩大利用外资,增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融资能力,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稳步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3月3日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利用外资,增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融资能力,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以下简称中方增资贷款),是指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包括港澳台资)的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时不足部分发放的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中方增资贷款必须用于从事《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已与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设立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向贷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没有逃废银行债务、恶意欠息、逃汇或骗汇行为,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与外商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
(三)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增加注册资本后,可保持或取得控股地位;
(四)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前应投入的注册资本和增加注册资本的自筹部分,已经依法验资并按期足额到位(比例不低于50%);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中方增资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书面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权部门同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证明;
(四)借款人同意用其自身综合效益还贷的承诺及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报表;
(六)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控股权证明或贷款人认可的增资后将获控股权的证明;
(七)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及其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年以上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测算报告;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
第八条 贷款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
第九条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人所增加注册资本金和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自筹部分(比例不低于50%)已经足额到位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条件落实的前提下,借款人方可提款。

第四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方投资人所增注册资本金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含展期)。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报告本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为:
(一)股权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由借款人支配的其他资金。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并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依法向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追偿。
第十六条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定期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各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在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及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时,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合同采取贷款保全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第十七条 贷款人对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实施有效监督,有权采取有关措施保障贷款担保的实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0/09/22
  【实施日期】2000/10/01
  【内容分类】人大工作
  【发布文号】
  【备  注】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9—25号公告公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评议,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改进工作。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成立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工作方案。评议小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的,主任会议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情况。

第七条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结合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评议的有关事项,受理群众意见;

(三)审计部门对有必要审计的评议对象进行审计;

(四)对评议对象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核;

(五)进行评议的动员和部署。

第八条评议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并向评议对象反馈、核实。

第九条评议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评议对象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二)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三)公布法律知识考核结果;

(四)评议人员进行评议发言;

(五)评议对象进行表态发言。

第十条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提出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评议对象并送有关机关和组织。

第十一条 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制定出整改工作方案报送评议小组,并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如遇涉及面广、需时较长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批准后,整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整改工作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促使其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对象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整改工作情况不满意的,应重新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工作实绩突出的评议对象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评议对象不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免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级国家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基层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论“解百纳”商标争议的解决方案

