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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4:45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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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

外贸部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

1981年11月10日,外贸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广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1981年3月27日国家进出口委等六个单位颁发的“关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全部机电仪……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后,外贸公司均改按代理进口办理,由订货部门或使用部门自负盈亏”。根据这个规定,进口医疗器械应按代理作价。但经与国家物价总局等有关单位研究,考虑到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决定对拨交中国医药公司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某些医疗器械即附表所列品种仍按商业批发牌价倒扣15%作价。对拨交中国医药公司的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其余医疗器械,不论国内有无商业批发牌价,均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机电仪产品的作价原则办理。即按到岸价格(以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计算)加1.5%手续费作价(非贸易外汇加3%手续费),另加关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费用。上述进口医疗器械,凡对外合同有数量回扣的,也按此作价原则办理。
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拨交中国医药公司的从朝鲜、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捷克、民主德国、保加利亚、苏联、蒙古等九国进口的医疗器械,国内有批发牌价的按批发牌价倒扣作价;无批发牌价的,按代理作价。
上述按代理作价的医疗器械,凭国外单据开出发票向订货部门(唛头单位,下同)结算:按商业批发牌价结算的,凭国外单据,于货到中国口岸后,向订货部门结算。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拨交中国医药公司以外的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医疗器械,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按代理作价;从朝、苏、东欧等九国进口的,按到岸价格(以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加成30%作价。
本通知自1982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已结算的,不再退补。
附件: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医疗器械按国内批发牌价作价品种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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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抓紧办理地方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抓紧办理地方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国务院[1982]62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公布以来,各地对符合离休条件的退休干部,认真办理了改办和移交手续。目前,这项改办工作,有的已经结束,有的正在办理。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改办工作还没有进行。为了加快改办工作的步伐,请你们在人民政府的
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退休干部中符合离休条件的,抓紧办理改办手续,然后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军队退休改离休的干部除外)。改办离休时,所需增加的经费,按照财政部(82)财事字第48 1号文件精神办理。
望在改办和移交工作结束后,将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附:财政部关于离休干部提高生活待遇所需增加经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事字第481号1982年12月22日
山东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局、民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82)179号和湖北省财政局、民政局(82)鄂财事字85号、 鄂民休字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2]62号文所需增加经费的报告均收悉。 答复如下:
关于离休干部提高生活待遇所需增加经费,在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日在全国计划会议上,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二年财政收支控制指标的简要说明”中明确,“明年全国安排调整工资12亿元,还有离休干部提高标准打了1亿元, 请各地根据今年调资情况和明年准备调资情况在年初打预算
时预留下来自行安排”。在今年十月全国财政会议上,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三年财政收支计划简要说明”中也明确“提高部分离休、退休人员待遇增加的支出,请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因此 ,一九八二年和一九八三年离休干部因提高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开支,由地方自行安? 牛醒氩辉倭硇凶芳泳选?


1983年7月12日
非经股东大会同意,懂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张生贵


  张生贵律师(13240422999)解答:非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为股东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做出禁止性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维护资本确定原则和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股东接受公司的担保。董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为股东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则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担保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则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担保,担保合同有效。因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同意担保表明其不违背股东意志,也就无损于股东利益。至于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属于民法上撤销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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