王瑜


  轰轰烈烈的“解百纳”商标争议案悄然落下帷幕,人们只在中国证券报2011年1月17日张裕发布的公告才看到端倪。张裕的公告语焉不详,据民间传说,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案件从法院回到了商评委,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在商评委的主持下,各方达成“和谐”,商评委依旧裁定“解百纳”为张裕集团注册商标,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用无偿、无限期的使用许可换取这几方不对商评委裁定起诉的承诺,这样商评委裁定到期生效,“解百纳”成为张裕集团的注册商标就成为法律事实。由此看来持续达9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之争似乎尘埃落定,而且是个“和谐”的结局。
巨头达成协议,争议“和”而不“解”
  这七家企业“和谐”了“解百纳”商标争议的纠结就此就解了吗?“解百纳”商标之争及其“和谐”的结局使我联想到了朝鲜战争停战协定,达成协议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953年月7月27日中方代表团首席代表和“联合国军”方面谈判代表团首席代表在板门店正式签署停战协定。“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和朝鲜最高长官金日成在停战协定上签字,次日中国志愿军最高统帅彭德怀签字,而作为战争的主要一方——韩国却没有签字。“解百纳”商标争议是因为葡萄酒行业普遍认为“解百纳”是产品的通用名称,张裕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这是一个企业与整个行业的争议,而最后登上“和谐号”的却只有张裕、长城和王朝几家行业巨头,其他的企业全都被排除在外,这些企业怎么想?他们将怎么做?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第十一条就是关于通用名称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解百纳”是通用名称为由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张裕只和长城、王朝几家巨头达成“和谐”,其他的公司甚至葡萄酒业内的个人仍然随时都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除此,葡萄酒企业还可以采取另一种措施,就是不经过商评委,直接通过法院被动或主动提出不侵权诉讼,主张“解百纳”是通用名称,要求法院否定“解百纳”为注册商标。全国只有一个商评委,可是有权审理商标案件的法院有几百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官办案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对于案件的审理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并由此作出判决。那么,可能陆续出现的“解百纳”案件,这个法院认为“解百纳”不是通用名称,那个法院可能会认为“解百纳”是通用名称;在同一个法院,这个法官认定不是通用名称,另外一个法官可以认为是;即便是同一个法官先后承办两个关于“解百纳”的案件,前后两次的态度都可以不一致,只要有一个法官认定“解百纳”是个通用名称,“解百纳”商标就有被撤销的巨大风险。面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可能提起的诉讼,“解百纳”作为注册商标其生命有多长还是充满变数。
  韩国为什么没有在停战协议上签字?在历史上不是个谜题,其他葡萄酒企业为什么没有同登“和谐号”也不是个谜题,但是其他葡萄酒企业会不会继续向张裕发难呢?很可能就是个谜题。据说,当年商评委裁定张裕获得“解百纳”商标时众多的小企业就“串谋”通过注册相似的商标来冲击、弱化“解百纳”商标,这当然不是好主意,在法律上很难行得通。此次张裕与长城、王朝几个巨头达成了“和谐”,众多小企业立刻有被“和谐”的感觉,就像春节买不到票回不了家的乘客望着只搭乘几个旅客的“和谐号”快车擦肩而过,内心痛恨必是油然而生。朝鲜停战协议,由于交战双方签署的是停战协议而非和平协议,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这场战争尚未结束,尽管过了近60年延坪岛炮火又将各方引到战争的边沿。张裕与巨头的“和”并没有去除“解百纳”商标之争的根源,与行业企业的心结是不能解的,“解百纳”商标争议的战火随时会因为任何中小葡萄酒企业或者推出个人作为影子重新点燃,张裕再次陷入“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中。
  “解百纳”被分享,张裕五味杂陈
  商评委第一次裁定出来后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保卫“解百纳”,不可能的胜利》,现在的事实是“解百纳”9年多的保卫战取得了胜利,为什么判断失误了呢?那是因为只从法律上分析,忽略了考虑其他方面的博弈,犯了书生气。
  笔者当时还说过张裕得到“解百纳”商标是个烫手的山芋,张裕再次得到商评委的裁定,又做何感想呢?花费多少亿打造的“解百纳”品牌硬生生被几大巨头免费的分享,就如张裕花费巨资精心打造的“爱斐堡”庄园,本来是私家豪宅,如今却成为集体宿舍,张裕的心情一定非常的不爽。这些房客如果交点房租张裕多少还有些平衡,偏偏都是铁公鸡,一个子也没有;房客们只住一阵子也就罢了,却一个个赖着不走,他们要到的是永久居留权。“天长地久有时尽, 此恨绵绵无绝期”,张裕心里那个恨啦!豪华的“爱斐堡”庄园每年维护开销巨大,要时时提防形形色色的窥探者,打击层出不穷的明偷暗抢,哪一样不要花费不菲的费用?哪一件不要呕心沥血?房客们住现成的、拿现成的,享受着安逸,却不给张裕出半点力,付半文钱,我们以平常的心态去体谅张裕,张裕之苦路人皆知,内心那个忿忿不平啊!按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白吃白住也还罢了,反正张裕财大气粗,“爱斐堡”被分享,可以再建个别的庄园。但是房客赖在你家白吃白住,法律还要房主监督他们的言行举止,他们犯事了,房主还得承担责任。张裕一定在想天底下怎么有这样的不平?我管得了这些房客吗?实在是冤屈啊……
  国内葡萄酒行业通行的认识是“解百纳”是赤霞珠、蛇龙珠、品丽珠“三珠合一”的品类名称,当张裕终于拿到“解百纳”注册商标,其“解百纳”仅是“三珠合一”吗?恐怕是五味杂陈很不是滋味吧!!
张裕何以解忧愁,“解百纳”需纳百川
  尽管从法律上分析,张裕只与巨头们达成“和谐”并不能解争议之结,中小企业依然可以就“通用名称”继续折腾,但从中国葡萄酒行业情况来看,除这几个巨头,葡萄酒成品年销售超过万吨几乎找不到,其他企业折腾不出大的风浪,因此张裕不需要过于在意中小企业的心情。与巨头们的停战协议才是心腹大患,因为相同的战例已经在白酒界上演过,河南汝阳、伊川,陕西的白水三地都生产“杜康”酒,《商标法》公布后,为解决以前遗留下来的这一复杂的商标问题,国家工商局于1983年7月18日召集使用“杜康”商标的河南汝阳、河南伊川及陕西白水3家杜康酒厂在北京协商,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达成“一家注册,另外两家无偿长期使用”的协议。国家工商局出面协调也不能避免三家杜康上演“三国演义”的悲剧,一家家衰败,终究改朝换代成了晋。同样由国家工商局出面张裕如何避免陷入四大巨头间地盘争抢大战?会不会半路又杀出个司马氏呢?
  在商评委第一次裁定张裕获得“解百纳”注册商标而引发行业地震时,笔者曾经提出过,各方应当达成和解。经过了法院的一审、二审两道法律程序后,再次回到商评委,在商评委的主持下,最终还是达成了和解,但是这个和解结果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张裕仍难免诉争的风险,张裕与三大巨头共用“解百纳”商标,显然各方难以和平共处。笔者对和解方案曾经做过简单的设计,到现在对张裕而言还是适用的。
  张裕和行业和解,使“解百纳”商标获得注册,然后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具有证明商标性质的商标,邀请巨头们共同组成一个“解百纳”使用“俱乐部”,和行业巨头们一同制定使用规则和产品质量标准。“俱乐部”做成开放的平台,只要承诺遵守这个使用规则,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加入“俱乐部”使用“解百纳”商标。邀请巨头们组建“俱乐部”容易得到各方面的认可,与巨头一同制定使用规则和产品质量标准,容易达到公平、公正,也具有相当大的公信力,容易被遵守,开放的平台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加入,中小企业也不会有任何怨言。“俱乐部”成员一视同仁严格按照章程和规则行事,不遵守规则的行为直接损害共同利益,因此容易成为过街的老鼠,引起众愤而被逐出“俱乐部”,“俱乐部”的规则容易得到执行。当“解百纳”成为一个国家强制标准,有不遵守质量标准者还有国家机关来进行查处。内部荣辱与共的规则加上国家机关在外部进行行政清理,像不久前发生在昌黎的葡萄酒企业不诚信的行为可以在“解百纳”品牌上彻底根治,这样可以有效树立“解百纳”品牌形象,“俱乐部”成员众人拾柴火焰高很容易将“解百纳”品牌做强、做大。
  就这个方案张裕要问了:“我有什么好处呢?”首先,“解百纳”可以顺利获得注册,平息各方争议;其次,是使“解百纳”获得和平的发展环境。张裕与巨头的和解中小企业不答应,而且与巨头难以和平共处。通过和巨头组建“俱乐部”建立一个开放的平台,一视同仁吸纳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将平息权利的纷争,透明的规则及标准提供了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建立了和平共处的规范机制,这样营造出了和平发展的环境,将有力促进“解百纳”的健康成长;再次,张裕可以从商标的使用上获得真金白银的收益,加入俱乐部是要收费的,天经地义不会有人反对,这些费用按规则,一部分作为品牌宣传推广及维护的费用,另一部分可以作为利润在“俱乐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而张裕作为“俱乐部”的发起人及商标的实际持有人,在“俱乐部”的股份理所当然可以高一些。
  曹操《短歌行》写到:“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这句诗成为杜康最好的广告词,使杜康千百年来在中国一直被熟知。但是困于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杜康酒已经默默无闻了。现在“解百纳”面临同样的商标问题,张裕内心比曹操还要忧愁,和巨头们“和谐”恼了中小企业,和巨头共同使用“解百纳”无异于与狼共舞。那么张裕如何解这个忧愁呢?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张裕唯有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将“解百纳”商标向行业开放,在一致遵守的规则和标准下,各方共同将“解百纳”品牌做大、做强,则张裕、整个葡萄酒产业都将甚幸至哉!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